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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442536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3.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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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措施 江苏省政府令第132号(65号令修改) (发稿时间:-5-23阅读次数:147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经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升投资效益,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方法,将建设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给等任务,一次或分步发包,由投标人经过竞争承接任务。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2、,除本条第二款要求情形外,全部必需根据本措施进行招标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工程项目,能够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法律、法规要求。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该公开条件,坚持公正正当、老实信用、平等竞争标准,不受地域、部门和全部制性质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关键职责是:(一)落实相关建

3、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订具体实施方法;(二)指导、监督、检验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根据要求权限审查或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相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要求定标结果。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根据招标投标管理权限和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立案权限相一致标准,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

4、招投标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企业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工程项目标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一)落实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企业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工程项目标招标投标工作;(三)监督、检验本部门相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工程项目标招标投标事宜。第三章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根据要求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方案、价格和中标人。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

5、享受下列权利:(一)有权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主投标或组成联合体投标;(二)依据自己经营情况和掌握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投标报价;(三)依据自己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放弃参与竞争;(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一)遵遵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接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三)推行依法约定各项义务。第四章 招标条件和方法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需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置专门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一)有和招标工程相适应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投

6、标资格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不含有前款要求条件,招标人必需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资格)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中标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招标人,能够根据本条要求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已经报政府相关部门立案;(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三)概算已经同意,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五)满足招标需要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六)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含有。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能够采取下列方法进行:(一)公开招标。

7、由招标人经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负担对应工程任务单位参与投标;(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能够进行协商议标。议标具体措施另行制订。第五章 招标和投标程序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该根据本措施第十三条要求设置招标组织,或书面委托招标代理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招标文件、评标定标措施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第十七条 招标人公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

8、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该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交或出示相关文件、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需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确保金。招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要求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订评、定标措施,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告评标、定标措施,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关键内容。开标后,招标人根据事先要求评标措施,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该采取科学方法,根据平等竞争、公平合理标准,对投标书进行综合

9、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未达成招标文件要求要求或违反相关要求投标书,应该确定为无效投标书。对投标书中不清楚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问询,所澄清和确定问题,应该采取书面方法,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组成部分。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任何修正申明或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投标确保金。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协议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相关要求签署承发包协议,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相互提交履约确保金或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投标确保金。

10、协议副本应该分送各相关部门。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书关键内容包含:招标工程含有条件,招标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取招标方法和对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资质(资格)等。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包含:由投标须知、协议条款及相关附件组成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技术条款。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私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必需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全部投标人。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需编制标底。标底是招示人对工程造价估计或控制范围。标底编制应该落实优质优价标准,并努力争取和市场改变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和其它有能力

11、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更正,能够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投标权,能够视情节轻重,给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该招标工程项目而未招标;(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

12、其它相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确保等真实情况或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它本身真实情况;(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标准,预定框子,照料关系,致使不应中标投标人中标;(五)委托不含有对应资质(资格)组织负担相关工程;(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依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处罚。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能够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要求行政方法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协议,其投标

13、确保金不予退回,同时能够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协议,应该向中标人双倍返还确保金,并和中标人补签协议。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投标后,因为招标人原所以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招标人应该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是推行承发包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该协商处理,或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应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14、诉。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在收四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措施下列用语涵义是:(一)当事人:包含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法人或依法成立其它组织,即业主;(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含有对应资质(资格)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给单位;(四)中标人:是指最终中标投标人;(五)招标代理人:是指接收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招标代理单位。第三十一条 外资项目标招标投标,参考国际通例和本措施实施。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应用中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相关要求和本措施相抵触,以本措施为准。国家相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一些特殊专业性要求,从其要求,并同时根据本措施接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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