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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不可盲目筹划个税.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439994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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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不可盲目筹划个税由于工作关系,笔者经常接触一些企业的财务经理或相关办税人员,听他们诉说需求最大的是如何降低企业员工的个税负担,并且有根有据,一到发工资的时候,就会听到有员工说为什么人家同样挣这么多的钱,为什么缴税比我们少的多?是不是你们财务部门为了表功,尽可能地让我多缴一些?一些主管领导也常对财务部门提出要求,是不是可以做些税收筹划方面的考虑,使大家的个税负担降低。实际上,从税收政策角度看,个人所得税鲜有筹划空间,除了1600元费用扣除额和法定的“三险一金”可以不计入个税应纳税额外,其他个税免税项目很少,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单位所谓的节税方法不外乎是两种。一是收入费用化,即将支付给个

2、人的工资性收入体现为公司的管理费用,以减少个人的个税负担,这种行为不属于筹划范畴,属于涉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将受到税务部门处罚。二是通过“三险一金”优惠政策调整,较为突出的是住房公积金,由于当时一些企业经过批准可以突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限,所以给企业通过公积金规避个税提供了空间,一些外企职员因此可以缴存数千元的公积金而享受免税待遇。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

3、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条规定,实际上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规定了一个抵扣个人所得税的上限,超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规定了一个上限。按上述规定,假定2006年某市月平均工资2000元,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最高基数)为200036000元,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即使个人月超过6000元,也只能按6000元基数按12%比例享受免征个税待遇。因此企业通过适时调整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来进行个税规则显然没有更多空间。如果仅就企业普

4、遍适用的收入形式而言,如“工资+年终奖金”模式,只能通过适当调整月收入和年终奖比例而进行节税安排,从节税的角度比较,“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工资+多项奖金”方式,无疑应首选“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为达到税负最小,应使每月工资适用税率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相当,或者月工资税率较高一级(因为月工资每月均可扣除相应适用税率扣除数而奖金只能扣一次,具体可参见本版其他文章),但问题是这种方法毕竟是一种理论的计算,在实际工作中,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有着与企业薪酬制度较强的关联性,它既涉及企业的绩效考核,又涉及企业的管理费用预算,因此不能单纯从节约个税的角度,去人为筹划个税,企业还需综合多方面的情况,谨慎选用与自己适用的薪酬模式,以达到综合利用个税优惠,节约个税的目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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