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电网企业招标活动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统招标活动,加强招标活动管理,保障企业正当权益,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国家电网企业系统以下各单位: (一)企业总部及分企业; (二)区域电网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及其下属单位; (三)企业控股各单位; (四)企业直属其它企机关。企业受托管理单位、委托管理单位招标活动须根据本措施实施。企业参股单位招标活动可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三条 招标活动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企业相关要求,必需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 第四条 招标活
2、动必需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推荐入围厂家或筛选投标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和定标工作;定标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厂家和评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须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招标领导小组组员、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得交叉担任,特殊情况下需要参与推荐、评标、定标中两项工作,须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招标管理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招标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负责日常招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招标活动必需接收本单位监督部门监督。招标活动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电网企业招标活动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实施。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包含项目
3、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等,必需招标: (一)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单项协议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要求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协议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物资、办公用具采购及委托服务等项目必需进行招标。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企业相关制度要求其它必需进行招标项目。 第八条 采取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特殊原因不宜招标项目,须经上一级项目主管部门同意,
4、能够采取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其它适宜方法进行,并抄报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立案。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九条 企业总部成立企业招投标领导小组,其组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责任人组成,企业领导任组长。企业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决定企业招投标工作中重大事项,指导企业系统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企业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工程建设部,负责企业招投标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相关要求,制订企业建设工程和非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要求; (二) 负责企业总部直接投资基建工程、技改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和其它在国家及企业招标范围内招标管理工作。对发标及中标结果给予
5、审核、同意并公布公告;组织和协调提交企业招投标领导小组审议相关招标文件并筹备相关会议;制订具体招标、评标细则;对评标机构、教授产生及评标措施进行管理;负责监督检验招标、评标过程;归口管理企业总部招标立案工作; (三) 负责对网、省企业招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监督; (四) 负责各网、省企业相关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立案工作; (五) 受理国家电网企业系统招、投标争议; (六) 负责企业招投标领导小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系统各单位可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招标管理机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招标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下属单位重大招标活动应该按摄影关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审批或立案。 第三章
6、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准备阶段,业主单位(招标人)应立即组建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建项目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不分设资格预审小组。资格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企业下属单位重大项目标招标领导小组应按相关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网企业同意或立案。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资格预审小组组员人数应为单数,评标委员会组员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组员名单应该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保密。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招标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责任人、相关业务部门责任人及法律顾问等组成,负责领导项目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小组由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
7、相关业务部门、相关教授和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在公开招标时,资格预审小组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和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在邀请招标时,按摄影关要求推荐入围厂家,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专业类别依法建立和管理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人员教授库,实施信息化管理,满足随机抽取人员要求。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单位(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熟悉相关业务代表,和从教授库中抽取教授组成。其中教授库中抽取教授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出具评标汇报、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组员确实定 (一)
8、招标管理部门会同监督部门、法律部门,按摄影关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技术尤其复杂、专业性要求尤其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法确定教授难以胜任,能够由招标管理部门,会同监督人员提出评标委员会名单,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同意确定。 第十九条 招标管理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教授实施动态管理,评标委员会教授不能正当推行职责,或在和招标相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取消评标教授资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组员和领导小组组员: (一)投标人关键责任人近亲属; (二)监督部门人员; (三)和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 (四)曾因
9、在招标、评标和其它和招标投标相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组员有上述要求情形之一,应该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组员只对业主单位(招标人)负责,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情况义务,对所提出预审和评审意见负担责任。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含有招标资格、含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能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该立案,按相关要求推行立案手续。业主单位(招标人)不含有自行组织招标条件,应委托含有对应资质等级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10、机构应该依据招标项目标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该包含招标项目标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措施等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和拟签署协议关键条款。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生产供给者和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其它内容。 第二十五条 需要设置标底招标,业主单位(招标人)应该在保密环境中编制标底,标底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和招标文件完全一致,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标底确实定。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留,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法,按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公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该载明业主单位(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标性质、数量、实施地
11、点和时间,资格审查要求和获取招标文件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凡公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小组应按招标公告公布资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资格条件未达成招标公告要求,或拒不根据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申请人,业主单位(招标人)能够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小组组员应依据审查、排序情况,推荐投标人名单。采取公开招标方法,若符合资格条件投标申请人数量少于七个,标准上全部符合资格条件投标申请人均应成为投标人;若符合资格条件投标申请人数量为七个及以上,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七个。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三个。 第三十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时,应该同
12、时向三个及以上含有负担投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一条 在投标邀请书中,业主单位(招标人)能够依据招标项目标要求,明确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应该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合理时间。依法必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应该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共同和业主单位(招标人)签署协议
13、,就中标项目向业主单位(招标人)负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法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后密封。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能够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业主单位(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应该拒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三家,业主单位(招标人)应该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
