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办费摊销处理方式有三种时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在进行。一些2008年成立的企业的财务人员来电咨询,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未作出具体的操作性规定,2008年(包括之前)成立的企业所涉及的开办费和按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不知道如何处理。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针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
2、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此种选择方式,对开办费的扣除方法,税法上遵从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均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也就是说无论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扣除都可以从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归集)。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
3、通知(2006年11月版)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这里“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关注。因而,此种方式下,对开办费的摊销时间,无论企业成立于何时,也无论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均为企业开始经营之日,而不是开办费的发生当期。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此种摊销方式与前述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前述处理方法是分期归集,一次摊销,此种方式
4、则是分月归集,次月摊销,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2008年新成立的企业,或2008年之前成立但在2008年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处理开办费,一经选定,就不得改变。以前年度未摊销部分的开办费,可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摊销扣除。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前述两种方式处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