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一、安全目的管理制度.1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3三、格书焦化煤矿劳动管理制度.8四、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11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7六、盲巷管理制度.19七、安全办公会议制度.21八、安全奖惩制度.23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25十、安全检查制度.27十一、事故隐患排查制度.30十二、安全教诲与培训制度.33十三、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38十四、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40十五、安全投入保障制度.42十六、事故报告、调查与解决制度.44十七、煤矿井下爆破制度.49十八、入井须知.52十九、矿井测风制度.53二十、煤矿井下瓦斯级别鉴定制度.54二十一、矿井瓦斯检查制度.58二
2、十二、矿井瓦斯排放制度.60二十三、矿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63二十四、“三违”惩罚规定.65安全目的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勉励机制,增进安全生产工作,依照国家关于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的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同步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矿年度生产同步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的。第三条 矿长对矿安全生产目的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用相应组织、技术和政策办法,勉励职工参加安全目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根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工作规定,矿每年制定公司目的管理筹划,内容涉及:1、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工作规定 ; 2、年度安全管理目的;保证
3、完毕安全生产目的组织、技术和政策办法;3、安全目的管理实行、考核和奖惩。第五条 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的筹划安全管理目的涉及:1、事故死亡人数;2、千人负伤率;3、工日损失;4、设备完好;5、工程质量;6、设备和财产损失;7、安全教诲与培训;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第六条 制定和贯彻年度安全目的管理筹划,矿与队、班组订立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的层分解贯彻,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的,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涉及:1、安全管理目的完毕状况;2、队班组安全管理状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状况,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状况。第七条 煤矿勉励职工参加目的管理,对完毕安全管理目的好队
4、、班组或个人予以奖励,详细条件是;1、完毕考核期内安全管理目的;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三违”行为。第八条 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目的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定办法,即将班组承诺安全管理目的各赋一定权值,满分100分,浮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做好煤矿矿用设备、器材检查、检修工作,使其符合国标和行业原则,保障安全生产,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井使用有特殊安全规定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第三条 矿用设备、器材检查、检修、采购、安装及使用人
5、员,应通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理解并严格执行设备、检测仪器检修质量原则。第四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和人员,采购、检查、检测和检修人员必要对矿用设备、器材质量、性能负责,依照本制度,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采购、检查、检测和检修,保证处在良好状态。第五条 根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规定矿用设备、器材,涉及如下类别:1、矿用设备:采掘、支护、装载、提高、运送、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和空气压缩等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及各种防护装置等。2、矿用器材:炸药、雷管、起爆器、导火索、导爆索、电缆、钢丝绳、通讯器材、矿灯、防灭火材料、支护材料等。
6、3、劳动防护用品: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机罩防护服、防护鞋、救护设备及用品等。4、安全检测仪器:安全监控系统、瓦检器、测风仪表、各种有害气体检测仪、顶板压力观测仪等。5、经关于主管部门认定其她有特殊安全规定设备、器材。 贯彻执行前4项规定,严格按国家关于部门规定产品目录执行。第六条 有特殊安全规定矿用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原则,应当是合格产品,并获得有关证书。1、井下使用设备、安全检测仪器必要获得矿用产品标志。2、阻燃电缆、输送带应当有安全标志、准用证。爆炸材料应是煤矿许用产品。3、防爆设备应当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劳动
7、防护用品应有安全鉴定书。第七条 建立设备、器材采购制度,严格采购、审查、审批和验收程序。采购设备、器材时,采购人员除有关合格证明书外,还应获得产品阐明书等技术资料。第八条 矿用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产品阐明书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合格,方可安装:安装结束,应由安装、使用和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检查员联合验收、试运转,确认安装合格,办理移送手续,方可运营。第九条 矿用设备发生设备事故或中断使用1年以上,使用前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第十条 各类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要由防爆检查人员对其保护装置、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第十