14、十九条 评标和定标应该在投标使用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业主单位(招标人)应该通知全部投标人延长投标使用期并作解释说明。拒绝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确保金,同意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应该对应延长其投标担保使用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管理 第四十条 开标由业主单位(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必需邀请全部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参与,有法律顾问见证。承接招标部门应在开标前五个工作日,向监察部门提供招标文件、评标细则(密封)等相关材料。特殊情况下,最少在开标前二个工作日向监察部门提供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
15、况,经确定无异议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它关键内容。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全部投标文件,开标时全部应该当众给予拆封、宣读。开标内容应该完整统计,经投标人签字确定,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开标时,发觉投标文件已开封,业主单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暂停开标,和投标人共同确定是否继续开标,并负责查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四条 评标细则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五条 评标应封闭进行。业主单位(招标人
16、)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评标保密工作,做好对外通信联络控制工作。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该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等内容进行公平、公正评审和比较,采取实名打分方法或招标文件要求其它方法,产生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中,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相关问题作必需澄清、说明或补正,其结果应以书面方法进行确定,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八条 评标方法包含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定法或法律、法规许可其它评标措施。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措施和标准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评标措施和标准不得采取。 第五十条
17、 评标委员会发觉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以她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该投标人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并可作为以后考察投标人否决条件。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该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该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汇报。评标汇报应该如实记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础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 (三)开标统计; (四)符合要求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评标原因一览表; (七)经评审价格或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投标人排序;
18、 (九)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署协议前要处理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十三条 评标汇报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全体组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评标委员会组员能够书面方法叙述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组员拒绝在评标汇报上签字且不陈说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该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统计在案。 监督人员应就评标过程是否推行要求程序、和实施评标纪律情况在评标汇报上签署意见。 第五十四条 定标程序 (一)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听取评标委员会责任人评标情况汇报,评标委员会责任人列席会议,定标前退席; (二)招标领导小组应依据评标汇报推荐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确定非排名第一候
19、选人中标,应该书面说明理由; (三)监督小组组员参与会议,监督定标,不参与定标表决; (四)定标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含定标结果),并经参与会议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全体组员在中标方案上签字。定标结束后三日内,应将定标会议纪要和评标汇报抄报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五十五条 定标结束后,业主单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立即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投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并退回未中标投标人所提交投标确保金。 第五十六条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对评标委员会未发觉,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以她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作废标处理。 业主单位(招标人)发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法
20、骗取中标,该投标人中标作无效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对业主单位(招标人)和中标人含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业主单位(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应该负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所签订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业主单位(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它协议。协议审查、签署、推行、存档应该符合国家电网企业相关要求。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推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她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她人转让
21、。中标人根据协议约定,能够将中标项目标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她人完成。接收分包单位应该含有对应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该就分包项目向业主单位(招标人)负责,接收分包单位就分包项目负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下列文件应该根据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一)招标方案及批复; (二)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三)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公告、审查汇报); (四)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相关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 (五)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企业资讯); (六)评标方法及标准、评标汇报; (七)定标会议纪要(含决标意见)、标底; (八)中标函(通
22、知书); (九)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名单、资格预审小组组员名单、投标人名单、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监督小组名单; (十)其它应该存档招投标文件。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中实施下列规避行为: (一) 将必需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不经过招标而发包; (二) 将必需公开招标项目私自改为邀请招标; (三) 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 (四) 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行为。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违反法定招标程序行为: (一) 必需公开招标项目未按要求公布招标公告; (二) 定标前,招标人和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23、以外确定中标人(第五十六条要求情况除外),或在全部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四)违反本措施第五十八条要求行为; (五) 其它必需遵守正当招标程序行为。 第六十三条 任何人在招投标中负有保密义务,严格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 泄露标底; (二) 招标人向投标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和和定标相关其它情况; (三)违反其它保密要求行为。 第六十四条 全部参与招标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纪律,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投标人或和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招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 其它违反职业道德
24、和工作纪律行为。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违反回避要求行为: (一)明知本人亲属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代理本项目标招标,拒不退出招标工作; (二)设计单位对其所设计项目进行监理; (三)违反本措施第四条、第二十条要求行为; (四)其它违反回避要求行为。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限制正当竞争行为: (一)违法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当地域、本系统以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投标; (二)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三)其它限制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十七条 通常含有招标项目标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公正、有效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监督,立即受理
25、投诉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觉犯罪线索,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要依法从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措施招标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有管辖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职权分别给以下惩处: (一) 限期更正、通报批评; (二)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暂停项目实施或资金拨付; (三) 含有相关资格,取消或提议相关部门取消其资格;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招标工程标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罚款。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本措施招标单位责任人、主管人员或其它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管辖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职权分别给以下惩处: (一) 限期更正、通报批评
26、、警告、记过、记大过;或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二) 含有相关资格,取消或提议相关部门取消其资格; (三) 没收非法所得; (四) 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依法给降级、免职、开除处分,并给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措施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中介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以下惩处: (一)五年内严禁参与本系统任何投标或招标工作; (二)招标活动监督部门必需向相关部门出具书面监察提议,明确写明提议处罚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企业系统各单位可依据本措施及企业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对应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本措施由国家电网企业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