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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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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方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要求(试 行)为了深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充足发挥学生学习主动性和主动性,培养含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专门人才,依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参考广东省一般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医学教育特点,特制订本要求。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第一条 凡被我校录用新生须持我校签发录用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要求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实。假期从报到截止日第二天算起,最长不得超出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根据招生要求进行严格复审,合

2、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即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同意,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给予退回。情节恶劣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三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疗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回家或回原单位诊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在下十二个月6月份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健康检验及诊疗证实,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经学校同意方可入学,入学手续和新生相同。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学

3、学生待遇。第四条 学生注册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完成。学生必需在每年按学校要求按时交费,每学期开课前2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需按时持学生证、缴费凭证到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必需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不然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8课时计,以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同意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学生,未经同意复学者,不予注册。第五条 学院对未能按时回校注册或申请暂缓注册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旷课或暂缓注册等记载,于每学期开课第1天分别向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汇报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未注册

4、和暂缓注册学生名单及原因。第六条 暂缓注册学生能够参与学习和考试,但不予成绩查询。第二章 课程和学分第七条 开设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一)必修课教学计划要求必需修读和掌握课程,包含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和实践性教育教学步骤。(二)选修课1专业选修课: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课程,在学院内选修;2拓展选修课:跨专业、学院、校选修课程,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第八条 各类课程所占学分百分比:(一)必修课约占总学分70,选修课约占总学分30。具体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分数为准。(二)四年制学生必需修满16学分拓展选修课程,五年制学生必需修满18学分拓展选修课程。其中,选修体育类

5、课程学分不能超出4学分,文、法、经济类学生最少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2学分和生命科学类课程4学分,其它专业学生最少选修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8学分。第九条 每门课程学分计算,标准上和学期平均周课时数相对应。通常每学期按18周计算,某门课程学分=该课程课时数/18,即每18个课时为1学分。(一)试验课、见习课等实践性强课程,以每学期每七天2课时计1学分,即每36课时计1学分。(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标准上1周计1学分,具体由各学院要求,为必修学分。(三)入学教育、毕业判定等步骤,和属于补习性质课程,均不计学分。第十条 标准上四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总学分数为180学分,五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总学分

6、数为250学分。具体情况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第十一条 标准学分制(一)四年制本科学生每年标准学分为40学分,五年制和八年制本科学生每年标准学分为42学分。学生按要求交纳学费后,每年可按标准学分修读。(二)计算学分课程均要进行考试或考评,及格者方可取得学分。第十二条 为激励学生参与多种发明性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学校设置创新学分。创新学分内容包含:公开发表作品、科研结果、发明发明、各类竞赛奖励、社会实践结果等。创新学分评定标准见南方医科大学创新学分实施细则。第三章 学分绩点第十三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学习质量,采取计算学分绩点措施。(一)按成绩折算绩点课程成绩为90100分记为4.05.0绩点(9

7、0分为4.0绩点,91分为4.l绩点,以这类推,下同),优异(A)折合4.5绩点;8089分记为3.0-3.9绩点,良好(B)折合3.5绩点;7079分记为2.02.9绩点,中等(C)折合2.5绩点;6069分记为1.0-1.9绩点,及格(D)折合1.5绩点;不足60分和不及格(E)绩点为0。(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课程学分绩点:先将学生某一门课程成绩按本条第(一)款要求转换为绩点数,再将绩点数乘以学分数,即得出该生该门课程学分绩点。时段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学生修读本科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修读本科所得总学

8、分绩点。(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学分数即得该段时期平均学分绩点。学生修读本科所得总学分绩点除以总学分数,即得该生总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从小数点后第三位开始舍去,不四舍五入)。第十四条 学生在某一年修读学分数达成教学计划要求学分,年平均学分绩点达3.5者,可作为选拔优异生智育方面参评条件之一。第四章 主修和辅修第十五条 学有余力学生除以本专业为主修专业外,还能够另选一个专业为辅修专业。接收辅修学生专业,必需制订对应教学计划,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第十六条 辅修生应修够辅修专业40学分以上。修读主、辅修专业学生,其主修专业总学

