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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实施国家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级专门人才,依据教育部颁发《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精神,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具体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考此要求实施)。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本科转专科毕业,学制为三年。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年;每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以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和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入 学
1. 按国家招生要求录用新生,持录用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要求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该立即向校方请假并提供相关证实材料。假期通常不能超出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要求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含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给予退回。情节恶劣,应该报相关部门查究。
3. 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疗,暂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同意,能够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实,在要求期限内离校回家诊疗。诊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必需在下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保留入学资格证实,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诊疗证实于7月15日之前寄至学校教务处,凭教务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注 册
1.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该给予注册并取得学籍。注册时应该填写《学生信息卡》(一式两份)及学生证上要求项目内容。
2. 在校生必需在要求时间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各学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必需事先提供相关证实,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请假,不然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二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 每年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必需按要求缴纳学费、宿费,未缴费学生,不得注册和选学课程。
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培养模式
第六条 培养模式种类
1. 学校以完成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为主体模式,为了给学有余力学生提供更多学习机会,增加学生对社会需要适应性,设置主辅修制、双学士学位制、本硕连读培养制、创新实践强化班、和国外相关大学实施“2+2”、“3+1”联合培养等多个特殊培养模式。
2. 依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学分,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换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学分。
3. 辅修课程学分、创新实践强化班学分认定,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条 培养要求
1. 学有余力学生能够依据自己情况选择参与学校开设特殊培养模式学习。也能够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制订自己学习进程计划,提前毕业或准备报考硕士。
2. 多种特殊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措施详见相关要求。
第四章 学分和修业
第八条 学 分
1. 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实施。
2. 理论课教学,每讲课16课时,计1个学分。
3. 试验课、上机、体育课和分散安排实践步骤,每讲课24课时,计1个学分。
4. 实践性教学步骤,如军训、实习、劳动、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每教学周计1个学分。
5. 讲座,每八次讲座,计1个学分。
6. 学分计算最小单位为0.5个学分。
第九条 选 课
1. 学生应该根据《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选课手册》进行选课。经过同意选学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依据。未选或未按要求选课学生,不准参与该课程学习及考试。
2. 学生每学期选学课程及多种教学步骤所取得学分数不得少于15学分,理、工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4学分,经、管、文、法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6学分。学习成绩优异、学有余力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能够合适多选学相关课程,报教务处立案。
3. 学生选课必需严厉认真,凡经选定课程,通常不能随意退选,确属选课不妥,需要退选时,必需经教务处同意。凡学生按要求选课手续选学全部课程必需按时上课并完成该课程多种教学步骤。未办退选手续,不参与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以零分计载。
4.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通常不宜超出4门。集中考试周内考试课程较多时,应该注意课程考试时间是否冲突。
第十条 免 听
1.为了提升学生学习主动性,使学有余力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自主性,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异、自学能力强学生,经同意能够免听某门课程。
2.对于选学重修课学生,选学重修课程和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能够免听重修课程。
3.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必需于开学初注册时在导师指导下,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后,能够经过自学方法完成课程学习,不过必需按时交作业、做试验、参与考评,取得该课程成绩。学院(系)教务员应该立即将同意免听课学生名单送交相关课程主讲老师。未申请免听而不上课学生,主讲老师依据实际情况按《大连理工大学课堂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4.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课、任选课和实践类课程。
第十一条 免 试
1.凡代表学校参与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学生,如比赛时间和考试时间冲突,能够合适免试部分课程,详见《大连理工大学相关学生代表学校参与比赛若干要求》。
2. 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每学期申请免试课程不得超出二门。免试课程成绩按“经过”记载。
3. 实践性教学步骤不得申请免试。
4.免试课程及记载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重修
1. 课程重修按《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措施》要求进行。
2. 已修课程中未经过必修课必需重修,未经过其它课可选修同类型其它课程冲抵。
3. 考评经过课程不得重修。
第十三条 辅修和创新实践强化
1. 学有余力及有专长学生能够参与辅修专业学习和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
2. 参与辅修专业学习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实施措施》实施。
3. 参与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强化班实施措施》实施。
第五章 考评和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成绩考评
1. 凡学生所选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课程和教学步骤均必需进行考评。考评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
