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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审核发证指导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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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如下简称“ISM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 污染管理规则》(如下简称“NSM规则”)实行,规范公司和船舶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权利、责任 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允许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行本规则主管机关 (如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 定海事管理机构、委托机构及授杈承认组织按照主管机关 拟定审核发证杈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合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海事管理机构、委托机构(如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安 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承认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安全管 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条实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经主管机关 认定审核员资格。 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审核种类涉及:暂时审核、初 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审核 种类涉及:暂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 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畴,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 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 第一节暂时审核与发证 第九条申请暂时审核公司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营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 增长新船舶种类; (三)已做出在获得“暂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营安全管理 体系筹划安排; (四)申请人如为“(暂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公司,则还应 当满足距前一“(暂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巳超过6个月。 第十条暂时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营 安全管理体系公司); (三)安全管理手册; (四)安全管理体系文献清单; (五)公司所属及管理所有船舶清单(如有); (六)6个月内实行满足ISM规则/NSM规则所有规定安 全管理体系筹划; (七)其她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审核发证祈求(委托)函 (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非五星旗该国家或地区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第十一条暂时审核重要内容涉及: (一)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与否满足ISM规则/NSM规 则目的规定;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献与ISM规则/NSM规则所有规定 覆盖性和符合性,以及与合用国际公约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符合性; (三)公司6个月内运营满足ISM规则/NSM规则所有规定 安全管理体系可行性; (四)其她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特别规定(如合用)。 第十二条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发证,审 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有效期为12个月“暂时符合证明”。 第十三条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批准发证,不予签发“临 时符合证明”,公司可在满足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状况下重新申请 暂时审核。 第二节初次审核与发证 第十四条持有“暂时符合证明”公司,应当在其证书届满 2个月前申请初次审核。 第十五条申请初次审核公司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安全管理体系巳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营3 个月; (三)持有有效“暂时符合证明”。 第十六条初次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二)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修改状况阐明(如有修 改); (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四)公司所属及管理所有船舶清单。 第十七条初次审核重要内容涉及: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献与ISM规则/NSM规则关于规定 覆盖性和符合性; (二)公司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有效实行安全管理体 系客观证据; (三)其她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特别规定(如合用)。 第十八条如果公司有1个以上负责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 污染分支机构或部门,初次审核应当全面覆盖这些分支机构及 部门。 第十九条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发证,审 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明”。 第二十条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批准发证,审核发证机 构不予签发“符合证明”。公司可在有关问题整治完毕并满足本规 则第十五条规定状况下重新申请初次审核;如公司对有关问题 整治完毕时“暂时符合证明”已失效,则可在满足本规则第九条规 定状况下重新申请暂时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证明”只对通过初次审核船种有效,有 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签注。 