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本校一般全日制硕士、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第二章学生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根据培养计划安排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资源;(二)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助学奖学金、助学金及其它形式经济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历、学
2、位证书;(五)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提议;对学校给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推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要求学业;(四)按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推行取得贷学金、助学金等经济资助所设定对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和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要求录用
3、新生,持录用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要求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该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出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工作。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一样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不管入课时间长短,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提请相关部门查究。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校医院组织身体检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能够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
4、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诊疗康复,能够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疗,符合体检要求,能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随下一年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每学期开课时,学生应该按学校要求时间到校注册。每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实施完费注册,未按要求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或不符合注册条件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在开学注册前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凭学校相关证实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到位后,再正式注册。第二节休学和复学第九条学生能够分阶段完成学业。全日制一般本科学生学制通常为4年,在校最终年限不超出6
5、年;专科学生学制通常为3年,在校最终年限不超出5年。 硕士硕士学制通常为23年,其在校最终年限不超出4年;博士硕士学制通常为3年。第十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经学生工作部门同意,能够休学。休学期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通常不超出2次,每次休课时间累计不超出两年。第十一条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十二个月。第十二条休学学生应该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要求处理。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该于学期开学前向学生工作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
6、学。第三节 学习纪律和考勤第十四条学生要按时参与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和军训等实施考勤,因故不能参与者,必需按要求推行请假手续,未推行请假手续或超出请假期限,按旷课论处。第十五条节假日期间,学生离校外出须报院(系)立案。非节假日私自离校夜不归宿者,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讲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第十六条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需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请假审批表,请假一天由教导员同意,请假一周(含双休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责任人同意,请假一周(含双休日)以上,由院(系)学生工作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学生一次请假不能超出两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出三周。第十七条学生请假
7、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销假情况,由教导员立即在学生信息网中给予公布,班级学习委员应立即通告任课老师。第四节 学籍异动第十八条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改变,经学生同意,必需时能够合适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可在大学一、二年级上学期结束前,向教务部门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参与教务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于新学期开学前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第十九条学生通常应该在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其它相同层次院校学生如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经院(系)同意,由学生工作部门会同教务部门核查,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能够
8、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出和转进,由学生工作部门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须转户口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硕士转出和转进,由硕士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及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二)由招生所在地下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四)应予退学;(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第二十一条每十二个月八月底新年开学前,由教务部门核查,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对达成降级标准学生降入下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本院(系)内相近专业,本院
9、(系)无相近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校内相近专业。学生须在注册前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降级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核查部门提出退学提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成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要求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本、专科学生由教务部门核查;硕士由硕士管理部门核查;(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学校要求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由学生工作部门核查;(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由校医院和学生工作部门核查;(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要求教学活动,本、专科学生由教务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核查;硕士由硕士管理部门核
10、查;(五)超出学校要求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本、专学科生由教务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核查;硕士由硕士管理部门核查;(六)本人申请退学,由学生工作部门核查。第二十三条学生工作部门对学生做出退学决定前须征求本人意见,特殊情况下,可征求其家长或委托人意见。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家长、委托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立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参考本要求第六十二条实施。第二十四条退学本专科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特殊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委托人代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理手续离校者参考本要求第六十四条
