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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右妇发[]17号
阿右旗妇联相关开展“三个专题”工作调研汇报
盟妇联:
为深入加大我旗维权工作力度,了解我旗不一样利益群体中妇女儿童发展现实状况和面临关键问题,为我盟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提供对策提议,依据盟妇联转发自治区妇联《相关开展“三个专题”调研工作通知》要求,旗妇联进行了专题走访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以下:
一、 阿右旗农牧区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一) 阿右旗妇女土地权益现实状况
就走访情况来看,我旗妇女土地权益基础得到了很好维护,但部分因为历史原因或其它遗留问题还存在。如:新生儿给地问题、农村妇女因婚嫁而造成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保护问题等。
(二) 存在问题
1、 出嫁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首先,依据中国农村风俗习惯,出嫁后农村妇女大多“从夫居”,成为丈夫家组员。很多地域嫁到外地妇女,从该妇女出嫁后原居住地土地使用权自动转移到剩下家庭组员,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有些女性“脚下无地”长达十几年之久,她们丧失了土地使用权同时也丧失了和土地权益相关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赔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 其次,出嫁女在结婚后,农村要求妇女把户口迁出,而因为男方是城镇居民,女方户口往往不能落实,从而女方在城镇也没有正式身份,在农村又分不到土地,成了“农村和城镇边缘人”。
2、由性别歧视造成土地权益问题
土地权益流失,对农村妇女影响是深刻。在经济上给她们造成了巨额损失,甚至使其丧失最基础生活保障,经济不独立造成农村妇女对男性依靠,不利于实现实质上“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上,因为害怕离婚或再婚失去土地,不少妇女往往忍气吞声,不愿或不敢离婚或再婚,这不仅大大影响了农村妇女婚姻质量,也对“婚姻自由”产生消极影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动摇了农村妇女生活自信,不仅轻易引发家庭纠纷及其家庭悲剧发生,还会造成邻里纠纷、上访闹事、群体事件等发生,进而危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友好安定。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原因分析
1、传统习俗和观念
中国家庭几千年来沿袭是男性处于关键地位,妇女处于隶属地位传统观念,“男娶女嫁”、“从夫居”也还是男女结婚成家关键形式。在“从夫居”婚姻习俗下,女方出嫁后要到男方落户,所以造成农村牧区妇女因结婚而流动,但土地不会流动,且男方乡村长久以来形成各个集体组织土地全部关系也是明确,不能随意调拨,所以,很多妇女出嫁后,娘家承包地被收回了,但到夫家却分不到承包地。很多地方农村女孩子被看作家庭临时组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和土地相关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实际上处于依附地位。
2、法律、政策不统一
中国宪法要求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受和男子相同权利。《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要求:“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和同意宅基地,妇女和男子享受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正当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该受到保障”。《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组员之间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但并没有要求这种保障措施。法律和政策还缺乏社会性别视角,很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不过因为没有充足考虑到现实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一是相关土地权益保障法律要求太过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要求,本意是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偏见,当农村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时,其新房住地发包方以该条要求为借口,认为只要该妇女在新房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便不能返回,所以拒绝在新房住地为其分配承包地。部分妇女嫁出后承包田仍在娘家村,人地分离,相关权益难以实现。二是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国家土地政策更是让新增人口长久无地,造成人地矛盾突出。三是因为中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可操作司 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这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实施起来也极难。
3、其它原因
因为其它原因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非法剥夺。比如,在广大农村,妇女继承权往往被侵犯或忽略,造成妇女不能对父母或配偶土地征用赔偿款等土地收益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妇女因为受经济条件等原因限制无力寻求救助。因为土地权益丧失往往造成农村妇女生活困难,所以,很多农村妇女选择了忍受,不再寻求行政或司法救助。