8、一条 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使用前,必要通过检测,确认敏捷精确、可靠,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已经使用矿用设备、器材要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当及时解决,禁止带故障运营。要加强寻常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处在良好状态。第十三条 建立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检查、检修档案,做到设备底数清晰。第十四条 应当加强对不良设备监控、检查,建立不良设备分类台帐,载明设备使用履历、检查状况及隐患所在。应当有弥补缺陷安全办法。第十五条 建立分项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质量、管理养护、使用作业和检修工艺原则,建立批量抽检和全检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严格
9、界定各种设备、器材检查、检修周期,保证检查、检修按原则执行。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应当贯彻到人。建立、健全矿用设备、器材质量检查责任制,明确车间、班组和操作人员在保证设备、器材质量方面责任,建立严密质量考核体系,做好矿用设备、器材考核、评价工作。矿负责:1、制定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基本制度:2、制定矿用设备、器材目录;3、制定设备检测仪器质量原则:4、每年对矿用设备、器材综合检查和考核评价。班组和操作人员负责:1、对矿用设备进行检查;2、维护保养;3、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十七条 建立煤矿新上设备和设备更新论证制度。实验、采用涉及安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或新工艺,应当先进行论证和安全检查,制定
10、相应安全办法,确认安全,方可投入施工和使用。第十八条 已使用设备、器材,依照国家规定定期标校。矿用设备、器材经维修仍达不到质量原则及安全合格标志过期,应按规定及时报废。第十九条 建立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评奖惩制度,对关于单位及作业人中按国家关于规范、原则进行定期、不定期考核、评价,并会诸奖惩。格书焦化煤矿劳动管理制度第一条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煤炭法及格书焦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关于法律、法规和规定,为搞好我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保证全面完毕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筹划。特制定本劳动管理制度。第二条 矿对劳动力实行二级管理,矿长对劳动力全面综合管理,生产副矿长对劳动
11、力详细管理。第三条 全矿所有职工必要一切听从指挥,服从管理,维护矿长最高指挥和领导权力。第四条 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准时上下班,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第五条 有事必要先请假后离矿,事假期间矿不核发工资。事假审批假权限:管理人员向矿长请假,辅助人员、井下生产人员5天如下假期,向生产副矿长请假;5天以上假期向矿长请假。请假必要办理请假手续,审批假人员必要做好有关登记。对有事不经请假擅自离矿者,矿将作旷工论处。第六条 职工有病可以请休病假,病假期间矿不核发工资。请休病假30天如下,由生产副矿长审批;请休病假30天以上,由矿长审批。病假超过60天,矿作自动辞职解决。第七条 职工因公受伤享有工伤待遇,
12、工伤治疗期间和工伤修养期间矿核发工伤工资(因违章作业,矿不认定为工伤)。工伤治疗和工伤修养期限期限由医生核定,若医生认定伤势治愈,矿将不再核发工伤工资。工伤工资按30元/天原则核发。第八条 职工必要遵纪守法,因违法乱纪或违章操作而导致人身伤害,矿作非因工负伤论处。非因工负伤,矿不予以核发任何工资。同步,矿将追究其有关责任。第九条 职工必要出满勤干满点,年出勤250天以上,月出勤22天以上。为保证职工出勤率,职工按月缴纳出勤保证金50元,职工月出勤达22天以上(含22天),出勤保证金顺推下月,作为下月出勤保证金;月出勤22天如下,出勤保证金矿将予以扣除,下月重新缴纳出勤保证金。第十条 凡作旷工解
13、决,每月旷工3天如下(含3天),矿将对其进行教诲;每月旷工达3天以上10天如下,旷工每天罚款10元;每月旷工达10天以上,矿将作自动辞职论处。第十一条 职工必要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下级服从上级,对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安排,矿一方面作罚款解决,罚款数额50200元;对恶意顶撞上级,情节恶劣,矿将作辞退解决。第十二条 全矿职工必要维护矿利益,准时完毕矿下达各项生产和安全任务。第十三条 劳动力由矿长统一负责,管理人员、辅助人员安排由矿长详细负责;井下作业人员安排由生产副矿长详细负责。任何人无权随意安排。未经矿长或生产副矿长批准擅自上班人员,矿一律不视为本矿在册职工,并不核发工资。第十四条 矿统一组织安
14、全检查、安全办公会及生产工作会议等,所告知人员必要准时参加,非特殊状况不准请假(请假向矿长请假),否则,一律作旷工解决,并一次惩罚50元。第十五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请人代班,若需请人代班,必要报请关于领导批准。井下安全员、瓦检员必要报请矿长或工程师批准。否则,矿不予核发工资。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实行,本制度最高解释权属矿长。爆炸材料管理制度总 则第1条 为加强煤矿爆炸材料管理,保证公众安全和生产安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称爆炸材料是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第3条 爆炸材料运送、装卸、储存、保管、支领和清退、销
15、毁和雷管编号应当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本制度。第4条 煤矿应当建立涉爆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所涉人员在爆炸材料管理、使用中职责;建立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人在运送、搬运、使用中对的操作。第5条 从事运送、装卸、保管和使用等涉爆人员应通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6条 煤矿组织涉爆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爆炸材料装卸运送第7条 由地面向爆炸材料库、向矿井运送爆炸材料,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由专职人员装卸和押运,在指定地点卸车。库管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填写爆炸材料领料单,并及时装专车(爆炸材料专用车)运往
16、井下爆炸材料库。第8条 从地面向井下运送爆炸材料,应事先告知绞车司机、井上下拥罐(把钩)工,商定运送时间,保证车辆优先通行。装载容器、堆放、升降速度、运送时间、押运和乘降人数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9条 井下爆破工领取雷管,必要使用雷管箱,亲自运送,不准委托她人代运。炸药由井下爆破工或在井下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炸材料关于规定人员运送。运送炸药和雷管时,应当分装在药包和雷管箱内;背送乳化炸药应使用玻璃钢药箱。领到爆破材料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禁止半途逗留。到达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合格炸药箱、雷管箱内,并上锁。禁止在交接班时间携带爆炸材料沿井筒上下。爆炸材料储存保管第10条 井下
