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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付款-、背书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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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汇票的出票 、承兑 、付款 、背书汇总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1.商业汇票的概念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商业汇票的种类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3.商业汇票的当事人在商业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有:(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2)承兑人,出票人如果是卖方,承兑人为买方;出票人如果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3)付款人,是买方的开

2、户银行;(4)收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在银行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1)出票人是承兑申请人;(2)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3)收款人是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二、商业汇票的出票1.出票人的确定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

3、期;(7)出票人签章。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未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2)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对出

4、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三、商业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的期限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承兑成立删除

5、)2.承兑的效力(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四、商业汇票的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1.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

6、法定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2.支付票款持票人付款提示后,付款人依法审查无误后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否则,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3.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注意】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

7、,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五、商业汇票的背书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汇票转让只能采取背书方式。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1.背书的形式(新增)(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

8、据的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4)粘单的使用。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是无效背书。2.背书连续(新增)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

9、人应自行承担票据责任。3.法定禁止背书(新增)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六、商业汇票的保证保证是指票据保证,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1.保证的当事人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2.保证的格式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3.保证的效力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1)保证人的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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