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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各环节风险防范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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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各步骤风险防范手册(附案例分析)(一) 第一部分 具体风险行为 具体风险行为是指税务人员在某一项执法工作中可能碰到执法风险,依据业务类型分为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税源管理、票证管理、税务稽查、政策管理、税收法制等七个方面203个执法风险点。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首要步骤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依据和证实,也是纳税人必需依法推行义务。这项工作看似简单,往往会误导税务人员,轻易出现不按要求办理、项目填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真实等情况,影响到以后发票管理、税收优惠等涉税事项办理。存在着很大执法风险。   (一)设置税务登记(实地勘验)   1.1.1漏征漏管形成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醒】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税源管理岗巡查监督不到位,没有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形成漏征漏管,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某区国税局通报了A税收管理员违纪违法案件。A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收受纳税人钱物,有意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这是一起比较经典税收管理员利用职权谋私案件。A行为假如不是立即被查处和阻止,很有可能演变为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相关要求】《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二十二条要求,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组成违纪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给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降级或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给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给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要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它从事公务人员,在工作中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给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要求,依据要求。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给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给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从重或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要求,依据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要求,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推行经济调整、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渎职、渎职,情节较轻,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要求,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依法给行政处分。   《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尤其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要求,依据要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尤其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要求,依据要求。   【防范提议】1.加大对税法及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促进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税务人员要有计划地在管辖范围进行管户巡查,发觉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更正,按法定程序处罚。3.定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交换登记信息,经过比对选择巡查关键,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工作。4.巡查过程中要立即填写巡查记和《税收管理职员作台账》。   1.1.2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岗   【提醒】税务人员数次催办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无效后,代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2】4月,某分局税收管理员王某数次上门要求某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企业责任人一直以刚开张、人手少、忙不过来为由推脱,税收管理员王某便代其办理,使用该企业责任人相关证件,自己掏钱垫支工本费,替企业办好税务登记后,再送上门。同年11月,该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税收管理员王某也涉嫌合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相关要求】《税务登记管理措施》第四十七条要求,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违反本措施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滥用职权,有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行政处分。   【防范提议】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应加强对纳税人教导,通知其办理税务登记程序和方法,督促其按期办证,但不能替换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1.1.3不督促纳税人依法设置账簿形成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醒】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觉纳税人账簿设置存在问题,没有严格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立即督促���税人进行更正,造成纳税人长久不纠正或纠正不根本等情况,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3】某税收管理人员王某疏于管理,1998年6月,该厂更名为东兴建材厂后,王某对该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久不设帐簿等情况听之任之,致使该建材厂以隐瞒销售收入手法偷税18万余元。   该案主体王某系国家税务干部,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王某违反《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要求,对东兴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久不设帐簿等违法现象不进行检验阻止、督促处理,而是听之任之,造成国家18万余元税收损失,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是经典“不推行职责”行为。主观方面,王某存在严重过失,侵犯了国家税务机关正常活动。王某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组成特征,因其长久不推行职责而造成后果——18万余元税收损失,属数额尤其巨大,情节尤其严重,所以,王某行为应定为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范提议】1.税务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设置账簿,依据正当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实。2.