17、爆炸材料库设计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必要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11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硐室存储爆炸材料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厂家验收合格证、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数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12条 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不得空岗、漏岗和随意脱岗;要实行现场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第13条 除库管人员外,其她人员不准擅人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要持要害证或保卫科信件证明,方可由库管人员陪伴检查。进入库区人员应当详细登记。第14条 库内防火设施符合规定。照明灯须加防爆套,禁止携带矿灯进入库区。第15条 应当建立爆炸材料出
18、、入库账卡,做到手续齐全,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发放爆炸材料应及时报送收支库存班报表。第16条 失效报废炸药、雷管要单独存储,建账建卡,交接班或清点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关于部门及关于人员。第17条 库管人员每日应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报告。爆炸材料发放清退第18条 使用爆炸材料单位,应根据当班工作定额,填写领料单,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 第19条 井下爆破工持井下爆破工证和批准领料单(爆炸材料领退记录本),领取爆炸材料,并依照领取数量,填人爆炸材料领退记录本。第20条 当班火药、雷管实际使用量,由井下爆破工核算,填入火药领退记录本,经当班队长审查签字;余量由井下爆破工
19、当班所有退回爆炸材料库,不得带到井下或井上其她地方存储。库管人员应当面验收人库,确认领取量和退回量无误后,方可在火药领退记录本上签字;如果数量有误,须由井下爆破工查明因素。第21条 电雷管须通过电阻检查合格和编号,专人专号发放使用。未经电阻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无编号,不准发放。第22条 水炮泥实行专人编号使用。水炮泥与雷管按比例发放。第23条 退回炸药和雷管,经验收不合格单独存储,定期销毁。第24条 爆破材料实行批号管理。发放时应坚持先进先发,保质保量,防止受潮;不合格不得发放。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和编号第25条 电雷管发放前,须进行全电阻检查,逐个编号。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应当分别在各自硐室内进行,
20、应有完善安全防护设施,铺有防静电橡胶皮。第26条 全电阻检查和编号硐室,应当有定员定量标志牌。定员但是3人,定量不超200发。编号应当打在指定安所有位。第27条 不许用铁器启动雷管箱,不许用强力将雷管拆捆抽把。电阻检查仪输出电流不得超过30mA。第28条 全电阻检查应当登记下列内容:(1)生产厂家;(2)出厂日期;(3)测定日期,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电阻检查人等。第29条 经检查,不合格雷管应单独存储,检查结束后交库管人员。爆炸材料销毁第30条 报废炸药、雷管应当单独存储,建立账卡,定期销毁。销毁爆炸材料应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矿总工程师制定安全办法,矿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工程师批准,由主
21、管领导组织安监处、供应站、保卫科关于人员,构成销毁小组进行销毁。每次销毁炸药不准超过100kg。第31条 销毁爆炸材料地点应当保证与周边村庄、建筑物有可靠安全半径。引爆前,应布置好警戒,防止车辆、行人进入危险区域。第32条 销毁电雷管应当由专职井下爆破工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钥匙应由井下爆破工携带,确认其她人员撤离后,由现场指挥人员下令引爆。第33条 销毁电雷管应先把脚线剪下,放人纸盒内,最多不超过300发。选取无石、周边无杂物地点,将电雷管埋在土坑中引爆销毁。禁止销毁无外装电雷管。雷管引爆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和再解决。第34条 用溶解法销毁炸药时,炸药在水中通过溶解过程后,应将不溶解捞出
22、解决,杜绝私人使用。第35条 销毁结束,解决小组应写出解决报告,记录报废因素、数量、厂家和批号、日期,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存人销毁火药档案备查。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1条 为了加强巷道贯通管理,防止瓦斯事故,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巷道贯通前应当编制专门安全技术办法;没有安全技术办法,不准进行贯通作业。第3条 巷道贯通由主管生产副矿长统一指挥,组织地测、通风、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巷道贯通工作。(1)地测部门应对贯通巷道及时测量,并在两工作面距离接近20m前向技术负责人报告。(2)通风队应在巷道贯通前做好调节风流准备工作,保证被贯通巷道正常通风。贯通后及时调节风流,保证风量充分和通风系
23、统风流稳定。(3)机电队应在贯通前对贯通巷道机电设备进行检查、解决。(4)施工单位在贯通前应坚持先探后贯,保证贯通无误;贯通前应当检查贯通地点支护状况,如有支架损坏、支护不牢,应及时解决;贯通时应按安全技术办法布置警戒。第4条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办法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当就防瓦斯、透水、冒顶事故、通风管理、放炮管理等制定详细办法,并组织通风、地测、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然后再向关于单位或部门贯彻。参加审查和贯彻人员,应认真负责,签字备查。第5条 巷道贯通现场指挥由生产副矿长或其指定通风、施工单位负责人一人负责。参加人员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第6条 巷道贯通时,每次放炮前应当检查通风、
24、瓦斯,浮现异常状况应先解决;后放炮。第7条 编制安全技术办法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贯通作业应当执行安全技术办法。第8条 巷道贯通后应对通风和瓦斯状况进行检查,确认风流稳定、风量充分,瓦斯降到10如下时才干恢复作业。第9条 违背本规定导致事故,依照事故后果和违章状况,承担相应责任。盲巷管理制度第1条 为了避免盲巷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爆炸事故,保障安全生产,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掘进施工要坚持一掘必穿,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多工作面轮流作业,暂时停工不准停风。第3条 矿井浮现盲巷,要及时采用办法:(1)及时切断盲巷内电源,设立栅栏和警示标志,禁止人员人内。栅栏距巷道口不能超过
25、2m;(2)盲巷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她有害气体超过规定而又不能及时解决时,应当在24小时内打完密闭。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6m,并保证周边支护完好,巷道稳定。第4条 采用密闭封闭盲巷,应当切断密闭前5m内铁道、管线,避免杂散电流进入盲巷。不能切断瓦斯抽放管路应采用绝缘办法。(1)密闭前设栅栏,其高度不低于1.8m或局限性1.8m巷道高度;(2)密闭施工应遵守操作规程;(3)施工结束应当验收、确认。第5条 瓦斯检查工或作业班组长发现分管区域或作业区域内浮现盲巷,应及时向矿调度值班室报告。主管生产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在8小时内采用解决办法。第6条 瓦斯检查员要定期对分管区域内盲巷
