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规定和操作 国家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1999年下发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对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三个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三是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
2、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政策具体操作起来有哪些程序和手续? 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4个条件: 1.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2.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人员。 3.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 4.承担县及县级以上政府下达的粮食收储计划。 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称及相关资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并由县级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是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要求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必须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国有粮食
3、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和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必须提供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或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粮油购销计划和储备计划。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必须提供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 3.财政部门的补贴计划。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除以上规定外,企业在具体的操作上还有哪些环节?按照规定,企业在具体操作上有以下4个步骤。 第一步,由粮食企业向粮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税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第二步,由粮食企业向所在地国税部门报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表”,填写以下内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地址、主管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
4、经营范围、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承担收购计划、是否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粮食仓储设施规模、是否承担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或粮食部门下达的粮食收储计划等。 第三步,由县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和国税机关签署认定意见并盖章。 第四步,企业获得粮食、财政和国税部门同意的免税资格认定后,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呈报免税申请。 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免税申请后,应及时对企业的申请事宜进行检查和审批。 国税机关在对国有粮食企业审批增值税免税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称及相关资料,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并由县级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
5、食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抓紧时间核定其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等,发放专用发票。对其使用专用发票情况要经常检查,防止企业违章使用发票的情况发生。 3.对既经营免税粮油又有其他应税业务的,应从免税粮油的购进、存贮到销售等环节,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免税粮油购销业务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 4.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将1999年7月31日前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增值税倒挂金额转入成本,相应调增库存商品金额。 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