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的所得税处理 A企业2000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9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2000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2000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0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2000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2、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股息性所得”的来源是“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依法或合同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而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即,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2000年5月2日确认分配的应收股利(无论是否收到)应调增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补缴税款。假设2000年度A公司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A公
3、司所得税税率为33%,C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则: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00021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21000033%10000(115%)15%693001764716753529(元); (3)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300000400000)10%1000010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30000010%)(
4、10000)4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若A公司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则: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40000+3000019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19000033%30000(115%)15%627005294125740588(元);假设上述C公司于2001年5月1日分派现金股利450000元,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下: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0+450000)40000010%100005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50
5、00010%)50004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4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5000 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40000+4500020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20500033%45000(115%)15%676507941185970882(元)。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初始投资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支付的股息,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确认并征税,对企业而言,属于垫付款性质,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相同的,无需作纳税调整。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