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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愈加好地落实实施《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标管理措施》(暂行)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应该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标准。
第二章 招投标范围
第三条 本要求适用范围为:
(一)凡使用学校资金(各级财政下拨经费、科研经费、组织和个人捐款、政府贷款等)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或批量采购价值在二万元以上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图书、软件等;
(二)凡使用学校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总价在五万元以上基建、修缮、装饰、园林绿化、网络等工程;
(三)教材供给、保险、物业管理、营业场所承包、门面房出租、仪器设备定点维修单位确实定等。
若仪器设备采购或批量采购价值在十万元以上时须报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预算在一百万以上基建、修缮或装饰等工程项目和估值五十万元以上基建物资、设备采购必需由有资质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招标。
第三章 自主招投标方法
第四条 招投标办依据项目标不一样情况,采取不一样自主招标方法,关键有: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投标办以招标公告方法,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投标办以招标邀请书方法,邀请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三)可竞争性谈判(邀请议标),是指招投标办从符合对应资格条件法人或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两家单位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招标方法。
(四)单一起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给商直接购置采购方法
(五)询价,是指招投标办从符合对应资格条件法人或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对其提供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招标方法。
第五条 招标通常应采取公开招标措施,在特殊情况下,因采购项目标专业性、特殊性、工程项目标时间性等原因,无法实施公开招标,经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招投标办可采取邀请招标、询价方法;若招标项目在二次公告后仍然不满足公开招标要求,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起源采购方法进行。招标办应将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文件立案,并在招投标情况记录表中附上情况说明。
第六条 项目经招标后六个月内发生一样项目招标且总价不超出上次中标金额,若期间市场价格无显著波动,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采取续标方法,由项目单位向招投标办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和中标单位洽谈,参考上一次招标情况签定补充协议。
第四章 投标单位
第七条 通常符合学校招标要求法人单位,经过有效资质验证审核合格,均能够参与投标。
第八条 投标单位接收学校招投标办资格初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投标单位关键简历和企业业绩;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提供对应证件;
(五)招标办要求其它资料。
第八条 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项目,投标单位通常不得少于3家(使用单位可推荐,但不得超出入围单位总数二分之一)。投标单位或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家应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五章 招投标
第九条 招投标基础程序
(一)学校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向招投标办提出招投标项目申请;
(二)公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项目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招投标办指导并审核确定招标文件;
(四)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技术资料等;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若项目需要);
(七)召开招投标预备会,组织答疑;
(八)接收并递送投标文件;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十)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公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项目主管部门和中标单位签署协议。
第十条 学校各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申报项目应在招投标15天前向招投标办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投标办在自递交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关键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地点、招投标项目、招投标内容、技术资料(物资仪器设备需提供具体技术参数及要求)、投标人应含有资质等级、项目拟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内容:
1、 招投标须知;
2、 关键协议条款;
3、 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4、物资(工程量、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清单;
5、 项目技术资料;
6、 资质及其它要求。
(二)招标文件编制标准:
1、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投标价格应依据物资(工程量、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清单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自主报价,标明投标人在投标书报价栏目中须报分部分项价格和最终总价;
2、质量标准必需要求达成国家验收规范要求合格品标准;
3、履约时间应按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要明确不能按协议到货验收或完工时存在损失和赔偿计算方法;
4、明确结算方法;
5、明确预付价款控制在价款总额30%以内(国家另有要求从其要求),验收合格后再付一定百分比价款,并要留足尾款。特殊情况须取得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同意;
6、投标确保金。投标单位交纳投标确保金,以确保投标人对投标活动负责。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书附录;
3、投标确保金;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实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报价表和工程预算书(指基建修缮、等工程);
6、组织设计或方案;
7、辅助资料表(指基建、维修工程中赶工费、优质优价、方法费等);
8、对招标文件中协议协议条款内容确实定和响应;
9、投标承诺。
(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前要认真阅读投标须知、招标文件;
2、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楚之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上给予解答;
3、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并结合项目标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设计或方案;
4、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价格、计算规则和报价方法,结合企业能力投标报价,并明确其中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5、投标文件应一套正本三套副本,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样之处,以正本为准。
(三)投标文件密封和标志
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2、外层包封应写明项目名称、招投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和投标单位公章,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包封粘缝全全部用封签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名章。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
(一)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日期前交至招投标办统一封存。接收时应由招投标办、投标人共同检验投标文件是否按要求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时间统计,并请递交人签字。假如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要求密封和标志或投标文件在招投标会议正式开标前提前开封,将作为废标处理,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要求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标人能够对所递交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所递交修改后投标书必需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
(三)假如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投标,应将材料样品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第十五条 开标
(一)开标标准
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由招投标办组织;
2、开标会议由领导小组责任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
3、开标会议在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4、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次序进行(若需投标人到场)。
(二)开标会议程序
1、投标人签到(若需投标人到场);
2、招投标主持人宣告开标会议开始;
3、介绍参与开标会议单位和人员,宣告会议纪律;
4、宣读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实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宣告评标小组组员名单;
6、宣告监标唱标、统计人员名单;
7、宣读评标期间相关事项;
8、由监察部门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读核查结果;
9、宣告评标标准、评标措施;
10、宣读投标文件(按签到或抽签次序),公开唱标;
11、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
12、宣告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要求时间参与开标会议视为自动弃权(若需投标人到场);
(二)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要求密封、标志;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未按要求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识别不清;
(五)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评标定标
(一)评标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员、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用户单位代表及行业内教授组成。评标小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超出50万元以上项目,应合适增加小组组员,标准上不少于7人以上奇数。其中行业教授不得少于评标小组组员三分之一,教授选择由校监察处于教授库中抽取产生。评标小组组员由招投标办提出提议名单,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评标教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含有高级职称或相同专业水平;
2、熟悉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含有和招标项目相关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老实、廉洁地推行职责。
招投标过程中,假如评标小组对招投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经合议,可临时中止或暂缓招投标活动,待核实后,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继续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二)评标定标程序
1、由招投标办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判定,确定为有效投标投标书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标;
2、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质量、方案、服务承诺、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并评分或无记名投票;
3、由招投标办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经过评分或无记名投票排序方法,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投标,封存中标单位样品。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告招投标无效
1、全部投标单位或绝大多数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2、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许可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显著高于市场价格;
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觉投标人有以她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雷同或陪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法投标严重影响此次招投标公正性行为,该投标单位投标作废标处理,而且以后不准其参与我校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除外;
3、公告3工作日内无异议。
(二)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办填写招投标统计,经评标小组签字确定后立案。
(三)中标通知书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发出。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隶属单位替换,如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排序由备选投标单位替换,确保金不予退还。
(四)若投标人在中标公告期间对招标项目提出书面形式疑议时,招投标办应对项目招标过程情况向校监察处说明,由校监察处依据调查结果向质疑投标人反馈。
第十九条 签署协议
(一)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起草书面协议,经审核后,加盖校协议专用公章。
(二)协议条款中必需明确项目结算方法,标准上不付预付款。因特殊需要支付预付款,则必需严格控制在协议标总额30%以内,国家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二十条 协议变更
协议签署后标准上不得变更,如在实施协议过程中因变更等原因造成协议价款有改变时,增减金额标准上不得超出协议价款10%,如超出10%时,项目单位须书面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说明具体情况,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或按程序重新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要求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要求当事人处罚、处分,根据学校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要求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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