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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礼品支出案例分析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礼品支出案例分析
一、违法事实
单位2011年度在经营过程中购买实物礼品赠送外单位个人,支出金额共计48745.00元。2012年度在经营过程中购买实物礼品赠送外单位个人,支出金额共计25000.00元。以上支出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以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该单位应补扣补缴2011年个人所得税9749.00元,2012年个人所得税5000.00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1年个人所得税9749.00元和2012年个人所得税5000.00元,责令限期补扣补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1年个人所得税9749.00元和2012年个人所得税5000.00元的行为,分别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374.50元。
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进行了送达。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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