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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法律秩序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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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名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法律秩序研究 作者: 日期:14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地名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法律秩序研究从地名商业标志化视角加以思考【摘要】我国是历史悠久,地大物博的文明古国,地名凝结着深厚的文化底蕴,承载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具有巨大的商业开发价值.地名商业标志化实质上是将公共物品的某些要素变为私人物品,是公共资源的私有化,公权的私权化。这有助于创造商机,开拓市场,实现生产的专业化、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增强我国商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实力。但是,地名资源的商业开发必须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有秩序、公平地进行,才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生产经营环境.对我国地名所蕴含和承载的丰富的人文和自然资源进行商业

2、开发和利用,有助于借势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创造无限的商机,实现地方经济的专业化、产业化,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商品和服务市场占有份额,增强企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优势。然而,地名资源的商业化开发必须依法有秩序地进行,才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生产经营环境。否则,不但无法保持我国具有地方特色和采用精湛传统工艺生产的产品的优良品质和信誉,而且会因无须的恶性竞争,使其优势和商誉丧失殆尽,毁于一旦。一、地缘性资源:地名商业标志化开发的可行性及价值取向中国是享誉世界的文明古国,地大物博,五千年的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有无数的名胜古迹和自然景观。数千年的人物风华,江山万里,风景如画,气象万千。我国地形多样,高原、山地

3、、丘陵、山脉、峡谷、平原、草原、沙漠,江河湖海、岛屿等各种地形地貌几乎应有尽有。高原巍峨,山脉雄伟,草原与平原广袤无垠、江河奔流,岛屿星罗棋布。我国气候复杂多样,整个领域横跨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区域,青藏高原则属于典型高山型气候。多样复杂的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的有机结合,天造神赐,化育万物,生长出数不胜数的动植物和矿产资源,其中众多的物产是具有我国独特的地理和自然环境特色的特产。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56个民族在长期的文化融合过程中共同创造历史,风起云涌,无数英雄豪杰、文人才子、科学家和普通百姓用他们的聪明才智、辛勤劳动和汗水演绎着灿烂和悲壮的历史画卷,创造出指南针、造纸、火药和活字印

4、刷,享誉中外的四大发明,留传下大量的典籍、文学和艺术作品,可歌可泣的民间故事、传说和神奇的传统工艺等等。悠久的历史,高度的文明,深厚的文化积淀,这一切都以一定的地理区域为依托,通过地名这一载体世代相传。人文地理学家认为,自然和历史这两个因素以土地为载体或中介永远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人类社会的基础1。我国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景观有:故宫、颐和园、天坛、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万里长城、敦煌莫高窟、秦始皇陵、黄山、武陵源、黄龙寺、九寨沟、峨眉山、乐山大佛、承德避暑山庄和周围寺庙、布达拉宫、泰山、孔府、孔庙、孔林、武当山古建筑群、庐山、苏州园林、平遥古城、丽江古城、大足石刻、武夷山、青城山、都江堰、龙

5、门石窟、明清皇家陵寝、安徽古村落。由此可见,我国是世界上文化和自然资源极其丰富的国家之一,地名所承载和蕴涵的人文与自然资源,有着巨大的和无限的商业价值。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商家的睿智和创造力一旦将这些地缘人文与自然资源纳入商业开发,必然会唤醒无限的商机。另外,我国有无数享誉中外的特产不仅历史悠久,而是与特定地理的人文和自然因素密不可分。例如,景德镇瓷器、杭州丝绸、山西陈醋、龙井茶、金华火腿、贵州茅台酒等等不胜枚举。这些特产不但物有所值,为世人喜爱和称道,而且它的声誉或商誉蕴涵着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只有通过商业标记专有权的法律形式,加以特殊的保护,才能确保这些特产永续存在,带给人们无穷的福祉

6、。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在所有的生产要素中除了资本、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外,更加凸显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性。人们的消费观念的类型已由以食裹腹的温饱型消费发展到高层次的文化和精神享受.消费者更加讲究消费的文化品味和情趣,吃、穿、住、行崇尚回归自然,追求丰富的人文内涵。发展经济必须与文化结合,所谓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便是最好的写照。有着优越的自然条件和深厚文化积淀的地区,要把这种文化和自然的因素变为经济发展的优势,就必须以地名为介质充分开发和利用这些人文和自然资源。中国CI设计创始人贺慈华先生曾说过:“创造甚至发明