第二十二条初次审核和“符合证明”签发工作应当在“暂时 符合证明”届满之日前完毕。 第三节年度审核与签注 第二十三条为保持“符合证明”有效性,公司应当在“符合 证明”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 第二十四条年度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二)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修改状况阐明(如有修 改); (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四)公司所属及管理所有船舶清单。 第二十五条年度审核重要内容涉及: (一)上次审核后对安全管理体系釆取纠正或修改与ISM 规则/NSM规则符合性; (二)公司岸基、船舶保持实行安全管理体系客观证据; (三)其她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特别规定(如合用)。 第二十六条如果公司有1个以上负责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 污染分支机构或部门,年度审核不规定对每个分支机构或部门 均安排审核,但4次年度审核要全面覆盖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及 部门。 第二十七条年度审核不规定对每个船种均选用代表船审 核,但4次年度审核中对代表船审核要全面覆盖公司“符合证 明”合用所有船种。对被主管机关列为重点跟踪公司等另有 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被主管机关评比为“安全诚信公司”年度审核 可釆取“内审代替外审”方式由公司按上述规定自行组织,审核 发证机构视情可派1名审核员对公司审核过程进行监督。审核结 束后,公司应当将审核报告等有关材料提交审核发证机构。 第二十九条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年度签注 ,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符合证来年度审核签注”。 第三十条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批准年度签注,审核发 证机构应当注销并收回该公司“符合证明”或公示其“符合证明” 失效。 第三十一条年度审核和签注应当在“符合证明”周年日前或 后3个月内完毕。 第四节换证审核与发证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届满3个月前申请换证 审核。 第三十三条换证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二)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修改状况阐明(如有修 改); (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四)公司所属及管理所有船舶清单。 第三十四条换证审核范畴、内容合用本规则对公司初次 审核规定。 第三十五条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换证, 审核发证机构向公司签发新“符合证明”。 第三十六条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批准换证,审核发证 机构应当注销并收回该公司“符合证明”或公示其“符合证明” 失效。 第三十七条换证审核应当在原“符合证明”届满之日前3 个月内完毕,证书换发工作应当于原证书届满之曰前完毕,新签发 “符合证明”自原证书届满之日后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第五节跟踪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 第三十八条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如发现公司安全 管理体系运营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状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 定状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营有效性时,审 核发证机构应当在公司对所有不符合规定状况整治完毕后对其进 行跟踪审核。 第三十九条对被决定实行跟踪审核公司,审核发证机构 仍予以“符合证来年度审核签注”或换发证书,但“符合证明”有 效性服从于跟踪审核结论。 第四十条跟踪审核重要内容涉及:公司在指定期限内 对不符合规定状况实行纠正办法客观证据及釆取纠正办法 后,安全管理体系运营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审核结论 ,维持“符合证明”有效性。 第四十二条拒不接受跟踪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 意维持“符合证明”有效性,审核发证机构应当注销并收回该公 司“符合证明”或公示其“符合证明”失效。 第四十三条跟踪审核应当在相应年度或换证审核后9个 月内完毕。 第六节附加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 第四十四条公司有下列状况之一,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对 公司适时实行附加审核: (一)所管理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水上交通事故,或所 管理船舶发生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较大级别水上交通事故,或所管理船舶在任意6个月内持续发生2次及以上负有对等及 以上责任普通级别水上交通事故; (二)所管理船舶在任意6个月内滞留率(PSC和FSC合 计)超过10%(含)且被滞留船舶达到2艘次及以上,或所管理 同一船舶在任意6个月内滞留2次及以上; (三)其她也许影响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营有效性重大 事件。 第四十五条附加审核范畴应当覆盖引起审核事件所 发生因素,及也许影响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ISM规则/NSM规 则符合性及其运营有效性所有有关方面。如发既有严重不符合 规定状况,可扩大审核范畴,直至实行全面审核。 第四十六条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审核结论 ,维持“符合证明”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拒不接受附加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 意维持“符合证明”有效性,审核发证机构应当注销并收回该公司“符合证明”或公示其“符合证明”失效。 第三章船舶审核发证 第四十八条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公司应当向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四+九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 料后,应当进行申请材料审查。 对船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畴,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 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 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五十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 排审核组对船舶进行审核。 