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颁布时间:-02-1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 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进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应该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全国通信建设项目标设计、施工、 监理、设备器材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通信建 设项目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 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对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标招标人自行招标 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教授资格进行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建
2、立全国通信建设项目评标教授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内招标人自行招 标资格进行确定,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教授资格进行初审。 第五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立案制度。 第二章 自行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该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取得自行招标资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 设项目招标事宜。 限额以上通信建设项目标自行招标,应该遵守国家计委 相关要求。 第七条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含有法人资格通信企业; (二)含有和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含有独立编制招标文件
3、和有效组织评标能力; (四)有负责招标工作机构或3人以上专职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 第八条通信企业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填写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 两个省以上通信企业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要 求,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定文件。 电信业务覆盖范围不跨省通信企业符合第七条要求向所 在行政区通信管理局申报,经审查合格由通信管理局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定文件,并报信息产业部立案。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使用期为二年。招标人应该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 理局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条招标人
4、首次申报自行招标资格,其自行招标资格 定为临时资格,使用期十二个月。使用期满后,重新向信息产业部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报。 第十一条招标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 信管理局确定有自行招标资格,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该 委托含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 宜。 第十二条招标人申报自行招标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取 消其自行招标资格。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凡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应该 取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命理机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通信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对通信建设项目标 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
5、户管线建设、监理及关键中国设备、器 材采购招标代理。 第十四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 级、乙级和临时乙级。.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企业,应该向信息产 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通信管 理局审查合格后,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同意发证。 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通信企业和中央管理企 业企业由信息产业部同意发证,其它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通信管理局同意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该含有下 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置、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 关服务社会中介组织; (二)和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不得存在
6、隶属关系或其它利 益关系; (三)有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对应资金,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备等办公条件; (五)含有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对应专业评标能力; (六)有按要求组建评标教授库。 第十六条申请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除含有本措施第十五条要求条件外,还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及技术、经济、财务责任人必需为本机构 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责任人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 通信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含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5人, 其中含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近三年内代理招标
7、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6亿元以上,并 有良好社会信誉;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七条申请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除 含有第十五条要求条件外,还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及技术、经济、财务责任人必需为本机构 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责任人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 通信建设工作6年以上; (二)含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 其中含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并 有很好社会信誉;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八条新成立招标代理机构,凡符合相关条款而业绩达不到标准,其资质按
8、临时乙级资质审批,使用期十二个月。 第十九条各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所负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负担全部投资额通信建设项目招 标代理业务; (二)乙级和临时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负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企业,于每十二个月4月和8月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 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实定章); (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附件二; (三)招标代理机构章程、技术和经济责任人职称证书、拟建 立评标教授库评标教授资格证书复印件;
9、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后,在30天内完成初审工作。 信息产业部接到经初审合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 后,在20天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对应等级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二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 期为二年。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 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第二十条要求资料; (二)原资质证书副本及工商、税务部门年审合格证实。 第二十三条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提出复审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
10、,颁发对应 资质等级证书,复审不合格,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对逾期 不申请资质复审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并由发证 机关收回。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代理 机构应该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二)解散、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合并,应该根据新资质条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招标代理业务时,应该和招 标人签署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办理招标事宜。招 标代理机构不得向她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和被代理招标项目标投标人 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第二
11、十八条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要求 收费标准实施。 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期间,如发觉下列违规行为,由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取 消其招标代理资质,并收回其资质证书,在二年内不受理其资质 申请。 (一)在资质申请或复审时弄虚作假; (二)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三)涂改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要求范围负担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章 评标教授 第三十条通信建设项目评标教授应该经信息产业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取得信息产业部统一印 制颁发通信建设评标教授资格证书,方可参与通信建设项目 评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评标教授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
12、熟悉通信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 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 (二)能自觉遵守招标评标相关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公平、公正标准; (三)含有高级职称或含有相同专业水平中级职称,而且 从事通信建设管理或技术工作满8年或经所在单位推荐掌 握通信新技术特殊人才;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凡申请评标教授资格人员应该参与由信息产业部组织考评,考评合格,填写通信建设评标教授资格申 请表(附件三),并附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由所在企业或单位 统一报所在地域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 通信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企业教授资格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 部。 第三十三条
