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物捐赠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某企业将成本为150万元的自产货物通过市政府相关部门向灾区捐赠,该产品的市场价格200万元,企业当年的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假定,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捐赠方处理增值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该企业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会计处理方面,由于对外捐赠不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收入确认条件,因此,该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没有确认收入。该笔业务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下同):借:营业外支出 184 贷:库存商品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销项税额) 34该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本15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50万元;捐赠成本为15020017%184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为100012%12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64万元,合计纳税调整增加额114万元。接受方处理接受捐赠方在收到捐赠物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价款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时,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库存商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营业外收入 23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
3、条的规定,接受捐赠方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一次性确定收入。接受捐赠方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不存在差异。根据捐赠方、接受方两方面处理我们看到,接受捐赠方收入234万元,捐赠方支出184万元,双方差异50万元,以上处理有问题吗?调整处理对于接受捐赠方来说,无论是会计还是税务处理,都是按接受捐赠货物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对于捐赠方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的视同销售,可理解为实质上是将自产货物以234万元(含税)卖出去,然后再以234万元现金进行捐赠。也即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税法要作销售处理。因此,在纳税处理上,我们认为捐赠支出应当相等于捐赠支出。正确纳税处理为,在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和成本
4、后,第一,要调整账载营业外支出金额。将按成本价计量的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84万元,调整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234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额50万元。第二,对调整后的捐赠支出按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再次进行调整。捐赠方企业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为12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34120114万元。合计纳税调整额5050114114万元。表面上看,纳税调整额前后均为114万元,没有变化,但这是因为上述纳税调整减少与增加相等的结果,如果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大于账面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时,情况就会发生变化。比如,假定捐赠企业当年的会计利润为190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为190012%228
5、万元。如果不对账载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金额进行调整则,捐赠支出为184万元,年度纳税申报只就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增加50万元。如果对账载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金额进行调整,则账载营业外支出金额首先纳税调整减少50万元。其次对调整后的捐赠支出按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捐赠支出为234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342286万元。合计纳税调整减增加额505066万元。两相比较,可以发现该企业若不调整,会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50644万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