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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奖惩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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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教职员奖惩条例(试行) 院发〔〕29号 9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足调动教职员工作主动性,实事求是地评价教职员工作,奖优罚劣,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秩序,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学院健康快速发展,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教职员应爱岗敬业、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言行举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条 奖惩措施把政治思想工作、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方法有机结合。奖励时,要坚持精神和物质相结合;对违纪违规教职员,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涉嫌严重违法者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全院教职职员。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奖励条件 对有下列表现教职员,可给予奖励: 1、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取得重大结果者; 2、在科学研究工作中相关键发明发明或取得重大结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者; 3、在党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高,工作实绩突出者; 4、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 5、在完成岗位责任制或目标管理任务中成绩突出者; 6、预防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学院和师生利益免受或降低重大损失者; 7、有其它突出功绩应该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种类 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1、个人奖励分为: (1)优异教育工作者、优异老师、优异教导员(班级导师)、青年老师新秀; (2)教学科研优异结果奖、优质课奖; (3)优异党员、优异党务工作者、“三育人”优异个人、文明老师; 2、集体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优异集体称号。 第七条 评奖措施及要求 1、各单项奖每十二个月评选一次,集中于第二学期评选,老师节进行表彰。“三育人”优异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 2、依据奖项内容,分别由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制订评奖细则,按细则组织评奖。 集体奖励、个人奖励评选中,各部门要讲实绩、讲效果、讲进步,严格按条件公正公开地进行评定。 3、评选优异个人必需充足发扬民主,采取自下而上措施,严格掌握条件,由群众民主评选,领导认真审查,要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绝不能搞平均主义和轮换形式。 4、多种奖励均由学院同意。不经学院同意,不能记入档案和作为评职、晋级等方面依据。 第八条 评奖程序 学院采取个人(集体)申报和民主推荐形式进行初评。 1、申报、推荐(集体和个人)人选及材料:由各单位按文件要求申报、推荐优异集体和个人,要写出事迹材料、提供对应业绩证实材料并填写《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评优申报表》。 2、成立专题“评优工作小组”,由学院相关部门责任人组成。评优工作委员会依据材料和名额百分比确定人选后进行公告和征求意见。 3、公告:由相关奖项主管部门汇总公告三天,如有异议者向相关部门提出,情况属实取消参评者资格。公告如无异议,“评优工作小组”提交院长办公会,确定评优结果。 4、评优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各职能部门依据工作分工具体负责:优异教育工作者、优异老师由院办、教务处牵头负责;优异教导员(班级导师)由学生处牵头负责;教学科研优异结果奖、优质课奖、青年老师新秀奖由教务处牵头负责;优异党员、优异党务工作者、“三育人”优异个人、文明老师由党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细则和标准由负责部门参考本措施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奖励措施 1、优异集体颁发奖牌(奖状),优异个人授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评定职称条件之一; 2、以上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同时,并可发给奖品、奖金。 3、以后凡推荐到全国、省、市表彰奖励各类优异集体和个人,除特殊人才外标准上在本院表彰优异集体和个人中产生。 第三章 处罚 第十条 我院教职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给行政处分。假如情节轻微、性质不严重,经过批评教育后,认识很好,有更正错误主动表现,可免予行政处分。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私自离岗,常常迟到、早退、旷工,不完成岗位工作;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任务分配,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严重影响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三)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经济损失;   (四)违反校纪校规造成工作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   (五)打架斗殴、偷窃公共财物、涉密泄密等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政策法规或被公安机关处罚通常违法行为(治安警告、行政拘留);   (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危害人生命安全;   (七)剽窃或剽窃她人结果,纵容考场舞弊,制作或出具假证书、证实、证件;   (八)犯有其它严重错误。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依据学院处罚条例制订工作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认定细则,配套实施。 第十二条 处罚种类 处罚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三条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免职、开除五种。 第十四条 给教职员经济处罚,应该视错误情节和由此造成国家、学院财产损失或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处以一次性经济赔偿。对支付赔偿有困难当事人,能够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但扣款金额不宜超出月工资收入50%。 第十五条 教职员错误行为,符合聘用协议中单方面解除协议,学院经过解除聘用协议方法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处罚工作程序 (一)教职员处罚,由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在认真调查基础上,搞清事实,取得证据,提出书面处罚意见,报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或人事部门。 (二)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或人事部门在收到书面意见3天内,组织相关部门和向当事人复核事实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院长办公会。 (三)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结论,按类别在院内公布,同时把决定书面材料转人事部门归档。 (四)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或人事部门负责把书面决定转达当事人。当事人如有拒绝签收,能够采取公开通告方法通知。 (五)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书面决定通知3天内,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院办、教务处、工会和职能部门责任人组成)提出申请。 (六)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政府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在施行中若有未含奖惩内容,能够参考本措施相关条款实施,也可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实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有和国家政策法规不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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