26、进行检查:(1)设立栅栏盲巷,每班检查1次栅栏质量、栅栏内1m处及栅栏至巷道口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2)栅栏内所有巷道每周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她有害气体浓度;进人盲巷检查应当有专门安全办法;(3)用密闭解决盲巷,每周检查1次密闭至巷道口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第7条 通风区(组)要设立盲巷管理台账,内容涉及: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中发现问题及解决状况、办法、时间。第8条 所有盲巷都应及时设立牌板,及时填人台账、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做到牌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台账四统一。第9条 盲巷恢复作业、通风和排放瓦斯,应当按瓦斯排放制度规定事先制定
27、办法,按办法排放瓦斯。第10条 违背本制度,依照安全惩罚规定,对违章人实行解决。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贯彻,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第三条 煤矿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状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第四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状况下由矿长授权主管生产、安全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第五条 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班组长。第六条 安全办公会议内容和任务是研究矿安
28、全生产,详细内容由会议主持者拟定。会议重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批示;2、听取安全工作报告;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扬等事项;5、研究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第七条 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告知与会人员。第八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专门会议记录。1、精确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姓名、发言要点;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视签字;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安全奖惩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
29、产安全,依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勉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第三条 对在安全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行经济惩罚。第四条 职工必要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遵守关于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论与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和个人,由矿予以
30、奖励:1、完毕年度安全管理目的单位负责人;2、有技术革新或创造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个人;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个人;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体现突出单位或个人;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进安全状况个人;6、其他煤矿以为应当予以奖励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由矿予以经济惩罚: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2、违背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违背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4、未完毕安全管理目的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第七条 对违背安全规章制度职工实行经济惩罚,依照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状况,分别解决。惩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获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行。对职工安全惩罚,容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31、。第八条 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至少不低于100元;对违法乱纪章职工实行经济惩罚,每次违法乱纪章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由职工工资中扣除。第九条 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她对安全生产负有负责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按违章予以惩罚。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三违”惩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第十一条 建立违章登记制度。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必要到矿安全检查部门登记。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贯彻技术审批责任,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办法、作业
32、规程和暂时办法审批。第三条 设计、办法、作业规程和暂时办法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第四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如“三下采煤”安全办法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级别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第五条 经批准设计、办法、报告,如变化全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计、安全办法,矿井瓦斯级别、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成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六条 矿年度灾害防止和解决筹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设计方案、矿井反风演习筹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带压开
