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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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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一)协议编号:_发包方: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络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承包方: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络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章工程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工程2工程地点:_市_区(县)3工程内容:(1)_房型_房_厅_套,施工面积_平方米。(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

2、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4承包范围:(1)_。(2)应注明是否包含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5承包方法:工程承包方法: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_种承包方法。(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6资金起源:_。7同意文号:_。8业主或主管单位:_。第二条工程监理若本工程实施工程监理,发包方和监理企业另行签署工程监理协议,并将监理工程师姓名、单位、联络方法及监理工程师职责等通知承包方。第三条工期:工程期限_天,其中:1开工日期:本协议工程定于_年_月_日开工,从签定协议后第_日算起。2完工日期:本协议工程定于_年_月_日完工。

3、3通常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约定,全部是以约定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为计算基础。第四条工程造价:总价款:_元,大写(人民币):_。其中:材料费:_元(人民币)人工费:_元(人民币)管理费:_元(人民币)设计费:_元(人民币)垃圾清运费:_元(人民币)税金:_元(人民币)其它费用:_元(人民币)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工程款按实另计。第二章词语涵义及协议文件第五条词语涵义1相关协议双方和监理人词语(1)发包方:指和承包方签署本协议协议书当事人。(2)承包方:指和发包方签署本协议协议书当事人。(3)分包人:指本协议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当事人。(4)监理人:指专用协议条款中写明由发包方委托

4、对本协议实施监理当事人。2相关协议组成文件词语(1)协议文件(或称协议):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署为完成本协议要求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协议第六条全部文件和图纸,和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文件和图纸。(2)技术条款:指本协议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同意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文件。(3)图纸:指列入协议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协议要求向承包方提供全部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和列入协议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全部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要求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直接用于施工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

5、成本协议要求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方提交投标报价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通知书。3相关工程和设备词语(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2)永久工程:指按本协议要求应建造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工程(包含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协议要求各项工作所需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含施工设备)。(4)主体工程:指协议条款中写明全部永久工程中关键工程。(5)单位工程:指协议条款中写明单位工程。(6)工程设备:指组成或计划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设备装置。(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协议要求各

6、项工作所需全部用于施工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含临时工程和材料)。(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施工设备。(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4相关工期词语(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函件。(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开工日。(3)完工日期:指本协议要求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经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完工日。5相关协议价格和费用词语(1)协议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协议总金额。(2)费用:指为实施本协议所发生开支,包含管理费和应分摊其它费用,但不包含利润。6其它词语(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

7、发包方提供用于本协议工程施工场所和在协议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其它场所。(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多种函件,包含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3)天:指日历天。第六条协议文件1协议文件:协议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以下:(1)双方约定补充协议或协议期内经双方签署备忘录;(2)协议协议书;(3)双方签署协议谈判备忘录;(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7)和本协议相关其它文件。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协议签署后14天内根据协议条款中约定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它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协议中

8、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协议约定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实施。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点修复,发包方可在协议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收并实施。4协议文件解释次序:_。第七条协议范围本协议所要实施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第八条技术标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标准、规范。中国没有对应标准、规范,同发包方

9、按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负责提供汉字译本。本条所发生购置、翻译标准、规范或制订施工工艺费用,由发包方负担。第九条语言文字、适使用方法律和联络方法1语言文字: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域,双方能够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协议。2适使用方法律和法规:本协议文件适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3联络方法:本协议实施过程中,工程相关各方

10、一切联络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说,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定。第十条联络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协议中述及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和协议相关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同意、证书、证实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推行协议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2来往函件发出和回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同意、证书、证实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协议要求期限立即发出和回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不然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后果负责。第十一条图纸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

11、,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负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方法费用由发包方负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推行保密义务。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验时使用。第三章双方责任第十二条工程师1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_,职务:_,发包方委托职权:_,需要取得发包方同意才能行使职权:_。2发包方派驻工程师:姓名:_,职务:_,职权:_。3不实施监理,工程师职权:_。4实施工程监理,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监