(四) 对策及提议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气氛。加大马克思主义男女平等国策宣传,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列入普法计划内容,加大向全市农村牧区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和司法、执法机关对维护妇女权益认知程度。尤其注意向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划分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并能充足利用大众传媒,尤其是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础国策和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大力弘扬文明进步社会风尚,破除封建陋习,树立男女平等思想观念,为维护妇女正当权益营造良好社会气氛。
2、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因为中国几千年文化影响,女性权利往往被传统观念漠视,必需从实际发觉问题出发,总结农村牧区中经验教训,再以法律形式明确要求,依法保障妇女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实施,提供司法援助,经过司法路径处理妇女土地权益受损问题,不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3、加强监督管理。地方组织法给予了苏木镇政府行政管理权,村民自治范围内事务属于政府依法行政管理范围。当村民会议做出有可能侵害妇女土地权益决定时,苏木乡镇政府应该行使正当性审查职权;依法监督村居委会对集体财产、土地安置费、土地赔偿费正当使用,要求村委会依法办事。假如村委会拒绝苏木乡镇政府正当要求,苏木镇政府能够开启司法介入程序,进行司法救助;加强监督检验,并依据婚姻人口变动情况定时或不定时进行调整。
二、 高层女科技工作者利益诉求问题
(一)高层女科技工作者基础情况
现在,女性人才队伍在不停壮大,但中、高层次女性人才发展还不尽如人意。我旗人大常委中女性百分比、人大女代表百分比一直在21%-24%上下波动,和联合国提出妇女在议会中最少占30%目标还存在差距;到,我旗处级女领导干部仅有2人,科级女领导干部29人;在女性集中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女院长、女校长百分比偏低;中高级女性专业技术人才仅有98人,尽管女性中、高层次人才队伍在不停壮大,但长久以来形成在人才使用方面歧视女性、对中、高层次优异女性人才发展关注不足、扶持政策不到位等现象仍然存在,女性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职业发展满意度偏低等问题仍然制约着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发展。
(二)女性中、中、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及原因
1、存在问题
一是女性中、中、高层次人才总量偏少,知识技能老化。从各类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和同类人才对比看,女性所占百分比较低,且现有中、高层次人才相当一部分专业单一,技术老化。二是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分布不合理。中、高层次人才大多数分布在事业(教育、卫生)单位,只有极少部分在企业。分布很不合理,中、高层次人才绝大多数集中在城市,极少部分在基层,分布呈“倒金字塔形”,越到基层越少。三是中青年女性中、高层次人才断层。现在部分中、高层次女性人才出现断层现象,35岁以下仅占很小部分。四是非公经济女性人才服务管理跟不上。多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非公有经济大幅度增加给人才培养和引进提出了新要求,而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大多数聚集在机关、机关,在企业单位尤其是到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女性少,且流动快、留人难。
2、原因分析
一是政策方面原因。尽管中国已将男女平等列为基础国策,但肯定和实际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男女在晋升、退休等方面年纪差异不仅严重制约了女性中、高层次人才职业发展,同时也缩短了她们工作时间,造成人才浪费。
二是性别方面原因。尽管时代进步、社会改变给女性带来了新机会,带来了成功,优异女性越来越多地从事着和男性一样工作,但长久以来形成男尊女卑传统观念及“男主外,女主内”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女性人才除了要承受来自工作本身压力外,还要承受传统性别文化观念带来压力,这使得她们在职业发展道路上却走异常艰辛。三是家庭方面原因。现实生活中,职业女性不仅面临社会及男性世界压力,还负担着家庭重担,照料父母,关爱儿女,维系家庭。这往往会使她们错过部分关键发展机会,职业经验受到限制,也就难以达成更高职位。四是本身原因。女性个人主观愿望和动机、个人能力和对事业、家庭、个人价值取向是影响女性中、高层次人才职业发展内在原因。
(三)加强女性中、中、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议
1、落实男女平等基础国策,为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全方面落实男女平等基础国策,建立对应法律法规,根本消除性别歧视,为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中国对女性就业、参政和女性人才培养立法工作一直在推进,但现在法律法规过于标准化、分散化,可操作性差,能够尝试在中、高层次人才中率先实施男女平等退休、建立向女性倾斜薪酬和奖励制度等政策,为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发展提供平台,为女性人才成长发明愈加好环境,为中、高层次女性人才脱颖而出提供更多平台。结合我旗实际,营造良好女性人才成长环境,发挥女性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生力军作用。
2、完善女性中、高层次人才政策体系
