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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税务总局:限售股不同阶段采取不同征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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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税务总局:限售股不同阶段采取不同征管办法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下称通知),将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通知要求,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 通知指出,对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

2、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其一,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

3、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 其二,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纳税人按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

4、费。纳税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应包括: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等信息。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审核确认后,按

5、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退(补)税手续。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高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纳税人应补缴税款。 另外,对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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