9、分不变。第十七条 未修够辅修专业总学分者,其所得辅修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选修课学分。对因未修够主修专业学分而未能毕业者,不管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通常从二年级开始。各学院应于二年级第1学期开学后1周内将辅修学生申请名单审核完成。各学院所接收辅修生,其以前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标准上必需达成或超出2.0。第十九条 符合辅修条件且经同意辅修学生,可选本学院专业为辅修专业,也可跨学院选辅修专业。选本学院另一专业为辅修专业,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申请攻读辅修/双学位申请表2份,由学院院长同意,l份存学院,l份送教务

10、处。选外学院专业为辅修专业,须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申请攻读辅修/双学位申请表3份,经外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同意后,分别存本学院办公室、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办公室和教务处。辅修学生学籍仍由主修学院管理,而辅修成绩登记则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凡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申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被同意辅修学生若有辅修课程不及格,许可重修,但重修次数不得超出3次,若仍不及格,则取消辅修资格,其所得辅修学分记入其选修课学分中。第五章 双学位第二十一条 双学位是指修读本校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等不一样学科门类任意两个专业学位。完成辅修对应专业学习在校生,思想

11、政治表现良好,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者,可申请攻读第二专业(即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考评同意后,报教务处同意。第二十二条 接收第二十一条所指学生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必需制订对应教学计划,其课程为该专业关键基础课和专业课,总学分不低于80学分(含毕业论文)。修完教学计划要求学分,且符合毕业其它条件者,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条例相关要求者,授予对应学士学位。第二十三条 被同意修读双学位学生如未能取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则不管其第二专业学分修满是否、成绩达成要求标准是否,均不能对其授予双学位毕业证书,但假如其修读课程、学分符合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可按辅修专业处理。不然其所修

12、课程成绩作为选修课成绩记入成绩单中。第二十四条 被同意修读双学位学生,在未取得第一学位以前,其学籍由原学院管理,但必需在第二学位所在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在取得第一学位后,其学籍转由修读第二学位所在学院管理。被同意修读双学位学生,若有第一学位专业必修课不及格,则暂停其修读双学位资格,待该课程重修合格后再开启第二学位课程。必修课重修2次仍不合格则取消修读双学位资格,其所得第二学位课程学分记入选修学分中。第二十五条 毕业时未修完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学生,毕业后2年内可继续修读,但入读硕士双学位学生,其第二专业学位资格须同时取消。第六章 选 课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入校后第1学期按要求课表修读,从第2学期开始,

13、可在导师指导下依据教学计划选修课程。第二十七条 选课时间(一)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6周公布下学期开课表(含课程编号、名称、介绍、周课时、学分、课程类别、开课对象、任课老师、上课时间、地点、考试时间等内容)。(二)选课时间分为两个阶段1、预选阶段。学生于第17-18周在教务处选课学院系统中进行选课,选课范围包含必修课(含公共必修、专业必修)、选修课(含专业选修课、全校拓展选修课)。2、退、补、改选阶段。学生在第19周和下学期第1-2周对必修课、选修课进行退、补、改选。重修、双学位、辅修、返校重修及跨院学院选修课程学生选课也在此阶段进行。(三)改选或补选,须经任课老师同意。第二十八条 选课程序(一)

14、教务处第16周公布开课表以后,各学院导师、教务秘书即向学生介绍下学期教学计划,并由导师指导学生选修。(二)从第17周到18周,在导师和教务秘书指导下,学生在和校园网连接计算机上选课。(三)第19周及开学第12周,对已选课程进行退、补、改选。重修、双学位、辅修、返校重修及跨学院选修课程学生选课。(四)教务处对学生选课数据综合处理后,开学后第3周在网上正式公布学生选课一览表,由教务秘书将选课学生点名册打印给各任课老师。第二十九条 选课管理(一)教务处正式公布选课一览表后,学生必需跟班听课,参与考勤、考试。不参与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记载。(二)学校开设拓展选修课不足30人课程不设班开课。上述情况发生时,

