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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逆查法检查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
所谓的逆查法,就是首先对纳税人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分析后,运用其中的逻辑关系,找到问题的突破口,从而深入下去,发现问题根源的查帐方法。逆查法依据的资料主要是纳税人提供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依据这些资料,检查纳税人的资金运动情况和货物流动情况,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检查资金运动情况,判断是否少申报销售收入,或者是否存在其他应税行为。 一方面,检查资金流入的情况。将《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期末增加数与《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相加,如果“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未包含现金等价物,则应再加上“应收票据”账户中从“应收账款”账户转入数或对应科目是“销售收入”与“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数之和,然后折算成不含税数,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相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当查明是否存在预收账款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应税收入冲减成本费用、记入所有者权益等隐瞒销售收入等的行为;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则应当查明是否存在折扣与折让、回扣等行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根据便利的需要,将全部数据按含税价的标准来进行比较。 另一方面,检查资金流出的情况。这里先假设外购货物和应税劳务全部取得抵扣凭证并已经申报抵扣。将《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本年累计数”折算成含税额,与“购买商品、提供劳务支付的现金”加上“应付账款”的期末增数相比较,同样,如果“购买商品、提供劳务支付的现金”未包含现金等价物,则应再检查“应付票据”,将从“应付账款”转入或对应科目是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及其进项税额的,一同相加。两者相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检查该纳税人是否存在收取销售方返还资金、索取折扣折让的行为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则应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预付账款行为或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还存在未取得税款抵扣凭证或取得抵扣凭证尚未申报抵扣就暂估入帐和跨年度抵扣税款的情况,因此,在检查过程中,应在上文中“将《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本年累计数’折算成含税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确定纳税人实际年外购货物数和应税劳务数,然后再进行比较。 二、检查货物(包括应税劳务)流动情况,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自产的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其他方面的行为。在检查时,应当按照“期初余额+本期购进数=本期消耗数+期末余额”的平衡公式进行,具体如下: 1、确定期初余额时,可在《资产负债表》货物期初数的基础上,将上期期末暂估入库数剔除。这是因为这种会计事项属假入库,为避免重复计算入库,次月初按原会计分录冲销,在取得发票时再按正常的帐务处理入库。对工业企业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可根据《生产费用表》计算出外购原材料、应税劳务所占的比例(简称物耗比),再确定期初产成品、自制半成品中所含外购货物和应税劳务数。 2、确定本期购进数时,可将《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本年累计数”减去跨年度抵扣的进项税额,差额折算成不含税金额(工业企业含购进原材料的运杂费),加上未取得抵扣凭证或已取得但尚未抵扣的外购货物、期末估价入库的购货物。 3、确定本期消耗数时,可查看《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成本”或“商品销售成本”,工业企业可根据物耗比,将产品销售成本折算成外购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消耗数。 4、确定期末余额时,可查看《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期本数。如果是工业企业,应将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按物耗比折算成所含外购货物和应税劳务。 将所确定数按上述平衡公式进行比较,如果左边大于右边,则应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发出商品行为,或将外购或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其他方面的行为;如果右边大于左边,则应检查期末存货是否合理,帐实是否相符,或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行为。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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