7、物质产品是伟大的,但创造品牌和发明某些概念而创造市场,比创造物质更伟大。”2将地名通过精心设计,充分发掘凝结、蕴涵其中的人文和自然因素,获得含有地名的商业标志的专在权,并以此开拓市场,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必将创造无限商机和丰厚的利润。地名可以设计、开发成为商号、商标、原产地名称、域名、徽标和其他商务、文体活动的标志。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标志都允许含有地理名称。法律对地名商业标志化往往作出相应的限制.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19条规定:“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

8、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尽管地名纳入商业标志成为其组成部分受法律限制,但是,法律为地名商业标志化,进行商业开发和利用仍然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其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有其他含义的可以作为公司、企业的商号和商标,例如,共和、富平、宝鸡、

9、互助、清水、恩施、河源等既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又有其他含义.其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名称可以作为商业标志及其构成部分而使用。其三,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企业名称全称的组成部分。其四,原产地名称必须是一个真实的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依据商标法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其五,地名的外延十分宽泛,它包括:(1)行政区划的名称,包括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2)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泊等名称;(3)居民地,包括自然村屯、城镇的街、路、巷名称和门牌号码;(4)名胜古迹、纪念地的等名称;(5

10、)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和其他大型人工建筑等名称3.以上地名除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作为商号和普通商标受法律限制外,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名胜古迹、纪念地名称和其他地名纳入商业标志并没有任何障碍。其六,由于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在历史演化和民族的融合过程中,地名的变更出现层化现象4,当今使用的地名往往有别名,追溯其历史通常则有多个曾用地名和古地名。例如,西安,唐代称为长安;宝鸡秦代、汉代时称谓陈仓;开封,宋朝时称谓汴梁;然而,这些别名和曾用地名和古地名本身就是传播人文历史的工具和载体,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标记化开发价值。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

11、用作商业用途地名商业标志化有助于具有人文和自然资源优势的地区的某些产品或服务进行商品化、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从而带动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和腾飞.地名商业标志化可以借势提高商品的声誉。这是因为地名所承载的人文或自然因素所拥有的盛名和美誉度对其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商誉能够起到提升和放大的作用。例如,河南红旗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来生产“唐古井”牌白酒,产量有限,销路一直不畅。自从注册了“红旗渠”商标后,水还是那口几千年的唐古井水,不同的是“红旗渠”牌系列白酒一面市,马上市场火爆,成为抢手货。“红旗渠”商机无限,在市场上得到了验证.该公司于1998年又投资1100万元搞技改革新上了两条生产线,精工

12、酿造,精益求精,年产量由原来的2000吨提高到5000多吨,1999年产值达到1亿元,产品远销河南、河北、山西、陕西等地.安阳卷烟厂原来是一个濒临倒闭的企业,1994年累计亏损超过1.3亿元。1996年安阳卷烟厂注册了“红旗渠”牌商标,推出“红旗渠”高中低档香烟,很快占领了市场。1998年实现利润4。8亿元,一举夺得河南省烟草行业外销产量、产销量增长幅度,效益综合评价指数3个全省第一.“红旗渠”牌商标不仅使安阳卷烟厂起死回生,而且成为一家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地名商业标志化能够体现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和消费观念。一个含有沉淀着厚重历史文化的地名商业标志,往往能够引起人们对历史人物故事的追忆,对

13、传统文化的遐想;而一个含有代表优美自然景观的地名商业标志则又会诱发人们喜爱清新纯净的天然环境,向往风景秀丽山川的情趣,唤醒向自然回归的生活方式。位于浙江湖州城东33公里处的南浔是有着750年历史的江南水乡古镇,1991年被公布为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2003年,浙江省以江南水乡古镇(南浔、乌镇、西塘三镇)向国家文物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003年当地政府与上海博大投资有限公司为了联合开发南浔,以“南浔”为商号分别成立了,“南浔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浔博大置业有限公司”、“南浔博大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借南浔的声誉招商引资,完成开发.消费者对商业标志所传递的文化和自然

14、方面的信息,如果产生价值观念上的强烈认同感,就会在感情上接受商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加上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皆为上乘,必定会在营销方面大获成功。例如,一家酒楼将其商号命名为“都江宴”尽管与“都江堰”存在一字之差,但仍然会使消费者联想到秦朝的李冰父子治水的故事,凝聚着秦朝劳动人民聪明才智的都江堰水利工程举世闻名,至今仍然造福于后代。另外,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社会经济环境下,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其核心已转向知识和技术的竞争,国际社会及其成员已普遍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和保护。因此,对我国已有的享誉中外的名优产品进行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开发,先在国内纳入原产地名称的法

