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维简费的财税处理维简费的概念是在1954年首先由煤炭生产企业提出的,最后经国家批准允许在矿山企业设置该项费用。其定义为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费用,具体解释为矿山企业为进一步进行采掘生产需再投入的采掘工程费及采掘工程维护费。2011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明 确了煤矿企业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即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允许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同时,对2008年以来煤矿企业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如何衔接进行了规定。但26号公告是针
2、对煤矿企业维简费税务处理的,其他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并没规定,导致这些企业无所适从,各地执行口径不一。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两个文件不同在于的适用主体不同、执行时间不同,但主要条款规定的实质是一致的。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有关规定。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本规定自2013年1月1
3、日起施行煤炭企业的维简费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按上述政策执行,不同的是政策执行时间为2011年5月1日起。二、政策衔接问题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 alt=“ src=“/nsr/jtym/Files/201427112019160.jpg”三、会计处理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财政部发布财会20098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指出,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
4、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四、纳税申报企业在处理税务事项时,通常的做法是,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费用性支出,直接计入支出项目,对于资本性支出,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