1、程序简化后企业对外支付服务费仍需谨慎为了方便在华跨国企业及时对外付汇,简化外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第40号)取消了要求企业取得税务证明,对外支付前缴纳相应税款的规定。风险40号公告的发布简化了企业需要办理的付汇手续,是一个值得欣喜的发展。但是,尚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评估,如果税务机关审查后认定对外支付项目的内容不真实,尽管已经付汇,可能仍不予批准扣除这些费用支出,或只批准其中一部分,企业仍然面临许多潜在税务风险。根据经验,
2、在华跨国企业服务费支付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1.按照规定,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不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但是,中国税法没有对“管理费”给出明确的定义,税务机关在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的服务费付汇时,有可能认定外方提供的所谓“服务”其实属于管理费收取性质,而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另外,支付的服务费中涉及母公司战略管理、内部审计监察、境外高管的薪金等相关费用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具有股东活动性质,从而不允许被列入服务费而抵扣所得税。2.如果境外关联企业在中国提供服务构成常设机构,那么,税务机关将对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全额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在服务提供过程中,有的境外母公司
3、派遣总部人员来华参与了该项服务项目,税务机关认定构成了常设机构,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向母公司支付的所有服务费归属于常设机构收入,因而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3.按照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费不必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需要就境外提供服务的性质和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在实践中,有的税务机关可能以境外关联企业提供服务说明不够充分为由,将全部或部分服务费当作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既需向母公司支付服务费又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相关合同中没有分别作出明确说明,也有被税务机关全部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风险。4.按照40号公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
4、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时,才须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如果企业每次单笔支付金额低于5万美元,但性质相同的服务费累计支付总金额超过了5万美元,则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有意分拆交易,逃避税务备案,从而受到处罚的风险。建议1.对某些内容比较模糊的服务项目,企业应该尽可能准备详尽的服务合同,审查服务性质、具体内容以及提供服务的地点,以避免被税务机关将该类服务费视为管理费的潜在风险。有些企业根据利润或销售额百分比计算应对外支付的服务费,这种方式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视为管理费支付,因此应尽量避免。2.出于审慎考虑,企业即使相当确定支付的服务费不构成常设机构,仍然有必要准备向相关税务机关作出说明。服务提供过
5、程中,如果母公司派遣人员来华参与该项服务项目,要审慎安排被派遣人员在华驻留时间,避免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3.服务合同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技术服务”字眼,以免被税务机关视为实质是特许权使用费。如果同时需要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在合同中应分别体现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的内容、计算方式和支付金额,或分别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和服务费合同。4.尽管40号公告的发布使企业对外付汇更加便捷,但是,仍存在诸多潜在税务风险。企业对此应认真应对。如果不急于付汇,出于审慎考虑,可以先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待确认计税基础后再行对外支付。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