在日常管理中税务人员应督促纳税人按要求设置、使用帐簿;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纳税人,应督促其聘用专业机构或税务机关认可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同时加强对建立“两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管理。3.加大对未按要求设置、保管帐簿凭证行为处罚力度。   1.1.4不督促扣缴义务人按期报送代扣代缴资料形成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醒】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没有根据要求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和相关资料行为,未责令其限期更正,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提议】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要求,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依法进行对应处罚。   1.1.5不督促纳税人依法汇报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实软件形成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   【提醒】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没有立即汇报存款账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实软件行为,未责令限期更正,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3   【相关要求】《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不依法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更正;情节严重,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提议】1.税务人员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向其宣传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实软件报送相关要求。2.要求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在给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设置账户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记银行账号及开户行。3.对未立即汇报存款账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实软件纳税人,严格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要求进行处罚。   1.1.6处罚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形成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醒】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行为进行处罚,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要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要求,人民法院对适使用方法律、法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能够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责令更正,能够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防范提议】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根据要求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7私自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形成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岗   【提醒】税务人员私自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提议】现在符合享受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2.从事个体经营高校毕业生。   (二)变更税务登记   1.2.1未按要求变更增值税通常纳税人法人代表形成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醒】税务人员对通常纳税人变更法人代表调查不到位,审核不严格,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相关“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题行动”查处情况通报:现在,本省发生这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其成因现有内因也有外因,现有外部沟通协调不力原因也有内部管理方面问题,具体分析有以下几方面:   1.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从发生案件看,税务部门和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缺乏沟通,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无法核实相关证件资料真实性,致使犯罪分子能够利用假身份证、假验资手续,骗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张进哲伪造了名为刘毅假身份证,同时也伪造了山西省公安厅暂住证,致使税务机关难以核实。   2.纳税评定开展不够或质量不高,不能立即发觉问题防患于未然。一是没有进行纳税评定。从已定性虚开10户企业查处情况看,仅有1户企业管理部门进行过纳税评定,其它全部没有进行过纳税评定。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对涉案企业进行过税务检验。1户进行过纳税评定也是流于形式,评定不深不透。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评定后进行了约谈,约谈统计显示该企业税负低原因是特殊商品(铁粉),经营方法是薄利多销,所以成本偏高,毛利率不超出2%,进项和销项比差小,评定结论为正常。对其经销铁粉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情况没有引发重视。二是纳税评定程式化,流于形式。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只是将纳税评定作为一项程式化工作来应付,评定不深不透,对于部分显而易见疑点熟视无睹。致使内部管理、税源管理很多制度和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得不到有效落实落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3.部分基层税务机关管理不严,政策制度实施不到位。   一是通常纳税人认定把关不严,调查核实流于形式。二是通常纳税人认定时调查汇报和企业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甚至自相矛盾。三是对于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管理部门没有引发足够警觉,对变更法人代表后企业没有进行深入细致调查了解。   4.发票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发行把关不严。   一是没有依据企业实际经营能力核定防伪税控发行、发票发售和开票最高限额审批。如某企业注册资金仅3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仅为20万元,在发行发售步骤就同意其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每个月发票用量25份,核准开票限额和发票用量每个月可开具发票金额高达250万元,远高于该企业实际经营能力。又如某企业注册资金仅5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仅为1万元,在发行发售步骤就同意其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每个月发票用量最高达每个月90份,核准开票限额和发票用量每个月可开具发票金额高达900万元,也远远高于该企业实际经营能力。二是发票验旧领新把关不严。如某企业12月核准发票用量为每个月90份,购票方法为验旧购新。该企业1月7日领购专用发票90份, 1月9日在对其实施调账调查时查获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这说明其领购发票时还有23份没有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严格实施验旧购新措施。三是核准发票用量没有落实到实际管理中。某企业5月11日被核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千元版,每个月限购25份。但实际上该企业除5月领购25份外,6至10月共领购了专用发票1400份,平均每个月领购233份;该企业11月7日转为正式通常纳税人,同时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从千元版调整为万元版,月供量调整为每个月80份,但实际11月至1月3个月该企业就领购了专用发票340份,平均每个月领购113份。致使核定专用发票用量形同虚设。