2. 课程和教学步骤考评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任选课成绩评定能够采取二级制记分(经过、不经过)。
3. 考评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评成绩和平时考评成绩相结合。开课初,任课老师应该向学生说明考评方法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百分比。
4. 要求考试课程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前老师要检验学生平时作业、试验汇报等完成情况。对完成较差学生、缺交作业(汇报)累计超出本门课程总数1/3者,能够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5.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完成试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等对课程要求掌握程度综合评定。需要期末进行集中测验考查课程,应该于期末考试前进行,且不得占用其它课程时间。
6. 对部分理论课程实施二次考试。具体措施详见《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二次考试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成绩记载
学生应该参与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课程和多种教学步骤考评,考评合格和考评不合格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评注意事项
1. 学生应该按学校公布考评日程,按时参与考评,无故不参与考评、不请假者按旷考处理。
2. 学生因故不能参与第一次考评,必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到所在学院(系)教务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立案。
3. 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与考评,需出示住院证实或诊疗书事先请假,并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许可其缓考。
4. 代表学校参与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如比赛时间和考试冲突,队员可申请免试、参与二次考评或重修。
5.经同意缓考课程学籍表上以“缓”字记载,不计算不合格学分数。
6. 评分期间,严禁学生到教研室或老师家里探询成绩,任何人不得为考生说情提分,假如发觉,则依据情节轻重给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7. 凡旷考或违反考评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载。并依据其情节轻重给纪律处分。
第六章 考勤和纪律
第十七条 考勤和纪律
1. 学生必需在开学前按当年公布校历要求时间到校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 学生要按时参与培养计划要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一切活动,参与活动全部应该实施考勤。因故不能参与者,必需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出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依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验态度,给批评教育、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3.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与学校所要求活动时,必需先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准假权限为:请假一天以内者,经教导员同意;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学办(教导室)主任同意;请假一周至四面者,报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请假超出30天者,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同意。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老师同意。
4. 课堂考勤由任课老师负责,任课老师可按相关要求确定学生考试资格。学生活动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教导员要常常检验班长考勤统计。
5. 学生探亲一律利用寒暑假进行。出境探亲按自费出国留学程序办理停学手续。
第七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八条 转专业和转学条件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能够许可转专业、转学:
(1)学习成绩、品行尤其优异学生,依据本人志愿,能够在十二个月内重新选择专业;
(2)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3)入学后被发觉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点,经学校指定医院检验证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或其它高等学校学习者;
(4)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转专业者;
(4)无正当理由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 转专业和转学手续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组织业务考评并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 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3.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络,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要求办理手续。
4.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通常应该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5. 经同意在一、二年级末转专业、转学学生,其一、二年级课程按原专业培养计划记载。二、三年级开始按新专业培养计划查对是否完成要求必修课及选修课,一、二年级未学课程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确定是否需要补修、补成绩。
第八章 休学、停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 休 学
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给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因病必需停课时间超出六周者;
(2)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出该学期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2.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书,附医院诊疗意见送学院(系)办公室,由教导员提出意见,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同意。
3. 休学学生一经同意,必需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回家诊疗休养。
4. 学生休学通常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同意,能够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出二年。
5. 学生休学期间按《大连理工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措施》实施。
6. 休学期间免收学费,超出一学期1/3教学周办理休学则当学期学费不退。
7. 学生休学期间,除公费医疗外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8. 学生休学期间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停 学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给予停学:
(1)依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出六周者;
(2)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3)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需停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停学通知;
(4)出境探亲、出国学习者;
(5)因故申请办理停学者。
2. 停学必需由本人或院系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同意后可予保留学籍。
3. 学生停学通常以学期为单位,累计停学不得超出两年,停学手续除考试周外,均可办理。
4. 停学期间免收学费,超出一学期1/3教学周办理停学则当学期学费不退。