第一节暂时审核与发证 第五十一条申请暂时审核船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新或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管理; (二)巳配备公司制定合用于本船安全管理体系文献; (三)公司已获得合用于该船种“符合证明”或“暂时符合证明”; (四)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状况,前两次未持续持有“暂时安 全管理证书”。 第五十二条船舶暂时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二)与该船关于安全管理体系文献清单; (三)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行内审筹划; (四)船舶管理合同复印件(代管船舶); (五)船舶之前两次持有“安全管理证书”和/或“暂时安全管 理证书”复印件或状况阐明(合用时); (六)代管船舶评估报告(代管船舶)。 第五十三条船舶暂时审核重要内容涉及: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献与否适合于该船; (二)公司3个月内对该船实行内部审核筹划与否可行; (三)船长及高档船员与否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行筹划 安排。 第五十四条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发证,审核发证机构向船舶签发“暂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五十五条未通过审核,不予签发“暂时安全管理证书”。 船舶可釆取纠正办法并满足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状况下重新 申请暂时审核。 第五十六条“暂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特殊 状况下,审核发证机构依申请可对“暂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 个月。 第二节初次审核与发证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在船舶“暂时安全管理证书”届满2个月前申请船舶初次审核。 第五十八条申请初次审核船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巳配备公司制定合用于本船安全管理体系文献; (二)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营至少3个月; (三)公司巳获得合用于该船种“符合证明”(公司初次审核 时选用代表船除外); (四)持有有效“暂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五十九条初次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二)上次审核后与该船关于安全管理体系文献修改状况说 明(如有修改); (三)最新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四)船舶管理合同复印件(代管船舶)。 第六十条船舶初次审核重要内容涉及: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献与否适合于该船; (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营有效性。 第六十一条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发证,审核发证机构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为5年“安全管理证书”,其有 效性服从于中间审核。 第六十二条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批准发证,审核发证 机构不予签发“安全管理证书”。船舶可在有关问题整治完毕并满 足在“暂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及本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情 况下重新申请初次审核;如公司对有关问题整治完毕时“暂时安全 管理证书”已失效,则可在满足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状况下重 新申请暂时审核。 第六十三条初次审核和“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工作应当在 “暂时安全管理证书’’届满之日前完毕。 第三节中间审核和签注 第六十四条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 期内实行一次中间审核。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第2个周年曰 之后6个月内申请船舶中间审核。 第六十六条中间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二)与该船关于安全管理体系文献清单; (三)上次审核后与该船关于安全管理体系文献修改状况说 明(如有修改); (四)最新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五)船舶管理合同复印件(代管船舶)。 第六十七条中间审核重要内容涉及: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献修改与该船适合性; (二)该船保持实行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 第六十八条通过审核,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予 以“中间审核签注”。 第六十九条未通过审核,不予中间审核签注,审核发证机 构同步注销并收回该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公示其“安全管理证 书”失效。 第七十条中间审核和签注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2和第 3个周年日之间完毕。 第四节换证审核与发证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届满3个月前 申请船舶换证审核。 第七十二条换证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二)与该船关于安全管理体系文献清单; (三)上次审核后与该船关于安全管理体系文献修改状况说 明(如有修改); (四)最新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五)船舶管理合同复印件(代管船舶)。 第七十三条换证审核范畴、内容合用本规则对船舶初次 审核关于规定。 第七十四条通过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换证, 审核发证机构向船舶签发新“安全管理证书”。 第七+五条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批准换证,审核发证 机构应当注销并收回该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公示其“安全管理 证书”失效。 第七十六条换证审核应当在原“安全管理证书”届满之曰前 3个月内完毕,证书换发工作应当于原证书届满之日前完毕,新签 发“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届满之日后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5年。 第五节附加审核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性维持 第七十七条船舶有下列状况之一,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对 船舶适时实行附加审核: (一)发生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普通及以上级别水上交通 事故; (二)因体系运营方面缺陷被滞留; (三)其她也许影响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营有效性重大 事件。 