15、律保护,进而寻求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法律保护,是我国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保持和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的必由之路。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二、公共物品私权化:地名商业标志化的法律性质透视公共物品是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物品。按照公共物品在使用或消费上是否具有竞争、排他的性质以及是否可以市场化,又可以将其分为三类:(1)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2)非竞争、可排他、可市场化的公共物品;(3)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产权。纯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也就是说,一旦提供许多人可以同时消费,并且增加一名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纯公共物品还具有消费和使用的非排他性和

16、无偿性,即一个人无须支付该物品的价格,也能够来享受这个物品。空气、阳光、路灯、市内道路等均属于这个意义的公共物品。它完全不同于私人物品,一个人消费了这个物品,他人就无法消费了,则是私人物品的典型品格。私人物品则因购买者支付了价格就取得了该物品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轻易地排除他人消费该物品。非竞争、可排他、可市场化的公共物品,如城区外的道路和桥梁这些设施除了政府出资修建外,完全可以由私人投资提供。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产权,主要指水、土地、矿产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显然,地名资源属于第一类所指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地名的功能上不但能够标识自然地理实体,确定人的住所、籍贯,辩别人们运动的方位,

17、而且是传承人类活动、文明和自然变迁信息的符号.任何人都可以无须他人许可,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在日常生活、生产经营、艺术创作和发明创造等活动中使用地名,将利己的活动及事物特定化。由此可见,地名本身属于公权的范畴,地理区域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地名的使用、变更、废止和保护是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纵向法律关系.国家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对地名实行管理和监督,任何人在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均可以依法无偿地使用地名,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预,但是任何人都不能将其变成私产居为已有。地名作为一项公权,政府主管部门不得放弃其权利的行使,亦不得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个人收集

18、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地名商业标志化开发实质上是将公共物品的某些要素变为私人物品,是公共资源的私有化。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公权私权化。地名作为一项公权不可能直接变为私权,它是通过将地名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联系起来,在特定商业领域才能成为私权.地名私权化不可能出现在非商业性的领域,也不可能出现在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领域.地名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私权化以后,并不影响该地名在公共领域作为公权利的完整性.地名一旦成为商号、商标、原产地名称、域名的组成部分,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登记注册就会成为一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属于民法规制的私权范畴。拥有地名商号、商标的商事主体对这些商业标志享有专有权,

19、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具有支配、排他和可转让等项权利内容。权利人自己在商事活动和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可以使用该项标志;他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则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根据需要还可以依法转让地名商号和商标。原产地名称,是指标识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原产地名称属于原产地的生产者所享有的一种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不受时效的约束,因为它永远不可能期满失效而落入公产5。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将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确立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20、。法国原产地名称权法明确规定,原产地名称永远不能被认为具有通用性并且永远不能成为公产。它是由国家担保的一种标记,被认为是国家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不可转让的。地名成为原产地名称与地名商号、商标虽然在性质上都属于私法上的权利,但是二者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原产地名称是其所标识的特定地理区域内、特定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的一种集体所有权,这种权利不能个体化,因此,在原产地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属于同种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排它性。但是,它对原产地域外的其他同种或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具有排他性。而地名商号和地名普通商标则是一种完全能够个体化的私有财产权,权利人对所有的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其

21、他人均拥有排他性支配权.另外,原产地名称权无期限,不具有可转让性;而地名商号、商标权均有期限性和可转让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如果地名蕴含的商誉是特定的生产经营者所创造的,地名可以被私权化,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使用。消费者也是基于对特定生产经营者的信任而购买标有该地名的商品,该生产经营者在某一特定商品上对该地名享有垄断性的权利,既符合其利益要求,也有利于保护无形资产的创造者,更好地提高商品质量,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白蒲黄酒纠纷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县的国营如皋酒厂是一家有着50多年历史的酒类生产厂家,20世纪60年代,其位于白蒲镇上的白蒲黄酒分厂

