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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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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黑龙江省交通厅相关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措施通知黑交发1998262号各行署、市交通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厅直各相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附件: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措施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监督和管理,提升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交通部公设字1996098号文相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措施要求,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

2、备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留费用及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建设期贷款利息等。第三条工程造价管理关键任务是:落实国家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针政策,制订工程造价计价、定价、控制和监督、检验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为公路建设各个阶段制订合理、科学计价依据,对相关工程造价要求和各类计价依据实施,对建设项目标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和结算等进行监督检验, 加强对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建立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公布相关工程造价信息。第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公路建设项目标可行性研究汇报、设计、施工直至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全过程,遵照经济规律,实事求是

3、地把建设工程所需费用打足,并估计建设期工程造价改变动态原因,对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第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专职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部颁有工程造价要求和各类计价依据,代表政府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各方全部应接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措施适应范围:在黑龙江省境内投资建设公路工程和各部门和各企业(包含BOT管理模式)全部必需实施本措施。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监督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标准,省交通厅设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地(市)设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第八条 各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为独立核

4、实机关,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指导。第九条各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按省交通厅要求,依据其业务范围,在征求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意见后确定配置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数量。工程造价 管理人员应含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熟悉国家相关技术经济法规,熟悉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含有一定实践经验,并含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还必需含有交通部乙级以上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并经过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考评,考评合格发给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监督合格证,方可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管 理监督工作。第十条 省、地(市)工程造价管理站业务划分一、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国省道新、改建工程、高等级公

5、路工程。二、地(市)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县级以下公路工程。第十一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应配置必需设备(如计算机等)和交通工具等,以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第十二条 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应按概、预算编制措施取费标准,列入概、预算总额,做为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测定劳动定额、搜集工程定额资料、编制工程定额及定额管理和造价审查所需工作经费。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站各项经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关键用于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正常经费开支及购置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第三章 职责第十四条 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职责。一、落实国家和交通部相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方针、政

6、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本省相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要求,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立案。二、组织本省劳动定额测定和编制、修订本省公路工程施工定额,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立案。三、参与部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修订全国统一公路工程建设各阶段计价依据和计价措施、要求负责编制、修订本省补充计价依据和计价措施、要求,报交通主管部门后,组织实施,并报部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立案。四、负责本省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审查核定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或上报依据。五、参与本省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负责标底审查作为决议依据,并负责监督检验中标价合理性,以维护

7、建设各方利益,保护平等竞争。六、组织由省同意公路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投资实施情况及工程结算情况抽查,对重大问题立即汇报省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七、依据交通部及省交通厅相关要求,负责编制本省各地域人工费单价,公布材料价格信息,并制订工程材料最高限价,工程结算期调价系数,组织实施并监督实施。八、参与由本省公路建设项目标完工验收工作,负责工程完工决算审核工作。九、组织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执业培训、考评、审核申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汇报。十、参与本省本行业优异勘察、优异设计评审工作,对申报省、国家优异勘察、优异设计经济性进行质量判定。十一、负责本省公路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建立地方公路工程造

8、价信息数据库,搜集、整理、定时公布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并定时向部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传输信息。十二、调解和仲裁本省公路工程造价方面经济纠纷。十三、负责对各地域工程造价管理站考评验收及业务指导工作。十四、依据国家和交通部相关要求收取劳动定额测定费和编制管理费。十五、上级机关交办其它事项。第十五条 地(市)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职责。一、落实国家、交通部和省厅相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研究制订本省相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章、要求。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二、结合当地域补票情况,参与省造价管理总站对本省劳动定额进行测定和编制,参与修订本省公

9、路工程定额,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当地域县级以下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施工图预算审查核定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或上报依据。四、对当地域县级以下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负责标底审查作为决议依据,并负责监督检验中标价格合理性,以维护建设各方利益,保护平等竞争。五、组织当地域县级以下公路经上级机关同意公路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投资实施情况及工程结算情况抽查,对重大问题立即汇报当地域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六、依据省交通厅及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相关要求,负责编制当地域人工费单价,调查当地域多种材料价格,制订当地域工程关键材料最高限价,工程结算期调价系数并监督实施,按时报省公路工程造价

10、管理总站。七、参与当地域公路建设项目标完工验收工作,负责工程完工决算审核工作。八、每十二个月向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报当地域需培训工程造价人员名单。九、参与当地域县级以下公路本行业优异勘察、优异设计评审工作,对申报省级优异勘察、优异设计经济性进行质量判定。十、负责当地域公路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建立当地域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搜集、整理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并定时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传输信息。十一、调解和仲裁当地域工程造价方面经济纠纷,如无能力仲裁,可移交总站仲裁,按合适百分比收取咨询费。十二、上级机关交办其它事项。第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领导,要求全部从事公路工程造

11、价编制和管理人员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落实国家和交通部相关建设工 程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按公路工程建设各阶段计价依据和计价措施、要求编审工程造价,坚持标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财经纪律 行为勇于抵制,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程造价管理站对成绩突出工程造价管理站和人员,给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 或因工作决议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责任者给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章 工程造价计价、定价和控制第十七条公路工程各项计价依据,包含定额、指标和计价措施,是国家对工程造价实施宏观调控关键手段之一。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公路建

12、设工程各项 计价依据为全国专业统一计价依据,凡在中国境内公路建设工程全部应遵照实施。经交通厅省造价管理总站编制补充计价依据、计价措施和要求在 省内公路建设工程中全部应遵照实施。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汇报阶段应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汇报内容和公路工程投资估算编制措施等,以估算编制时价格进行编制,并应根据相关规 定合理地估计估算编制至完工期工程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原因,打足投资,不留缺口,确保投资估算编制质量。第十九条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应依据公路基础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措施等,以编制时价格进行编制,并应根据相关要求合 理地估计编制至完工期工程价格、利率、汇率

13、等动态原因,并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汇报及投资估算许可范围内。如总概算必需突破国家同意投资估算时,应报 请原可行性研究汇报同意部门重新决议。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造价总额不能突破经上级单位批复造价总额。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审查程序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阶段设计编制概算、施工图阶段设计编制预算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工程项目,工程招标标底,应由招标单位或委托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初步设计(修正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为基础进行编制,其标底总造价均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总概算对应项目标范围内。第二十二条 凡在承包协议中要求因价格及部颁计价依

14、据变动在工程结算时可调整协议价项目,应依据交通部及省级交通厅制订和公布调价措施和调价和调价系数以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后进行调价,以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需按相关要求在要求期限内编报完工决算及相关工程造价资料,立即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移交,并根据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后评价工作。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管理单位(包含设计、咨询单位),应持有交通部颁发资格证书,按建设项目标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计价依据和计价措施,正确编审工程造价文件,并对文件质量负责。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管理人员,应持度有交通部颁发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并应在所编、审造价文件上署名,对所编、审造价文件质量负责。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实施同意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加强对概算实施情况管理,定时进行检验,对有可能走出概算情况进行认真研究,采取必需方法给予控制,必需时在不降低建设项目使用功效前提下,修改设计。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对建设项目概算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对超出建设标准工程给予阻止,对其它超概算情况,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方法给予控制。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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