12、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协议推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事件时,负责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协议相关争议约定处理。6除协议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协议约定承包方任何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工程师委派和指令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需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协议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任何局面形式函件,和工程师发出函件含有相同效力。承包方

13、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定。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2工程师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需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书面确定,承包方对工程师指令应予实施。工程师不能立即给书面确定,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定要求48小时内不予回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定。(1)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

14、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书面汇报,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汇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实施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实施指令,承包方应予实施。因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由发包方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2)本款要求一样适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通知。3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立即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同意并推行约定其它义务。因为工程师未能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负担延误造成追加协议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相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5、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第十四条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姓名:_,职务:_。2承包方依据协议发出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和工程师联络时,项目经理应该采取确保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汇报。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负担由此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对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负担费用,不顺延工期。4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取得发

16、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5发包方能够和承包方协商,提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第十五条发包方代表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相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2发包方代表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实施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需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书面确定,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定要求二十四小时后不予回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定。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

17、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实施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实施指令,承包方应予实施。因指令错误而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损失由发包方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3发包方代表应按协议约定,立即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同意、图纸并推行其它约定义务。不然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理由和迟误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回复,应负担由此造成追回协议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相关损失,延误工期对应顺延。4发包方

18、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推行协议文件约定前任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承包方代表1承包方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实施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协议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和发包方代表联络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汇报。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负担由此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对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负担费用。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推行协议文件约

19、定前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发包方工作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协议条款中约定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2提供水电和交通条件:负责按协议条款中约定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和施工场地间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确保施工期间通畅。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多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申报手续。帮助处理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外部条件。4提供技术资料: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

20、质汇报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了解和应用负责。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协议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协议约定发包方权力,负责推行协议约定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6付款: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和措施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7公布工程指令:按本协议约定,立即向承包方公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定工程进度报表,检验隐蔽工程并办理多种验收或签认手续。8完工验收:按本协议约定立即组织完工验收,办理完工结算。第十八条承包方工作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部署和临时设

21、施施工,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具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汇报。按协议约定时间、规格和数量立即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2提交汇报及报表:依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指令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汇报、完工验收申请汇报及工程事故汇报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3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同意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确保体系。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协议条款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5负责工程保护和保修:对已完工建筑物和已安装设备,在交付

22、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给予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负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在协议约定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任何缺点,承包方应无偿修复。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协议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承包方代表应含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推行本协议约定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协议工程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取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各项法令和规章,尤其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法令和规章。8接收工程监理:接收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协议对施

23、工监督和管理,实施监理工程师公布工程指令,参与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工程会议。第十九条工程监理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收监理。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协议,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4监理工程师能够任命一定数量人员帮助其工作,并授权这类人员推行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这类任命和授权,但这类任命、授权和撤回应提前7天汇报发包方并通知承

24、包方。5为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推行给予前任权利和义务。6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发包方应该和监理人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委托监理协议。发包方和监理人权利和义务和法律责任,应该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委托协议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第四章交通运输第二十条交通运输1场内施工道路(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协议实施期内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负担一切费用。(2)除本款(1)项所述由发包方提供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

25、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负担一切费用。(3)承包方修建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无偿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2场外公共交通(1)承包方车辆外出行驶所需场外公共道路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负担。(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管理,严格根据道路和桥梁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检验和检验。3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均由承包方负担。若实际运输中超大件或超重件超出协议要求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

26、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费用。4道路和桥梁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全部费用和可能引发索赔。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内容亦适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涵义应包含水闸、码头、堤防或和水路相关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涵义应包含船舶,本条各款要求仍有效。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二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承包方应在协议条款中约定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内容应包含: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步骤及说明、材料供给和检验、施工场地平面部署、施工质量确保方法、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置和

27、施工安全方法及施工对环境影响保护方法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根据网络图关键线路或关键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含每个月估计完成工作量和形象进度。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给予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汇报,监理工程师确定后,承包方应按确定后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同意。3施工进度计划修订:假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

