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法的税收筹划是空谈在日常税务稽查工作中,笔者发现,随着人们对税收法律、法规认识的提高,税收筹划也越来越被广大纳税人认可和接受。纳税人逐渐积极主动地寻求税收筹划的切入点,并及时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例如,一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附设有一家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和建筑材料的工厂。日前该建筑企业正在建造一栋自用的办公楼,该企业根据“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的有关税收规定,将凡是能够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一律让其附设的工厂在建筑现场制造。而且该企业还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请税务人员进行现
2、场实地检查,顺利地实现了不缴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但在日常税务稽查工作中,我们同时也发现了一些纳税人明里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实则干的却是偷税勾当的情况。易地办理税务登记,以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就是明显的一例。前不久,某地税务机关稽查人员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一个已办理注销手续的劳服企业所属的施工队伍仍在本地施工。稽查人员经调查了解到,原来该劳服企业在本地按规定享受完新办劳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后,办理了注销手续,尔后又在邻县领取了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又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了新办劳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当税务人员询问该企业领导时,该企业领导却说,他们之所以易地办理税务登记完全是企
3、业搞税收筹划之举。针对这个问题,经过相关税务机关共同研究讨论后一致认为,该企业如此搞税收筹划有以下错误:1.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而该企业为了达到再次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不惜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在其纳税义务发生地之外的邻县办理了税务登记。2.对何为“新办企业”理解不清或故意混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规定,新办劳服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
4、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享受有关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该企业不属于“新办企业”的范畴,也就当然不可能享受新办劳服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最后有关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如下: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报送新办劳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的行为是偷税。2.责令该企业限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3.处所偷企业所得税税款1倍的罚款计253678.78元。结合此案,纳税人在搞税收筹划时,千万要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税收筹划也称纳税筹划、税务筹划等,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在税务专家的帮助下,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因此,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它的合法性,不具有合法性的所谓“税收筹划”就是违法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