旗妇联继续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继续完善女性人才数据库,依据我旗产业结构调整,人才供求情况,发挥妇联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党委好助手,加强和企机关联络,立即公布中、高层次人才信息,向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宣传引进、培养、使用、流动、工资、奖励、社会保障等相关人才政策,提升对引进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吸引力,处理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后顾之忧,增强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发展后劲。
3、创新女性中、高层次人才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库,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信息化管理。经过建立涵盖各领域女性中、高层次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和完善女性人才联络制度,直接掌握联络一批优异女企业家和各类女教授、女科技人才相关资料,实现中、高层次人才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建立多种女性团体组织。现在,最关键是健全已经有协会联络制度,加强联络,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为女性中、高层次人才提供信息交流、联谊互动基地和场所,营造更浓厚气氛,实现资源共享。
4、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健全女性人才选拔培养体系
采取多个形式,经过多种路径,有计划地组织女干部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帮助她们提升素质,贮备本事。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列入党干部工作总体布署中统筹安排,有针对性地向组织部门推荐各界优异女性人才,将优异妇女干部纳入组织部门视野。加大对女性人才发展投入,摒弃性别岐视,不停提升女性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拓展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发展空间,为女性中、高层次人才发展提供平等晋升机会。
三、 城市化进程中妇女儿童权益问题
(一) 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情况,存在问题及建
议
1、 留守妇女基础情况
我旗留守妇女大部分年纪偏大,且大多文化偏低,多为小学文化程度。绝大多数留守妇女没有参与过职业技术培训,有技术专长极少,农业实用技能、健康知识、法律知识全部很欠缺。加之家庭规模偏大,需要赡养老人及抚养小孩,外出务工生存成本太大, 所以只能留守在家。
2、存在问题
一是文化生活单一。留守妇女大多年纪在30岁以上,文化水平低,经济上不宽松,无暇参与各类培训,平时除了劳动和干家务外,只是单纯串门聊天,看看电视,偶然打打麻将,极少参与集体文娱活动,精神文化生活相对比较匮乏。
二是精神负担过大。因为丈夫常年外出务工,留守妇女对其收入情况不完全了解,首先要照料家里,处理多种琐事,其次又担心夫妻交流少,缺乏情感沟通,很轻易造成感情危机,甚至婚姻破裂。
三是安全隐患增加。因为青壮年男性外出务工,只剩下了老人、儿童和妇女,这就使农村治安防范力量减弱,很多不安全隐患增加,留守妇女和儿童缺乏安全感。
3、对于留守妇女工作提议:
一是抓好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开展实用技术、创业技能等方面学习和培训,提升留守妇女基础素质和致富能力。二是培养致富带头人。宣传巾帼创业经典,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引导和帮助更多农村妇女创业就业。三是做好维权工作。建立完善妇女维权工作网络和方法制度,切实保障留守妇女生存、发展权益。四是整合社会资源。要充足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深入基层,多方面给留守妇女送温暖、送实惠。
(二) 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提议
1、留守儿童基础情况
我旗留守儿童共有74人,其中,父母双方在外务工留守儿童为50 人,父母单方在外务工分别有24人。在学习成绩上,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多为中等,学习成绩突出学生极少。在监护方法上,隔代抚养40人,母(父)单方抚养24人,学校监护10人。
2、存在问题
一是亲情关爱不够。因为远离父母,缺乏了起码和父母交流机会,而监护人又无暇顾及她们情感改变,这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极为不利,再加上和同龄人相比,留守儿童生活水平较低,这就使她们对亲情关系淡漠,性格大多存在孤僻、任性、冷漠、自卑等现象。二是家庭教育缺失。因为留守儿童监护人年纪偏大、文化偏低,多数全部是母亲或祖辈进行隔代抚养,她们不知道从心理上关心孩子、照料孩子,不能在学习上给帮助和指导,在教育态度、教育方法上还是老一套,这就很轻易使留守儿童成为差等生,有甚至厌学。 三是安全缺乏保障。留守儿童年纪小,力量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突发性事件也缺乏应变和自救能力,没有父母直接监护,轻易遭受伤害或侵害她人,加上不少留守儿童上学路途较远,尤其是女孩子,人身安全令人担忧。
3、对于留守儿童工作提议:
一是净化社会环境。加强对学校周围环境监督管理力度,预防留守儿童误入歧途。二是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经过学校不停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形成学校、家庭共同教育局面。三是加大“一对一”帮扶力度。动员组织各界爱心人士,奉献爱心,和留守儿童“一对一”结对子,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疏导,给留守儿童亲情关爱,培养其主动向上性格,为留守儿童排忧解难。
阿右旗妇联
5月5日
专题词:妇女儿童 三个专题 调研汇报
阿右旗妇联办公室 5月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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