33、采”安全办法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按规定程序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第七条 其他由矿批准,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安全办法,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办法、巷道贯通办法、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风安全办法、停止重要通风机运转停风办法等,由矿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第八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办法编制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规定。第九条 设计、办法、规程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详细,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原则。 第十条 设计、办法和规程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精确,表达简炼。计量单位、计算办法及比例尺使用符合规定。文
34、本要笔迹清晰、图表清晰、装订整洁。第十一条 经批准安全办法、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要向参加施工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人员应签字。第十二条 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办法、作业规程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导致后果,追究有关编制、审批人员责任。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 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矿详细状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原则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5、,增进安全生产。第三条 对政府关于部门安排布置安全检查,矿长或安全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贯彻。队、班组关于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第四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治办法贯彻,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畴内安全检查负责。第五条 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重要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否得到贯彻贯彻,安全技术办法筹划、职工培训筹划执行状况。2、与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防止为主思想,上否将安全放在生产首位。3、规定各项规章制度上否健全,内容上否符合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否贯彻。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与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与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
36、识。5、作业场合与否存在环境、物不安全状态和人不安全行为,与否贯彻隐患治理办法。第六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2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及安全员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场合、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第七条 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诲与培训筹划、安全技术办法筹划、矿井灾害防止和解决筹划执行状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畴内存在安全问题。第八条 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行为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
37、止人不安全行为。第九条 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事故隐患,应及时贯彻整治办法、整治时间和负责人。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要按“三大规程”规定,实行原则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畴内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员寻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状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可以解决事故隐患有权规定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场合,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38、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惩罚意见;对查出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关于负责人报告。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治办法或不贯彻整治办法而导致事故,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以及矿安全惩罚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半年以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依照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也许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危险状况。第三条 本制度合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辨认、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治
39、。第四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事故隐患负有辨认、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组织领导。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有关人员职责是: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2、分管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班组长负责对职权范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4、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综合管理。第六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排查成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内容涉及: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限度、治理前防范办法、治理办法、资金状况等内容。第