15、教务处及相关院学院将立即通知任课老师并通知学生改选。(三)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亦不认可其考试成绩。第七章 课程考评和成绩记载第三十条 全部课程均应考试或考评,并采取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考试考评成绩及所得学分、学分绩点载入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第三十一条 对于采取考试周专业,每学期最终2周安排期末考试。一些课程考试经学院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立案,可提前一周进行。第三十二条 课程学期成绩可参考以下措施计算: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合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占2030;在此基础上,再按每旷课1次扣除2分,计算其课程最终成绩。平时欠交某门课程作业、不参与试验累计13或缺课累计超出教

16、课时数13者,均不得参与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学完某门课程,考评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及学分绩点。第三十三条 补考考试或考评不及格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有2次补考机会。第1次补考在课程结束后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第2次补考时间,学生能够灵活选择,可在有该门课程(课时、学分等要求基础相同)学期提出申请,随该学期课程结束后补考参与考试。最终一学期课程只有1次补考机会,安排在课程考试结束后进行。因在校外实习等原因,未能按时参与补考,需学院出具证实送交考试中心(不然取消该次考试机会),返校后依据相关专业课程安排重新提出补考申请。因不及格而补考课程考评成绩,假如“60分成绩

17、80分”按60分记载,“80分成绩100分”按70分记载。第三十四条 免听课要求(一)被评为含有优异生培养资格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报教务处立案,可免听一些课程,但必需完成作业,参与实践性教学步骤和考试。(二)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也不得申请免修考试。(三)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体育课、试验课及其它实践性教学步骤不得免听。第三十五条 每十二个月对毕业班学生操行进行一次评定,具体由学生工作部按相关要求办理。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考评由体育部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措施掌握办理。第三十七条 在考试时间因病住

18、院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与正常考试者,须办理缓考手续,方可参与下一轮考试。第三十八条 免修和补修(一)免修要求:已取得国家认可对应学历单科结业证书,或参与全国性考试达成学校要求要求,经学生所在学院核准、课程相关教研室认可后,能够申请相关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以已取得成绩为准,或以教研室依据已经取得证书核实出成绩为准。留级学生,学籍异动前绩点大于2.0(含)课程,能够申请免修。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前已经取得学分课程,能够申请免修。(二)转专业学生,依据新专业计划需要补修,需提出申请。(三)需提交申请免修、补修、补考,应在课程开设当学期开学后2周内,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按“课程-学生”汇总,报

19、经课程教研室同意后,报请教务处同意。相同课程最终只能有一个成绩。(四)凡有前后修读次序课程,前期课程不及格者,必需补考合格后,方能修读后续课程。(五)总学分修满后,能够在毕业前夕申请取消不合格、不满意选修课成绩。毕业后,所修课程一律不许再取消。第三十九条 凡私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者,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南方医科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及处理暂行措施相关条款处理。第八章 转专业和转学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后,通常应在被录用学校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校认为学生就读

20、原专业或原校,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三)部分学生入学后发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点,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验证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专业学习者;(四) 符合南方医科大学一般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要求者;(五)其它学校认可符合转学条件者。学校依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改变,可调整部分专业,并许可符合条件学生转入该专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常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一)由通常院校转入本校者;(二)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三)插班生;(四)应作试读或退学处理者;(五)已转过一次专业者(含同意攻读双专业者);(六)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21、。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校内转专业手续,详见南方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二)本省高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必需经转出学校推荐,我校严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三)我校学生要求转到本省其它学校学习,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送教务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并由教务处和拟转入学校联络,报省教育厅审批。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并通报学生工作部。(四)外省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由转出学校将学生转学材料寄给我校教务处,经过严格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同意。待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2、我校学生要求转到外省高校学习,学生本人应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实(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实),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发函和拟转入学校联络,报省教育厅同意,并通报学生工作部。(五)办理校际间转学审批手续必需含有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汇报及相关证实(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实),省一级新生录用审批表,入学以来学习成绩单,近期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学校一级审批意见,省教育部门审批意见。(六)本省跨校和跨省转学手续,应在每十二个月5月份和11月份办理完成。第四十三条 转入不一样专业学生,凡未修过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过同类课程成绩及格可免修,认可其所得学分。

