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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之五: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问题.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439949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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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之五: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作为公告中明确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君合信财税视点就该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

2、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君合信财税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

3、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根据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追征,那么多交的也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 案例:君合信公司做2012年度企业

4、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人为失误,少扣除当期折旧5000元,导致2009年度多纳所得税1250元,那么2012年汇算清缴时,君合信公司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多交的1250元应当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以抵减2012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1250元。 君合信财税视点:多缴的税款可抵可退,给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如果只能退税,由于程序复杂,纳税人会望而却步,该规定值得称道。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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