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理解增值税政策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在理解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时,建筑业企业要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税法与建筑法规的关系税法与建筑法规的立法目的不同,侧重点和应用领域也有所不同,前者是为了保证所有行业纳税人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后者是为了促进建筑业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从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看,税法规范的是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既包括个人纳税人也包括单位纳税人,建筑法规规范的是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在我国实行行业准入和资质管理制度的现状下,进入建筑市场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而建筑业资质只授予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主体不得从事建筑活动.从税目
2、上看,建筑服务不仅包括建筑业企业常见的工程、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等五类建筑服务,还包括电信、有线电视、自来水、电力、燃气、供暖等经营者向用户提供的收取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的服务.可见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仅仅包括建筑业企业.因此,建筑业企业应科学认识和处理税法与建筑法规的关系,实行增值税以后,行业法规的重要性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建筑法规,杜绝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维护企业税收利益,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二、经营范围与应税项目的关系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文件,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
3、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专门的行业表述外,其余关于征税对象的表述,均为纳税人提供XX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XX计税方法,以XX为销售额,按照XX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换言之,在政策文件中,我们看不到建筑业企业应该怎么交税,而只能看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交税.因此,对于建筑业企业而言,应正确区分企业经营范围与应税税目,不能把所有的经营业务均视为建筑服务,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析各类业务的税收属性,是不是属于应税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就不交税,属于什么税目就按照什么税目交税.建筑业企业常见的不征税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投资分红、保险赔付、符合规定条件的代垫费用、政府补助
4、、保证金、押金、对分包单位的罚款、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等.建筑业企业收入及税目:1.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建筑等主营业务收入,属于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2.建筑总承包企业取得的总包管理费、配合费、服务费等,以及总公司收取的子公司、独立税务登记的分公司的管理费、综合服务费等,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一般纳税人无简易计税方法规定,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3.建筑业企业收取的垫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收入,属于提供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无简易计税方法规定,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4.建筑业企业销
5、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如废旧物资、标书)等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无简易计税方法规定,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5.建筑业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销售旧货,可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税.6.建筑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机械或周转材料等有形动产,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7%,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指出的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其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时间最早是2012年1月1日,并非2016年5月1日
6、,全国各地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时间如下: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其他地区:2013年8月1日.7.建筑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属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按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一般纳税人以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业企业应分别核算上述其他业务收入与提供建筑服务的收入,
7、否则,将面临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三、管理体系与政策规定的关系建筑业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税收管理体系和流程,合理确定不同管理主体的职责分工,实现税收政策的普遍性规定与建筑业企业具体管理实践的有机融合.建筑业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体系和管理流程至少应包括如下六个组成要素:一是计税方法的选择,即哪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哪种计税方法对企业更有利;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即建筑业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三是发票的开具,即发票什么时候开,开什么样类型的发票,发票由谁来开;四是税款的预缴和抵减,包括预缴的时间、地点、税种,预缴之后的抵减等;五是进项业务的处理,即企业在存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
8、下,各项目部、二级管理主体及公司总部所发生的进项业务,其扣税凭证如何认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六是纳税申报,包括纳税申报的主体如何确定,项目部的涉税资料和数据如何传递至机构等.不同管理主体在税务管理体系中的职责分工,属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组成部分,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可控性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妥善处理.公司总部:增值税中的机构和总机构概念,是企业管理主体中的最高层级,是最常见的纳税主体,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登记地的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企业实行公司项目部管理
9、模式的,项目部应通过公司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独立税务登记的分公司、事业部等:增值税中的分支机构概念,除不具备法人资格外,其余的税务管理职能与总公司相同,可自行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建筑业企业实行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管理模式的,项目部应通过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是独立的纳税人,其增值税管理流程在申报纳税后即已完结,无需再向总机构汇总.项目部以及未独立税务登记的分公司、事业部等:企业内部管理主体,不具备独立的税务管理职能,除异地施工的项目部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外,其他涉税事项均应由上级机构统筹管理.为便于机构对所属管理主体的税务管理,准确完整汇总纳税人整体的应纳税额,笔者建议可在企业内部实行逐级申报,层层汇总的税务管理模式:各基层管理主体以上一级管理主体为虚拟税务机关,按纳税期限向其进行内部纳税申报,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直至汇总至机构层级,由机构在纳税人整体范围内汇总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