23、如转入学生原校实施年制,可按其课时、成绩计算学分、绩点。如原校学分值和我校不一样,则按我校要求学分值换算方法重新计算学分。第九章 休学和复学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多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校医院诊疗,因病须停课时间超出六周;(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出该学期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三) 因其它特殊原因相关部门认为必需休学。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通常由本人申请且家长同意,也可由学院认定,报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同意。第四十七条 休课时间通常以一年为单位。休课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出

24、两年(专科生为十二个月)。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评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在要求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十二个月。第五十条 休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30天向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因病休学申请复课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能够正常学习”诊疗证实,经校隶属医院复查合格者,学院同意,并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疗证实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二)因其它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需证实,经学院审核,报

25、教务处同意,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提前复学者,若缺课累计超出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编入原专业下十二个月级学习。第十章 升级和留级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完并取得本年教学计划要求学分,准予升级。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一)学生在一年内取得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总学分达不到该年所选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总学分2/3(含)者。(二)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出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三)一年有五门(含)以上课程考试成绩积点达不到1.0者。第五十三条 学生留级,不合格课程门数计算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凡一门课程因课时多,分多个学期讲课,每个学期计划课时数在70课时以上,并进行考

26、评,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二)凡按教学纲领要求多种实践性教学步骤,如单独进行考评不及格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第五十四条 学生留级前考试成绩积点达成2.0分(含)以上课程,留级后许可免修。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许可留级一次,最终一年不再留级。第五十六条 每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留级手续,由学院汇总提交,教务处审批办理。第十一章 试读和退学第五十七条 试读(一)第2次达成留级条件者给予试读一年。(二)在试读期间必修课出现1门(含)以上课程成绩绩点低于1.0或再次达成留级条件者给予退学。(三)达成留级条件而拒不留级者,可直接进入试读。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符合第

27、五十七条中退学条件者;(二)一学期旷课超出50课时者,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出100课时者;(三)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四)本科修读时间超出原学制2年、专科超出原学制1年者;(五)按要求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者;(六)经我校隶属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七)自费留学,经同意保留学籍1年,逾期2周未办复学者;(八)本人申请退学者。根据本条要求办理退学,不属于对学生处分。第五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提出,经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立案。第六十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

28、按下列要求办理:(一)退学学生,按要求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回招生起源所在地落户;(二)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包含意外致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三)退学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实,符合第五十六条要求学生同时发给肄业证书;(四)因多种原因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十二章 肄业和结业第六十一条 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要求课程,或未修够总学分23以上,但在校学习1年以上,经考评所学过课程23以上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第六十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要求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一)未修满培养方案要求总学分者;

29、(二)有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者;(三)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者;(四)体育不达标者。第十三章 毕业和授予学位第六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要求全部课程,修满必修课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第六十四条 本科总平均学分绩点达成或超出1.80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符合中国学位条例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要求见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细则。第六十五 凡按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要求作结业处理学生,可在毕业后十二个月内申请返校重修其未取得学分课程。重修考试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成绩及格者,即可换取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过,授予

30、学位。返校重修生同一门课重修考试次数,连同在校时重修或补考考试次数不得超出4次。此条要求不适用发给肄业证书学生。第六十六条 毕业时因总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0而未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可在毕业后2年内向学校申请返校重修成绩低课程,重修后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学校不一样意异地参与考试申请。第六十七条 申请返校重修程序:(一)学生本人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学院院长同意学生申请,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报教务处。(三)返校重修手续应在开学后2周内办理,并在网上选课。教务处审核后,通知申请人按要求时间进行选课并到学院报到。返校重修学生食宿及医疗费自理,并按要

31、求交纳学费。第六十八条 凡因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要求而发给结业证书学生,1年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需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判定材料。如确有显著进步,学校将准其申请。第六十九条 按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要求换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必需注明换发日期,证书持有些人毕业或取得学位时间从证书换发日算起。毕业证书换发时间标准上定在每十二个月六月份,学位证书发放时间标准上定在每十二个月一月份和七月份。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七十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我校实施学分制本(专)科各专业。本要求在学籍管理方面未尽事宜(如考勤、奖励和处分等),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实施。第七十一条 本要求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学校其它文件要求和本要求相抵触者,以本要求为准。第七十二条 本要求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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