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家谈税】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二)2.清算所得计算的几个前置性条件(1)清算所得税的入库时间。 由于清算期间已不存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仅是对清算终了后形成的清算所得征税,因此,清算阶段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正常经营期间的管理上是有区别的。例如,正常的经营期间,企业所得税一般采用的是“分月(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而清算期间则不应该存在预缴所得税的问题,并且清算期间也不存在预缴所得税基础。为了督促清算企业尽快完成清算所得税处理,有的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的清算期间进行了规定,例如规定的清算期为六个月,企业应自开始清算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并缴清所有应纳税款。因特殊情况,需
2、要延期进行清算申报的,比照延期申报的有关规定处理。(2)清算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在经营期间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清算期间产生的所得征税,原则上应该采用据实征收的办法,主要是因为清算期间的所得不同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目前,从具体的税收实践来看,企业清算采用核定征收的还是比较少的。(3)清算所得是否适用税收优惠。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产业和项目运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并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创造的收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原则上是不能够享受定期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待遇。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清算。虽然在正常的经营期间,高新技术
3、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但是取得的清算所得却应该按照25% 的法定税率去计算应纳税款。此规定的原因是:清算所得并不是由这个企业的高新技术业务创造的收益,因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否则就会出现滥用税收优惠的情况,违背了税收优惠的立法精神。这个问题中央层面的政策法规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部分税务机关发布地区性的清算所得所得税管理办法来看,大部分已经明确规定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取得的清算所得也并不是全部都不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也有例外的情况存在,例如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收
4、入、国债利息收入(包括采用国债交易净价法中转让收入中所包含的国债利息),这些是能够享受到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待遇的,主要是因为企业取得的这些收入与其企业性质和所处的经营状态环境无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第七行就是免税收入填列的行次,可见,清算期间取得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还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4)清算所得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清算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同时清算所得是单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一个征税期间的,因此,也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只要是未超过五年即可。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