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低价购房和打包债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为常某购入一套普通住宅,成本120万元,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于常某,差价由公司承担,常某应该负担多少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 [2007] l3号规定: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本上述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因此常某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200000-500000)÷12=58333.33(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337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0-500000)×30%-3375=206625(元)
打包债权针对企业不良资产来讲的‚是指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尽管这些资产或债权变现效果不好,但是因为目前国家对处理不良资产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性政策,虽然有风险存在,可投资的机会也很大。所以有不少有实力的大公司或个人愿意以低价购入这些变现价值不灵活的资产或债权,然后再通过自己的经营、转让这些资产或起诉这些债权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来取得一定的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的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等方式购置债权后,只处置部分债权,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应将购置“打包”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计入“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总额中,按照上述第(3)条的规定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
当次处置部分债权的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当次处置债权收入-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当次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打包债权收入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例如,张某以拍卖方式花10万元购入某公司 “打包债权”20万元,其中A欠某公司10万元,B欠某公司6万元,C欠某公司4万元。2009年10月张先生从B债务人处追回款项5万元。追回债权过程中发生有关税费0.3万元。
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10×6/20=3(万元),应纳税额=(5-3-0.3)×20%=0.34(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