第七十八条附加审核范畴应当覆盖引起审核事件所发 生因素及也许影响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与ISM规则/NSM规则 符合性及其运营有效性所有有关方面。如发既有严重不符合规 定状况,可扩大审核范畴,直至实行全面审核。 第七十九条通过审核,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进 行“附加审核签注”。 第八十条拒不接受附加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批准 维持“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性,审核发证机构应当注销并收回该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公示其“安全管理证书”失效。 第四章其她规定 第八十一条审核发证机构在签发“符合证明”、“暂时符合证 明”、“安全管理证书”、“暂时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来年度审核 签注”时,不再发放证书副本。公司、船舶应当持有关证书复印 件作为副本使用。 第八十二条当“符合证明”、“暂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 书”、“暂时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来年度审核签注”丟失、灭失或 破损(巳影响到证书有效性辨认)时,公司可向审核发证机构申 请补发相应证书。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在补发证书上记录补发时 间,其她有关内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 第八十三条当证书所述内容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向审核 发证机构申请证书变更。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在新证书上记录变更 内容及变更时间。除变更内容外,新证书其她内容应当与原证 书一致。 第八十四条针对公司初次、年度或换证审核时,选用代表 船需进行初次、中间或换证审核状况,若签发船舶“安全管理证 书”机构为海事管理机构,则公司应当在提交公司审核材料时一 并提交船舶有关审核材料。同步,对于已通过审核代表船,经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发证后直接签发证书或由审核组长予以签 注,不再对其另行审核;若签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机构非海事 管理机构,则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联合相应机构构成审核组对代 表船进行联合审核,通过审核后,由相应机构按规定签发证书或予 以签注。 代表船审核应当尽量与公司审核同步进行,如确因船期等原 因无法同步审核时,应当在公司审核前3个月内完毕。针对国际 航行船舶作为代表船时无法回到国内状况,审核发证机构可认 可相应机构3个月内对船舶审核。 第八十五条对审核期间不回公司所属辖区港口船舶审 核,具备管辖杈审核发证机构可以委托船舶停靠港口所在地 审核发证机构实行审核。 第八十六条在初次审核过程中,公司或船舶有下列状况之 一,审核组向审核发证机构报告后有权中断审核: (一)公司或船舶缺少必要准备,涉及公司或船舶重要管理 人员不能接受审核等状况; (二)审核中发现严重不符合规定状况; (三)审核中发现大量普通不符合规定状况且对安全管理体 系运营有效性影响较大。 公司及船舶应当釆取有效整治办法,对审核中发现不符 合规定状况进行降级或消除,否则审核不得恢复。中断审核最长 不得超过一种月,过期即告审核结束且审核成果为不通过。 第八十七条船舶持续停航时,公司应当向所属审核发证机 构报告。船舶持续停航时间超过9个月,应当将“安全管理证 书”交回审核发证机构,待船舶复航时应当重新申请暂时审核。 第八十八条针对公司年度、换证审核时,其体系内无管理船 舶状况,如满足在审核之前一年内安全管理体系在有关船种至 少1艘船上运营超过3个月并且公司书面承诺在审核之后一年内 安全管理体系将在有关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营超过3个月条件 下,可以对其进行审核并予以有关船种证书签注、换发。否则, 审核发证机构不予审核并注销、收回公司有关船种“符合证明” 或公示其有关船种“符合证明”失效。公司可在满足本规则第九 条规定状况下重新申请暂时审核。 第八十九条“符合证明”、“暂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 书”、“暂时安全管理证书”因故被注销或失效,公司可在满足本 规则第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状况下申请暂时审核。 第九十条主管机关根据ISM规则规定接受其她国家或 地区主管机关祈求(委托)对非五星旗船舶及其公司审核发证 ,由主管机关或其指定、委托审核发证机构参照本规则及有关 规定实行。 第九十一条公司釆取欺骗手段骗取证书,一经查实,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注销其证书或公示证书失效。 第五章责任和义务 第九十二条对公司、船舶所实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解除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和船舶、船员遵守国际、国内关于安全和环境 保护公约、法律法规责任。 第九十三条在审核过程中,公司应当配合审核员工作,向审核员提供所需工作便利,依照审核员规定提供证据性资料, 以便保证审核工作顺利完毕。 第九十四条公司有责任拟定并釆取必要办法以整治不符合规定状况和问题,并应当将不符合规定状况整治状况向审核发证机构报告,审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验证。 第九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安全管理体系文献改版、管理船舶变化、公司组织机构和岸上重要管理人员变动及事故、滞留、行政惩罚等信息向审核发证机构书面报告。 第九十六条审核发证机构和审核员应当严格按照ISM规 则/NSM规则以及本规则规定,公正、高效地实行审核,并接受主管机关管理和监督。主管机关可派员对审核过程、状况和结 果进行复查和监督检查,也可直接指派审核组对公司或船舶进行 审核。 第九十七条对于在审核中所接触关于文献,审核员应当保守秘密并谨慎解决。 第九十八条对审核员不合法行为,公司可向主管机关或相应审核发证机构投诉,并可规定予以调换审核员。 第九十九条审核员违背本规则或其她关于规定,审核发证机构应当依照关于规定进行解决。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百条本规则“公司”是指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责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第一百零一条“符合证明”、“暂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 书”、“暂时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来年度审核签注”等证书及审 核发证工作中使用有关表格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发。 第一百零二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级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月9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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