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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职工自行申报纳税企业仍负扣缴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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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工自行申报纳税企业仍负扣缴义务 案例:我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我单位在支付给个人报酬、劳务费用时,都能够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有时遇到以下三种情况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个人从企业取得收入后,已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由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是应税行为,企业要求个人必须提供发票才能支付价款,个人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企业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支付劳务报酬或其他应税所得费用,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税;3.企业没有及时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也不知道如何扣缴税款。请问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是否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专家把脉: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个人从企业取得收入后,已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可以不再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是,因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税务机关还是可以对你单位(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种情况下,你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和其他费用款项时,要求对方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的做法是正确的,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一般都会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应征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存在申请开具发票的个人没有提供准确的交易信息,或者由于税务机关征管办法的原因等,尽管个人在税务部门开具了发票,还是会存在不征、少征以及多征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法没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的所得支付可以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无论是以税务发票还是其他票据支付个人所得,你单位都要履行扣缴义务。 鉴于有些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已经缴纳部分税款,为了不重复征税,你单位可以在征得主管税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要求纳税个人提供纳税凭据税票,将纳税凭证作为已经扣缴税款的附件凭据,对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扣缴,少缴纳的税款按照规定补扣。如果纳税人发现多缴纳了税款,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退税。该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对于第三种情况,企业没有办理代扣代缴税务登记,没有履行代扣税款的行为,要分清责任后分别进行处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如果是由于纳税人没有及时申报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的原因,导致没有办理登记,那么责任属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如果纳税人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没有及时办理扣缴登记,导致支付单位不知道如何履行扣缴义务,那么税务机关应承担主要责任。纳税人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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