四是发票增量审批不规范。从这些案件查处情况看,对全部涉案企业发票增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全部是根据企业提供协议进行审批,事后也没有开展纳税评定和日常检验进行核实,造成了涉案企业大肆虚开。   省局认为: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题行动”查处情况看,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原因现有内部也有外部,各市国税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法治税,重在治‘内’”标准,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对案件包含企业管理情况进行剖析,凡违反税收管理相关要求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严厉处理。(案例起源:《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相关“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题行动”查处情况通报》晋国税发〔〕170号)。   【防范提议】1.税务人员对通常纳税人办理法人变更时,必需和法人代表约谈,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必需存档备查。2.对企业要求变更法人代表,除工作调动、到龄退休、董事会决定变更等正常原因外,对其它原因发生通常纳税人法人代表变更,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3.对长久经营不善,更换法人后,短时间内销售额大幅度上升,用票量增加商贸企业,要立即进行评定,对取得专用发票委托协查,除查对发票号码、代码、金额、税额等七要素外,要求对方注明购货方名称和货物名称,发觉疑点,立即移交稽查部门。(真实性审查问题)   1.2.2税务机关未要求注册类型变更纳税人作清算处理形成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醒】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变更时,未作清算处理,造成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作出不利于纳税人行政行为,影响纳税人权益,引发行政诉讼,会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提议】1. 因企业注册类型变更,成立新企业,原单位解散,需对原企业进行清算。2.税务人员在受理变更过程中,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清算汇报,发觉问题立即传输给税源管理单位,进行核查。   (三)停复业登记   1.3.1未按要求程序办理停业手续形成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醒】税务机关未清缴税款,未收缴发票,未封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给予办理纳税人停业,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提议】1.认真审核相关停业资料,严格根据要求程序办理,对资料不全或程序不到位不予办理。2.税务人员巡查时,应加强对停业户跟踪管理,实地核查,并对假停业户从严按《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处罚。   1.3.2私自延长停业期形成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醒】停业期满,纳税人未按期办理复业手续,税务机关未将其作为开业户管理,却违规操作,私自延长停业期限,会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5】10月2日,某县马成木器厂在停业2个月后,经过非法程序延长停业期限。3月10日,某县国税局抽调各分局业务骨干对城区个体户进行地毯式检验,检验人员发觉马成木器厂自10月3日申请延期停业以来就一直经营,从销售登记卡中查出,10月3日至12月10日销售额12万元,应纳增值税0.72万元,分文未缴纳。县局就此假延长停业案例派员深入调查,调查结论是:该分局受理审核人员黄某,管理股股长赵某全部在《延长停业申请》上签字,赵某和业主马某有亲戚关系,而且帮业主计划偷税应负关键责任,黄某知情不报应负次要责任。某县国税局依据调查结论,作出以下决定:责令城区征收分局追缴马成木器厂偷税、罚款和滞纳金;对城区征收分局管理股股长赵某违规办理延长停业手续之违法行为按《税收执法过失责任追究措施》第六条之要求,扣发其年底奖金,取消其年底优异评选资格。对城区征收分局管理员黄某私自办理延长停业登记手续违法行为按《税收执法过失责任追究措施》第六条之要求,扣发其年底奖金,取消其年底优异评选资格。   【防范提议】1.认真审核纳税人停业手续,核查纳税人经营情况,对私自延长停业期限应立即向上级汇报。2.税务登记岗,发票发售岗,申报征收岗,税源岗要相互沟通,相互监督预防纳税人利用假停业逃避纳税义务。3.各税源管理单位要不定时对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进行核查。   (四)注销税务登记   1.4.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形成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   【提醒】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易发生假注销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6】江苏省两名税务人员利用企业注销存货处理索贿受贿、循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最终被逮捕法办。(案件起源:《清风苑》杂志第5期,江苏省检察院主办)。   【案例7】承诺帮某企业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收受了该企业10万元贿赂,3月10日,原某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地税分局税政二科原科长李某因涉嫌受贿罪在该区人民法院受审。 开庭前,李某20多名亲属早早来到法庭外等候,因座位有限,部分亲属未能进入参与庭审。   据检方指控,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该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分局税政二科科长,负责各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及减免税审核等工作职务便利,承诺为某电子技术在本局第六税务所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提供帮助,并收取俞某(另案处理)给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检察机关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她人财物,其行为已组成受贿罪。   法庭上,公诉人在宣读完对李某指控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我没有意见,我认罪”。随即,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做口供,李某称“我经过好友认识了俞某,我当上科长后,俞某找到我说她正在办理一个企业注销业务,说她对这方面业务不太懂,期望我能找人帮忙立即办一下。以后我就找人帮忙办这事,事办完后,俞某给了我一张该企业10万元支票,我当初没要,但她非要给我,说算是交个好友,我就收下了”。   而被告人李某辩护人却当庭为其作了无罪辩护,称“李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她只是利用人际关系帮忙办理了注销业务,李某只是把俞某引见给办理业务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中也没有对该企业减免税,所以李某也不组成为她人谋取利益。事后李某收了好处费,但那应该算是民事中不妥得利,而不能算是刑法中受贿”。随即,李某也表示同意自己辩护律师意见,称“我没罪,我只是帮忙,我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防范提议】1.税源管理部门要常常性地开展日常检验,一是对消失、不存在纳税人,要立即查找原因,确因停业或不经营,要区分不一样情况进行注销或非正常户认定;二是对已注销税务登记但银行账户仍存在纳税人,要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对注销企业银行账户进行检验。2.要预防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逃税款,在注销过程中,必需严格审核其税款、罚款、滞纳金是否结清,发票、税务登记证是否缴销,同时要组织清查,一要查清企业存货怎样处理,是否应该纳税。对有存货销售或抵债应按要求征税;对存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如投资、分配或赠予她人等也应按要求进行征税;二是还要查清其经营期间有没有虚开发票、偷骗税款等违法行为,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有意注销税务登记。3.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在审核资料同时,立即将信息传输给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必需由相关部门组织检验清算,而不仅仅是表面上税款是否已结清,对企业欠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必需采取强制方法。