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解读: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新规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了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等的税前扣除问题,放宽了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口径。焦点一: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费用税前扣除34号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
2、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点评】新规定最大的变化点是将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成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资部分由以往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改变为“劳务费”,从而不能再作为用工单位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也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将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作为计算三项费用扣除的依据。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视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
3、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用工单位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虽然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可扣除,但支付方式决定了依据派遣员工工资总额计算扣除三项费用的主体,应引起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的重视。焦点二:企业发放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点评】“符合税法有关合理工资
4、薪金的原则,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这是企业将发放给员工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福利性补贴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要件。如果不能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则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仍然只能作为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据实扣除。焦点三:跨年支付已计提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34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点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
5、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规定。2015年的34号公告中,关于企业已在汇缴年度计提只是跨年才发放的工资,允许在汇缴年度的应纳所得额扣除的规定,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明细化和重申,也是企业所得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具体体现。该问题的明确,对减少征纳双方因不必要的纳税调整带来工作负担,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