13、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行政区内申 报教授资格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报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四条评标教授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并颁发统一印制通信建设评标教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信息产业部将全部取得通信建设评标教授资格证书评标教授按地域、专业、所在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 分列,建立评标教授名册,并立即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通信建设评标教授资格证书使用期为两年,评标教授应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按申报程序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 申请,填写通信建设评标教授复核申请表(附件四,逾期不 申请复核,其通信建设评标教授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并应交 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七条申请复核评标教授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在持证
14、期内参与过评标活动; (二)在评标活动中遵守各项制度,未发生责任过失。 第三十八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申请复核人员给复审,并在相关文件上盖章。每次复核使用期为两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评标教授俱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单位标书发表自己意见或保留自己见解; (二)客观、公正对投标标书独立打分或投票,推荐中标单位; (三)对评标定标工作全过程及投标方所提供全部文件资料保密; (四)领取评标教授费。 第四十条评标教授应该遵守下列纪律: (一)随机抽取选定评标教授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与评标必需提前请假; (二)评标教授在参与评标活动期间,应
15、该服从评标委员会安排,公正、科学、严厉地进行评标,在评标中不得以任何方法 向她人透露相关情况,不得接收投标人任何馈赠、宴请和其 她好处; (三)评标教授在参与评标活动期间,如发觉有违规、违法行 为,由自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取 消评标教授资格,不得再参与任何招标项目标评标,并依据通 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要求中相关条款处罚,组成犯 罪,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评标教授库 第四十一条评标教授库由取得通信建设评标教授资格证书人员组成,为通信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活动时评标委员会 提供评标教授。 第四十二条通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组建评标教授库; 含有自行招标资格招
16、标人,依据需要能够组建评标教授库,但 其教授库中每个专业评标教授应有三分之一以上是非本企业人 员。 含有自行招标资格招标人评标教授库应该向信息产业部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立案,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 个省以上通信企业评标教授库直接报信息产业部立案。 第四十三条评标教授库设线路、管道、传输设备、交换、微 波、卫星、数据、电源、移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类专业和概算、 预算、财务等经济类专业,每个专业评标教授不得少于15人。 第四十四条参与评标委员会教授,由含有自行招标资格 通信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从各自评标教授库或信息产业部评标 教授名册内,按地域、专业,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方法选定。 第四
17、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组员应该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 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随机抽取评标 教授候选人数应多于此次评标所需要聘用教授人数,方便有下列 情况之一者递补: (一)选定评标教授和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二)评标教授因故不能出席。 递补教授不够时,应再次抽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通信建设项目标招标投标活动必需接收信息产 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通信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验,并有权要求被检验单位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及配合现场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十七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对通
18、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关键内容包含: (一)依法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行为进行监 督检验,包含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监督检验等内容; (二)依法纠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通 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要求及本细则行为; (三)核查招标投标活动立案文件; (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申诉或投诉;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纠纷。 第四十八条自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确定招标项目含有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展招标活动。 (一)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应该含有条件: 1、项目标可行性研究汇报已经审查同意; 2、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二)施工招标应含有条件:
19、1、初步设计已经同意; 2、含有满足施工招标设计图纸和相关文件;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开工手续齐全。 (三)器材招标应含有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同意; 2、设备、材料关键技术、经济指标基础明确; 3、采购设备、材料资金已经落实。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不含有条件 招标活动,应该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活动。情 节严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参与通信建设项目投标竞争投标人必需含有 以下条件: (一)参与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投标投标人应该是经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 持有和招标项目相适应资质等级。 (二)参与设备、
20、材料投标投标人必需含有和招标项目相适 应设备、关键材料生产、配套能力。国家和相关部门对招标设备、关键材料有特殊要求或要求,投标人应符合相关要求和满足要求。 第五十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性待遇,也不得接收不含有 第四十九条要求条件投标人投标。 第五十一条投标文件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 利于公平竞争和贬低其它投标人内容,应做废标处理,招标人 不得接收其投标。 第五十二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能够按建设项目招标,也能够按单项工程招标。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对公开招标建设项目能够采取资格预审方法,择优选择部分潜在投标人作为预期投标人。但资格 条件、审
21、查方法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标准。 资格审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财务情况; (二)技术实施能力; (三)资质等级及综合实力; (四)以往经验及业绩; (五)经营信誉。 第五十四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准备:关键办理招标项目标多种建设手续,组建招 标机构或办理委托代理招标手续; (二)公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发招标邀请函;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资格审查;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接收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 (七)开标; (八)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 第五十五条采取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必需在信息产业部指定刊物和信息网络上公布招
22、标公告。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能够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确保金,金额通常不应超出协议估算价百分之一。对于未中标投标人交纳 投标确保金,招标人应在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5日内退还。 第五十七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能够设置标底。标底应该由 含有自行招标资格或有设计、咨询、招标代理等资格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标底必需按招标文件标底 内容编制,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应作为评价 标准之一。 第五十八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 标事宜时,双方必需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方法要求代理机构做出有失公正选择。 第五十九条通信建设项目评标标准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23、。评标应采取对投标人技术实力、经营信誉和投标报价综合评价方法。 评标应采取以下方法之一: (一)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当技标人在技术、商务等关键条件全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以评标委员会认定最低投标价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二)综合评分法。 由评委分别对技标文件技术、商务、价格内容进行打分, 在分别乘以所占权重相加后取得各投标人总分得分,得分排序最 高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三)最靠近标底评分法。 当投标人在技术、商务等全部条件满足招标文件时,由最靠近标底投标人中标。 第六十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应填写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五),并根据 项目标管理权限报
24、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立案。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立案报 告后,对不符合招标投标要求应责令招标人更正后重新报备。 第六十一条参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 及其它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和义务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 违法、违规行为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 局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应列举违法、违规事实,信息产业 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该在接到举报、投诉后30 日内完成对举报、投诉内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六十二条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对有
25、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罚: (一)取消有违规、违法行为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 (二)取消有违规、违法行为投标人负担通信建设项目标资格,严禁其一至三年内参与通信建设项目标投标; (三)取消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通信建设项 目招标资格。 第六十三条对于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 二违规行为单位,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权采取通告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中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