11、实施。 退学硕士,按已经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能够就业,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参考本要求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条办理。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高职专科学生在第六学期结束前,参与教务处组织专升本考试,成绩合格者凭教务处核发专升本入学通知书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专升本入学手续,第四年开始编入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专升本名单由学生工作部门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立案。第五节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要求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内容,达成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
12、八条学生在学校要求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内容,未达成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二十九条取得结业证书学生在毕业十二个月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凡考评不合格者,或十二个月内表现不好,有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者,以后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申请。第三十条学满十二个月以上退学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发给学习证实。第三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成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学校一般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下属独立学院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在我校辅修第二专业毕业生,符合
13、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要求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律给予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宣告证书无效。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均由教务部门核准,学生工作部门颁发;学位证书由教务部门核准,并报学校学士学位审查委员会审定,学生工作部门颁发。 硕士学历证书由硕士管理部门核准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由硕士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颁发。第三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门核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立案后出具对应证实书。证实书和
14、原证书含有相同效力。第三十六条学生工作部门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而且严格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将当年颁发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学生司和湖北省教育厅注册立案,并在学校相关信息网上公布。第四章考评和成绩记载第三十七条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学生应该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要求课程和多种教育教学步骤(以下统称课程)考评,考评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三十八条考评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评和成绩评定方法,和考评不合格课程处理按学校相关学习成绩管理要求实施。第三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判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关键依据,采
15、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公共体育课成绩考评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第四十条学校以学生修完学校要求课程和取得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基础依据。学生每学期或每年应该修完学校要求课程和学分,不然,根据学校相关学业管理要求给予处理。第四十一条学生免修、提前毕业等根据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要求办理。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劳动课和实践性教学步骤不能免修。第四十二条学生能够依据学校相关要求,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其它专业课程。学生能够依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她校修读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给予认可。第四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评纪律或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
16、分登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在毕业前对该课程能够给补考或重修机会。第五章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组织形式,经过书记信箱(电子邮箱)、校长信箱(电子邮箱)、校长热线、校长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等校务公开路径、方法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四十五条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发明文明、整齐、优美、安全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输、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要求和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第四十六条学生
17、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该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要求取得同意。对未获同意,学校将依法劝阻或阻止。第四十七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该遵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网络使用相关要求,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输有害信息。第四十八条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该按学校相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同意。 学生团体应该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收学校领导和管理。学生和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不健康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九条学校激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学生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
18、培养计划,并依据实际情况给必需帮助。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应该遵遵法律法规和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推行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协议。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应该遵守学校相关学生宿舍管理要求,接收学校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作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第六章奖励和经济资助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在学习、科研、参与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学生优异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优异集体关键有以下多个类型:(一)学生优异班集体;(二)文明寝室;(三)优异团支部;(四)优异学生党支部;(五)优异学生社团或团体;(六)其它职能部门根据要求评选优异
19、学生集体。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发明、文艺体育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优异个人,给表彰和奖励。优异个人关键有以下多个类型:(一)学生工作部门组织评选三好学生标兵、优异学生干部、优异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异毕业生及学习、科研、学生工作、体育活动、文艺活动、勤工助学活动主动分子;(二)硕士管理部门组织评选优异硕士、优异硕士干部、优异毕业硕士;(三)校团委组织评选优异团干、优异团员及社团、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主动分子;(四)组织部门组织评选优异学生党员;(五)其它职能部门根据要求评选优异个人。第五十四条对表现突出优异集体、优异个人,学校