22、的专家张万珍,在传统工艺的基础上,研制出了“二次喂饭法工艺,使生产的黄酒质量大幅度提高,美名远扬。因当时白蒲镇上只有这一家黄酒厂,长期以来,人们习惯称之为“白蒲黄酒”。该酒曾多次荣获省优、部优、国际金奖及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重点保护产品称号,深受消费者欢迎,其知名度、市场份额在一些地方甚至超过了绍兴黄酒。但八十年代后期,白蒲镇大兴办黄酒厂之风,白蒲镇及周边地区的黄酒厂都打上了“白蒲黄酒”的旗号对外销售。面对遍地的白蒲黄酒,国营如皋酒厂于1995年提出了“白蒲”商标的注册申请,1997年1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2001年,国营如皋白蒲黄酒厂发现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上打上了“

23、白蒲正宗黄酒”字样,遂发生争执诉诸法院6。此案表明,即使以地名注册为普通商标,只要其商誉是某一特定的生产经营者所创造的,那么,其他人即使在此地名的地域范围内也不能使用这一商标,或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认的标志.比如,成立于1903年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为英德商人为适应占领军和侨民的需要而开办的“日耳曼啤酒公司青岛股份公司),其产品并不是由特定的地理环境所决定的,其良好的商誉也不是为当地众多的厂家所建立和享有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应该对“青岛啤酒”作为普通商标享有垄断使用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如果青岛啤酒商标被所有位于青岛的啤酒厂商所共有,那么不仅不利于青岛啤酒股

24、份有限公司的利益,而且会危害到消费者乃至国家、社会的利益。当然,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正当地使地名,标示产品的产地并不构成对地名商标专属权的侵权.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有人担心地名私权化,将本应属于公共领域的地名给予某一特定的主体所享有,必然带来很多的问题。“在商标法修改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就有人提出,地理标志是某一特定地域自然、历史及人文因素形成的国家遗产,其代表的权利是一种公权利,不能从某一特定地域转移到其他地域,应该依法由政府授权的机构监控,并且不可转让,不能进行买卖.而商标是人为创造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商标权是一种私权,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25、组织所专有,并可以转让。”7地名的私权化必然会造成国家、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损失,会侵犯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这种担心未免有杞人忧天之嫌.笔者认为地名商业标志化并没有从公共领域拿走什么,它只能是向公共领域附加某种利益。例如,茅台酒,使茅台这一贵州小镇的地名,蜚声海内外。地名商业标志化只是在商业领域内,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设定了排他性权利,但除此之外,这并不构成对其他生产经营者和广大的消费者使用该地名的妨碍,也就是说,在公共领域,地名作为公共物品依然如故。此外,地名通过商业标志私权化,并非无节制.如果地名被特定的生产经营者所拥有则会造成该地区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损失,不利于维护正常有序的

26、市场环境。国家行政机关就应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出面,对地名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规范,禁止任何人将其私权化。比如日本电器、上海手表、广州服装等等,这些产品并不存在地缘关系,产品也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只是由于长期的高质量使其在消费者中享有了一定的信誉。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任何人都不能将其私权化,既不能注册为普通商标也不能赋予原产地名称权,应该由国家的公权进行管理,禁止他人假冒产地的行为。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第22条第3款中规定:“如果某商标中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于是在该商标中使用该标志来标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明真正来源地的性质

27、,则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依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依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0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欧共体理事会在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的“一号指令中规定: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第三人在商业中使用其地址、地理来源指示8。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53条,消费者权益保

28、护法50条均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进行不正竞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地名商业标志所取得的权利,按照知识产权的一般法理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力,根据特殊性原则,所受保护的仅限于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而且这种权利受地域性和时效性的限制。这些足以消除地名私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三、我国原产地名称开发及其法律保护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oforigin),也称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ons),是指标识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9。我国历史悠

29、久,传统文化遗产丰富多彩,加之多样化的自然地理条件,孕育了众多高品质的,有着地缘性特征的产品,有巨大的原产地名称开发的前景.但是,我国目前已获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原产地名称仅有160项,这与我国作为原产地产品大国地的地位极不相称。(一)地名开发为原产地名称的流程1。把握原产地名称的特征.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它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整个领域,也可以是该领域的地区或地方,甚至可以是具有象征意义和指代功能的某一建筑物的名称或图标;(2)它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原产地名称所标示的产品的生产者应该位于原产地名称所指示的特定区域,如果是天然产品必须产自该特定区域内;如果是天然的

