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为保证企业报表数据的真实可靠,避免对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和判断造成误导,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企业定期或至少在年末,对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对发生不符的要按规定进行调整。但本文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中对盘亏的存货和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不明晰,不利于指导实际工作中具体业务的操作。下面就此谈谈具体看法: 一、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规定的不足 1忽略了对盘亏资产审批前的会计处理规定 制度的第20条和第40条分别规定,盘亏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
2、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则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盘亏的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末经批准,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范约七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很明显,制度仅对盘亏资产审批后会计处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并未规定审批前具体的会计处理。 2忽略了盘亏资产的会计处理中对相关减值准备的转销 制度在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解释中,未对盘亏资产审批前的会计处理作详细规定,但在对“待处理财产损益”的解释
3、中规定: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很明显,制度中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盘亏资产没有涉及相关减值准备(即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步转销的问题。 二、关于盘亏资产会计处理的建议 1在制度中增加对盘亏资产审批前会计处理的规定 在制度中增加对盘亏资产审批前会计处理的规定,这样,一方面保证了制度对盘亏资产会计处理的前后一惯性,另一方面,便于会计人员实际工作中具体业务的操作。2在制度中增加对盘亏资产已计提相关减值准备转销的规定 例A企业盘存产品一批,
4、成本10,000元,且该批产品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0元,原因属非正常损失;盘亏设备一台,原始价值50,000元,已提折旧10,000元,且该设备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审批前 盘亏存货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9,900 存货跌价准备100 贷:库存商品10,000 盘亏固定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39,50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 累计折旧10,000 贷:固定资产50,000(2)审批后 盘亏存货 借:营业外支出9,9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9,900 盘亏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39,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39,50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