20、推荐参与省级及以上多种评优评奖活动。学校对在省级及以上重大比赛(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一些方面表现突出,且引发良好社会声誉学生,授予荣誉称号。第五十五条受到表彰优异个人能够按要求申请下一年度助学奖学金。助学奖学金关键有以下多个类型:(一)国家设置国家助学奖学金;(二)学校设置优异学生助学奖学金;(三)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置助学奖学金;(四)院(系)自筹资金设置助学奖学金。第五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申请学校其它形式经济资助。关键类型有:(一)申请帮助向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二)申请参与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三)有特殊困难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困难补助;有临时困难学生可申请临
21、时困难补助;(四)申请学校提供其它形式帮助。第五十七条学生优异集体、优异个人评选措施及取得奖励、经济资助措施根据学校相关奖励及经济资助实施措施进行。第七章处分和申诉第一节处分第五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学校给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和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失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九条纪律处分关键有以下多个类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础标准、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二)触犯国家法律,组成刑事犯罪;(三)违反治安管理要求受四处罚,性质恶劣;(四)
22、由她人替换考试、替她人参与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五)剽窃、剽窃她人研究结果,情节严重;(六)违反学校要求,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正当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七)一再违反学校要求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第六十一条对学生处分,由院(系)负责搜集相关材料,并经院(系)办公会讨论或学生工作责任人同意,提出处分提议意见,学生工作部门核实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于学生考试作弊处理,教务部门或硕士管理部门可依据情况提出处分提议意见。第六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其家长、委托人陈说
23、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必需送交本人或其家长、委托人。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无法送交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立案。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包含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通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第六十四条被开除学籍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学生或其代理人办理手续离校(申诉除外),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学校相关部门应该注销其在校多种关系。被开除学籍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二节申诉第六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纪处分申诉。
2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该由学校责任人、职能部门责任人、老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八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九条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申诉
25、。第七十条对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该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管理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七十二条本要求自9月1日起试行,原要求废止。其它相关文件要求和本要求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本要求由学校教务处、硕士处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华中师大学生资助中心 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优异集体、优异个人评选措施03月08日 15:46:4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树立学生优异经典,激励学生主动向上、全方面发展,依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要求(行字67号),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校全日制一般本科、专科生。第二章 学生
26、优异集体评选第三条 学生优异集体包含“学生优异班集体”、“优异团支部”、“文明寝室”及“优异学生社团”四种类型。“学生优异班集体”评选百分比为全校行政班级总数10;“优异团支部”评选百分比为全校学生团支部总数10;“文明寝室”评选百分比为全校学生寝室总数10;“优异学生社团”评选名额为10个。第四条 “学生优异班集体”于每十二个月9月份进行评选,在院(系)初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第五条 “优异团支部”于每十二个月4月份进行评选,在依据条件自主申报和院(系)推荐基础上,由校团委组织专门机构评选,报主管校领导同意。第六条 “文明寝室”于每十二个月9月份进行评选,在依据
27、条件自主申报和院(系)推荐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评选,报主管校领导同意。第七条 “优异学生社团”于每十二个月4月份进行评选,在院(系)社团部和校社团联合会分别推荐基础上,由校团委组织评审小组评选,报主管校领导同意。第三章 学生优异个人评选第八条 学生优异个人有校级综合奖A类、校级综合奖B类、校级单项奖和其它职能部门评选优异个人四种类型。其中,校级综合奖A类包含“三好学生标兵”、“优异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及“优异毕业生”;校级综合奖B类包含“优异共青团干部”、“优异共青团员”、“学习主动分子”、“科研主动分子”、“学生工作主动分子”、“体育活动主动分子”、“文艺活动主动分子”、“社团活动
28、主动分子”及“勤工助学活动主动分子”;校级单项奖包含“社会实践优异个人”、“优异青年志愿者”、 “优异大学生马列主义协会会员”、“军训优异学员”、“优异实习生”等。第九条 校级综合奖A类评选:(一)“三好学生标兵”于每十二个月9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大学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在校一般本、专科学生;评选名额为全校20名,其中大三10名,大四10名;评选程序是在学生自主申报、院(系)推荐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组织评选,报主管校领导同意。(二)“优异学生干部” 于每十二个月9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校、院(系)、年级、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支部委员和经校团委同意社团关键责任人;评选
29、名额为全校30名,其中大二、大三、大四各10名;评选程序是在学生自主申报、院(系)推荐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组织评选,报主管校领导同意。(三)“三好学生”于每十二个月9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一般本、专科学生;评选百分比随年级递增,分别为:大二18、大三20、大四22;评选程序是院(系)评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四)“优异毕业生”于每十二个月4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国家计划内一般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程序是学生依据条件自主申报、院(系)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第十条校级综合奖B类评选:.(一)“优异共青团干部”于每十二个月4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在我校共青团各级组织中担任干部学生;评选名额为200人;评选程序是院(系)学生干部依据条件自主申报,经院(系)审核,推荐至校团委参与评选;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学生会及社团联合会依据各部门考评情况直接推荐至校团委参与评选,校团委则组织专门机构对推荐人员进行评选,报主管校领导同意;(二)“优异共青团员”于每十二个月4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我校注册团员;评选百分比为团籍注册人数3;评选程序同上。(三)“学习主动分子”和“学生工作主动分子”于每十二个月9月份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一般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