28、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同意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确保工程在协议约定施工期内完成具体方法,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二条进度计划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时间预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定也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提供图纸及相关资料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3承包方必需按工程师确定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收工程师对进度检验、监督。工程实施进度和经确定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要求提出改善方

29、法,经工程师确定后实施。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实际进度和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善方法提出追加协议价款。第二十三条开工及延期开工1承包方应该根据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该不迟于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该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回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对应顺延。工程师不一样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

30、损失,并对应顺延工期。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其它情况:_。第二十四条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需暂停施工时,应该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该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管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该在48小时内给回复。工程师未能在要求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回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由发包方负担所发生追加协议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损失,对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方负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二十五条工期延误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

31、延误,经工程师确定工期对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同意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6)不可抗力。(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其它情况。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汇报。工程师在收到汇报后14天内给予确定,逾期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二十六条工程完工1承包方必需根据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

32、完工。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完工,承包方负担违约责任。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署提前完工协议,作为协议文件组成部分。提前完工协议应包含承包方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方法。发包方为提前完工提供条件和提前完工所需追加协议价款等内容。第六章质量和验收第二十七条检验和返工1承包方应认真根据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协议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收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验检验,为检验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要求返工、修改,负担由本身原因造成返工、修改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发经济支出,由发包方负担。

33、2以上检验检验合格后,又发觉由承包方原因引发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负担责任和发生费用,赔偿发包方相关损失,工期对应顺延。3以上检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方负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经济支出由发包方负担,对应顺延工期。第二十八条质量(一)工程质量等级1工程质量应达成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成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应给对应顺延。2达不到约定条件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觉,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

34、负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成约定条件,承包方负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负担返工经济支出,工期对应顺延。3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所以造成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二)质量标准1承包方必需根据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2承包方所承包工程,必需全部达成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成100,优良率达成_。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要求时间内无偿返工,达成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由承包方负担违约责任。因为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由发包方负担返工责任

35、及经济支出。4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_5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判定,所需费用及所以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担。双方全部有责任,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负担。(三)质量监督本工程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收其对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第二十九条试车1设备安装工程含有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含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统计。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需条件。试车经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统计上签字。2设备安装工程含有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含试车内

36、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统计。试车经过,双方在试车统计上签字后,方可进行完工验收。3因为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负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经济支出,工期对应顺延。4因为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负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负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对应顺延。5因为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

37、修改后重新试车,负担修改和重新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6试车费用除已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均由发包方负担。7发包方代表未在要求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统计上签字,试车结束二十四小时后,统计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完工手续。第三十条验收和重新检验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与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二十四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出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与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认可验收或试车统计。2不管发包方代表是否参与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

38、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负担由此发生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对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负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七章文明施工第三十一条文明施工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文明施工事项。1发包方应负责和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治安保卫事宜,负责推行本工程治安保卫职责。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人员遵纪遵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社会治安,帮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含施工工地和生活区)治安保卫工作。第三十二条安全施工和检验1承包方应遵守工

39、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收行业安全检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验,采取必需安全防护方法,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承包方安全方法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由承包方负担。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她们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发包方负担对应责任及发生费用。第三十三条安全防护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和临街交通要道周围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方法,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方法费用由发包方负担。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

40、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对应安全防护方法,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负担安全防护方法费用。第三十四条事故管理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相关要求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负担发生费用。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处理。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协议相关要求,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协议要求所造成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2采取合理方法保护环境(1)承包方应在

41、其编报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处理方法,严格按同意弃渣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预防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抗洪能力和影响其它承包方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安全。(2)承包方应按协议要求采取有效方法对施工开挖边坡立即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方法,避免因为施工造成水土流失。(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方法,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污染。(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要求,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和做好废水和废油治理和排放。(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环境卫生,立即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材料、设备必需置放有序,预防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通道和破坏环境。第八章协议价款和支付第三十六条协议价款及调整1招标工程协议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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