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投资损益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问:我公司2006年度除投资收益和损失以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另外有一笔股权转让收入5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为700万元,损失为200万元,一笔投资收益为300万元。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我公司财务部门人员对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采取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500(300200)(300200)33%165(万元)。计算理由是:投资损失200万元应在投资收益300万元内抵扣,剩余未抵完的100万元因投资双方税率相同免于征税。第二种方法:500(300200)30033%99(万元)。计算理由是:投资损失200万元应在投资收益300万元内抵扣,300
2、万元投资收益因投资双方税率相同免于征税。请问我公司应该采用上述哪种计算方法才符合税法的规定,有效规避企业的纳税风险?答:你公司采用第一种计算方法才符合税法的要求。理由如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第一款“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
3、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第一款“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三款“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上述文件规定可以看出:股权投资损失只能在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内抵扣,而不能抵扣企业除投资收益外的自营业务利润。上述第一种计算方
4、法完全符合这一要求。当年的投资损失200万元在投资收益中抵扣,余下的尚未抵扣完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因双方税率相同免于补税。第二种方法错误的原因在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在抵扣完投资损失后仅余100万元,却再次按300万元进行免税所得扣除,导致了企业自营业务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00万元,造成少缴税款,产生纳税风险。在填列你公司2006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填表说明,应在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2行“投资收益”栏填写300万元;在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栏”填写500万元,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栏”填写700万元,在第18行“减:免税的投资所得”栏中填写100万元。如此一来,你公司就可以做好2006年度的纳税申报,达到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