5. 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十二个月。
6. 因出国停学者,保留学籍十二个月。
7.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8. 学生停学期间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复 学
1.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课时必需由县级以上医院诊疗,证实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
2. 学生休学期满,应该于开学前两天内,将复学申请书、休学证实、县级以上医院诊疗送到教务处,凭教务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 学生停学期满,应该于开学前两天内,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并于开课时注册。
4. 因病必需休学而不办休学手续者或已办休学、停学手续而未被同意复学者,全部不得私自跟班学习,不得参与课程考评,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第九章 退学警告和退学
第二十三条 退学警告
一个学期所取得学分低于15学分学生给退学警告。退学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退学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给予退学:
(1)受到退学警告后,某个学期所取得学分低于15学分者。
(2)休学或停学期满无故逾期30天不复学者。
(3)累计休学两年经复查不合格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要求教学活动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可能造成后果者。
(7)超出学校要求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2. 根据上述要求办理退学者,对学生不按处分处理。
3.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需由本人申请或由所在学院(系)提交学生退学说明并填写《学籍处理表》,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学生学籍表等证实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 经同意退学学生,由教务处下达退学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学院(系)存留,一份由学院(系)交学生本人。若无法送交者,退学决定书在校内公布七天后视为送交。退学决定书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立案。
5. 学生应该在接到通知单十日内办理完报退手续。若不按时办理,则学校公布除名。
6. 退学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凡不按要求离校学生,产生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7. 经确诊为严重疾病(包含意外致残)不能继续学习者,应该由家长、抚养人或法律监护人领回。
8.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实,并依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对应证书。无故超出要求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9. 取消学籍或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10.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参考本要求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十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奖 励
学校在每年进行思想总结和品德评定基础上,依据学生思想品德、社会工作、学习成绩、身体锻炼及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对优异者将给奖学金,并授予对应荣誉称号。对全方面发展学生和班级将授予“三好优异生”和“三好班级”称号,并给予表彰和奖励(详见相关奖励条例)。
第二十六条 处 分
1. 对违法、违规、违反学校纪律学生,学校应该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 学校给学生纪律处分,应该和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失严重程度相适应。
3.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4. 违纪处分按《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申诉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能够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措施》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记 载
1. 对学生判定、奖励、记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及解除处分决定应该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2. 对被开除学籍学生发给学习证实。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九条 本科毕业
1.凡含有正式学籍学生,在要求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要求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2.提前达成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查,学校同意,能够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学生应该按毕业要求学分交足学费。
3.同时达成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 本科结业
1. 基础完成培养计划要求学分,但尚欠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者,能够按本科结业处理并发给本科结业证书。
2. 离校时结业学生能够在结业后十二个月内向学校申请一次考评机会,通常安排跟下十二个月级进行,考评成绩合格,修满学分能够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逾期不申请或经考评仍不合格,不再给考评机会。
3. 结业学生申请回校考评,要按相关要求交费。
第三十一条 大专毕业
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本科毕业要求学分75%者,按大专毕业处理,发给大专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大专结业
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本科毕业要求学分50%者,按大专结业处理,发给大专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肄业
因种种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培养计划要求学分25%以上者,按肄业处理,低于此者,只发给学历证实。
第三十四条 证书
1. 学校应该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学生学习程度,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 学校应该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十二个月将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3.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该出具对应证实书。证实书和原证书含有相同效力。
第三十五条 延长修业年限
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未完成培养计划要求学分者,能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延长修业年限必需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查,学校同意。
第三十六条 学位授予
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措施》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报 退
第三十七条 报退
1. 毕业生离校以班级为单位按“报退单”要求逐一部门报退后,到教务处领取毕(结)业证书,到就业中心领取派遣证等。
2. 因故退学学生按“报退单”要求逐一部门办理手续后,持“报退单”到教务处领取对应证实或证书等。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要求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以往要求凡和本要求有不符之处以本要求为准。
第 四十 条 本要求从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开始实施。
二〇〇五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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