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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公司购实物发给员工如何处理.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439788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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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购实物发给员工如何处理【问题】如果公司购买实物发放给员工,可以计入工资科目吗?还是必须计入福利费?如果计入工资科目,那么公司付款所取得的发票如何入账处理(会计分录)?如果计入福利费,是否能够税前抵扣? 【解答】1、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第二条最后一款同时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问: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允许企业向职工发放各类购物卡、消

2、费券,但事实上屡禁不止。通知对现实中企业发放的这类购物卡、消费券是如何考虑的?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在定义中就明确了“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对于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采取列举法进行规范,事实上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根据通知规定,对于“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 问:按照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怎样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

3、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

4、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会计上计入工资还是福利费,应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确定。会计处理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银行存款”。发生的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则应借记“营业外支出”。 2、对于企业支付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非货币性福利,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作为福利费扣除;如果属于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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