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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如何确认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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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如何确认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间? 问:我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自成立起一直盈利,2010年12月我公司取得软件企业认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我公司是否应该从2011年至201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缴纳?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一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第(二)项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十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 1、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经认定后,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贵公司成立于2000年,自成立起一直盈利,即盈利年度为2000年。并且于2010年12月取得软件企业认证。一是贵公司的成立日期不符合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度起新办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二是贵公司2000年度起盈利,2010年12月取得软件企业认证时已经盈利10年,超过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年限;三是贵公司也不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2011年1月1日以后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的条件。因此,贵公司不能享受2011年至20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及后三年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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