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可否确认为存货损失的计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那么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可否确认为损失?例如,某企业因火灾原因毁损一批原材料160000元,该批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7200元。收到各项赔款15000元,残料入库2000元。报经批准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金额为多少?答案有两个: 第一个答案: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情况下为143000元。计算过程:160000-15000-2000=1
2、43000(元)第二个答案:在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的情况下为170200元。计算过程:160000 +27200-15000-2000= 1702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
3、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言外之意就是说,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才不可以抵扣,而其他原因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比如,自然灾害、火灾等损失为其他原因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上述例题,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第一个答案,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金额为143000元是正确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确认为损失。会计处理如下: (1)毁损发生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43000原材料 2000其他应收款 15000贷:原
4、材料160000(2)报经批准后借:营业外支出1430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43000假如上例中的原材料是因为被盗发生损失,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1)毁损发生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70200原材料2000其他应收款15000贷:原材料16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7200(2)报经批准后借:营业外支出1702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70200由此可见,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内的不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可作为存货损失的计税成本,确认为损失处理;凡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内的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不作为存货损失的计税成本,不应作为损失处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