30、加工产品或制成品,其生产过程应在指定的区域内;(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点;(4)它所标识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原产地名称限定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2。原产地产品的人文或自然因素的发掘。原产地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该地理区域赋予了其他地区所无法赋予的该产品的某种质量、信誉或特征。该地区天然产品或天然加工产品之所以久负盛名取决于该地区特有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如果是天然加工产品或制成品则由该地区的特有的技术、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使然;或是由特殊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有机结合的产物.有地方特色的某些产品并非当然可以获得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一个地区具有良

31、好信誉或特征的产品要获得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必须探求和归纳该产品与这一地区的自然或人文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该产品的质量、信誉或特征与这一地区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具有某种关联,即便是该产品有很高的质量也不能成为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对象。3.统一原产地产品的质量标准与管理。原产地产品要纳入原产地名称保护必须有稳定的质量,要保证原产地产品具有稳定的质量就必须总结、归纳、获取生产工艺中的技术参数,制定原产地域产品的统一的生产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原产地名称权作为一种集体性质的私权,原产地域范围内特定产品的所有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权使用该标志,但是如果某个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质量低劣,在消费者心中引起巨

32、大负面影响,必然会造成连锁反映,使整个原产地区域的所有生产者生产的该产品均受到不良影响,甚至会使原产地产品信誉彻底毁灭.因此,必须统一原产地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即使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特定产品的生产者,也必须在达到统一的标准时,才能准予其使用原产地名称。法国葡萄酒,从葡萄的种植到加工、酿造流程都有精确的规定,如,150公斤葡萄榨出100公斤汁;香槟酒只能经过一次发酵,每公斤含糖量的15克以下;干香槟二次发酵,至少窖存三年。4.原产地名称标志的表现形式、设计.原产地名称标志的形式可以是文字、图形和二者的组合,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地名产品的名称。如“瑞士巧克力”、“法国奶酪、“意大利火腿”等。因为

33、原产地名称具有标识产品的地理来源,质量、信誉和其他特征的功能,所以原产地名称标志的设计在含有真实地名的基础上,必须注意揭示和表现决定原产地产品的质量、信誉和其他特征的人文和自然因素的内含.它无须商标的显著性、独特性,无须刻意地追求立意新颖,独具一格,但是,它也必须具备可识别性、注目性、通俗性,易于人们利用原产地名称与其他地区的同一产品区分开来。另外,原产地产品标志应有通用性、信息性和文化性,有利于传播和宣传,传递决定原产地产品的人文和自然信息.好的原产地名称的设计应该使人一目了然,通过形象使人立刻联想到原产地域的人文历史,独特的自然环境,从而产生强烈的认同感和购买欲望。5.成立生产者协会取得原

34、产地名称专有权,并划定适用地域范围.原产地名称专有权在我国必须经登记注册才能取得.原产地名称属于集体性质的私权,不能将该专有权赋予原产地域的某一个生产者,将这一权利个体化;而应当由原产地域内所有生产经营者集体所有。因此,如果原产地域内没有事先已经成立的生产经营者的自治组织,为取得原产地名称权必须组建生产者协会,并由该生产者协会申请取得、持有其专有权。原产地名称的适用地域范围,应当是特定产品出产或生产活动所覆盖的特定区域,产品则是该区域特定的某一产品,适用的主体应该是位于该区域的某一特定产品的,符合条件的所有生产经营者。(二)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模式目前国外采取的有关原产地名称保护模式主要有三种

35、形式:(1)利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制度保护原产地名称。即法律规定原产地名称可以纳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登记注册,加以法律保护。英美是这一模式的代表。(2)原产地名称的独立保护.法国、爱沙尼亚等国制定单行法对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加以专门保护。法国为此于1991年5月6日颁布了法国产地名称保护法。(3)商标保护与专门的产地名称保护并存.德国商标法规定可以通过集体商标体系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加以保护,同时,又设立专章确定地理标志权。我国现行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模式接近并类似于德国。2001年10月27日,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3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的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

36、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特定品质的标志。”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102002年8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1999年8月1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专门的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亦采取的是商标保护与专门的产地名称并存的模式。但是与德国所不同的是德国这种保护模式并存在于一部法律文件中,我国则是两个法律文件并存共同构成了这一保护模式。另外,我国这一模式与德国本质的区别在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名称作为公权利加以保护,而德国则是完全将其纳入私权保护的范畴。.。.。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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