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连地税:扣缴义务人登记
一、业务概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税务登记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服务对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一式二份)。
(三)附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3.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4.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6]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37条、第38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2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二)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并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四)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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