40、七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1、依照也许导致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高运送、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2、按严重限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可以且必要解决。第八条 排查出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类别和级别,同步贯彻整治办法、整治时间和负责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贯彻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第九条 排查出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办法,矿长贯彻整治,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及时整
41、治。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要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安全防范办法和应急筹划。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实行建档制度。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第十三条 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治办法,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贯彻整治办法,防范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贯彻不力导致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安全教诲与培训制度总 则第一条 为了搞好安全教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开展职
42、工安全教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理解、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理解、掌握必要安全知识,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能力,保证安全生产。第三条 职工安全教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与业余培训、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资质培训与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均有接受安全教诲与培训机会。第四条 职工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安全教诲与培训义务,参加矿安排各种安全教诲与培训。第五条 本规定合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种形式安全教诲与培训。教诲与培训制度职责第六条 矿长依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制定、审批矿年度安全教诲与培训筹划,并检查其执行状况,对所需资金予以保证。第七条 其她各关于人员,依照安全
43、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职责。1、安全生产副矿长:详细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筹划,并组织实行。2、安全检查员:负责提供安全教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组织、协调;经常性安全教诲活动、安全教诲与培训监督、考核。3、技术负责人: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诲与培训筹划,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第八条 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诲与培训筹划实行。教诲与培训范畴与任务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下列人员,按规定参加专门安全培训;获得相应资历质;1、矿长、分管生产安全
44、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获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2、国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通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获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矿井生产区队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第十条 新工人入矿,应由矿进行不少于72小时安全教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安全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作业 。第十二条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实验和使用前,由技术负责人编写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办法,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通过教诲与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
45、20小时在职安全教诲与培训。教诲与培训内容第十四条 安全教诲与培训应当涉及:政策法规教诲、思想教诲、安全知识教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内容,实行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1、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理解国内外安全发展趋势,掌握必要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自身在安全管理中地位和作用。2、对特殊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教诲和操作技能培训。特殊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职责和从事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作用,理解作业也许浮现风险和应急办法,可以纯熟操作。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原则、安全管理知识、安全管理知识教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理解、掌握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原则,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关于重大事故应急解决办法和规定。4、对其她职工进行普通安全知识普及教诲,重点协助其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必要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教诲与培训实行第十五条 依照上级安全教诲与培训工作规定,结合本单位详细状况,每年2月底此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诲与培训筹划。1、教诲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