还要加强和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联络,在未办注销税务登记前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注销;要主动参与法院等部门组织清算小组,开展清算活动,预防税款流失。4.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出口企业,应立即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5.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应先取消通常纳税人资格、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后,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1.4.2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没有清算形成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申报征收岗   【提醒】税务机关对未进行清算纳税人注销,易出现偷逃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6   【相关要求】《中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要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行为。   【防范提议】1.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要加强和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联络,要主动参与法院等部门组织清算小组,开展清算活动,就其清算所得征税。2.税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措施》实施。即在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必需提交相关资料,办结缴清税款、缴销发票等相关事项,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手续。   (五)非正常户管理   1.5.1对走逃纳税人未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形成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醒】纳税人终止经营时,为了逃避责任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当月税款未交清、发票未核销就走逃,尤其是欠税企业,假如不立即办理对应交税、缴票手续,极有可能出现无法结清所欠税款和税收罚款,不能立即交回所购发票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提议】1.要加强日常税法宣传工作,经过加大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办税程序向社会公告宣传力度,处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或不沟通等问题,为纳税人提供更多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包含纳税人开业、申报、停业、注销等在内基础性税收知识。2.税收管理人员应该有计划下户进行必需巡查,经过核查发票、问询,立即发觉和清理未申报户和漏管户,对管理中漏洞有针对性地制订管理方法,做到“关口前移”。在深入加大对未申报户管理力度基础上,把产生非正常户管理漏洞压缩到最低程度。3.对有欠税走逃户,应立即上报,采取有效方法追缴税款。   1.5.2认定非正常户不满3个月注销税务登记证件形成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岗   【提醒】税务机关对未满三个月非正常户注销,侵犯纳税人正当权益,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8】10月13日,淀海区地税局第一征收分局发觉运明企业7月未申报纳税,该分局在无法强制纳税人推行纳税义务情况下,于11月2日在淀海区电视台发出公告,责令纳税人在11月10日之前更正其违法行为。11月13日该分局对逾期不更正运明企业制作了非正常户认定书。3月6日该分局注销了运明企业税务登记证,并在《淀海时报》上曝光。4月2日运明企业毛经理到第一征收分局进行交涉,要求该分局给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遭拒绝,同时该分局开出罚款通知书和加收滞纳金通知书送至运明企业,毛经理对此不服,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后,向淀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以后,作出以下判决:   淀海区地税局第一征收分局对认定为非正常户运明企业未超出十二个月,便注销其税务登记事实,已违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措施》第四十一条要求,(12月17日修订《税务登记管理措施》第四十一条要求“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出三个月,税务机关能够宣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追征仍按《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实施。”)判该分局给运明企业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赔偿声誉权损失费累计3000元;   败诉后,淀海区地税局党组对第一征收分局相关人员追究其执法过失责任:对第一征收分局局长宋某和管理股股长杨某违法处理非正常户行为,按《税收执法过失责任追究制》第六条之要求,分别给通报批评扣发年底奖金,取消评选优异资格。   【相关要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要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能够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防范提议】1.对未按期申报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实地核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推行纳税义务,应立即认定非正常户。2.税务机关对被列为非正常户超出3个月纳税人,方可宣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办理注销手续。   1.5.3将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形成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醒】税务人员把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易发生纳税人少缴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提议】1.税务人员巡查时,发觉异常情况立即调查并提出处理提议,对发觉重大税务案件线索应立即汇报。2.对于检验出虚假非正常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防将申报不立即、不稳定纳税人随意认定为非正常户。3.巡查中发觉非正常户从事经营活动,责令其申报交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六)外出经营管理   1.6.1私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形成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   【提醒】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通常为30日,最长不超出180天,税务机关私自延长外出经营期限,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9】9月,汕前市明前建筑工程企业和吉林省A市北方工业企业签署了一宗工程协议,工程总造价2千万元,该企业总经理向明富经过汕前市第三分局局长罗某将外出经营期限延长到2年,3月5日,汕前市汕北区地税局依据举报,对第三分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并派人员到吉林省A市北方工业企业调查。调查结果是:①汕前市第三分局局长罗某授意办证受理、审核、发证人员为纳税人非法延长外出经营期限;②明前建筑工程企业在A市工程总额为150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45万元,所得税30万元,已缴3万元,还欠72万元,该企业工程已峻工结算,人员全部撤走不知去向,企业办公室已转租她人;③查实罗某接收纳税人礼金1万元;④发证人员梁某未将该户经营情况传输给征收岗位、发票岗位和稽查岗位。   汕北区地税局党组依据调查结果,对涉案相关人员作出以下处理:责成第三分局追缴明前建筑工程企业偷税、滞纳金和罚款;对第三分局局长罗某受贿行为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要求》第五条要求,给政纪处分;对罗某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税款损失72万元行为,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要求》第九条要求,给开除处分;对第三分局办证受理审核人员玛某,发证人员梁某私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行为,按《税收执法过失责任追究措施》第六条要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年底奖金,取消年底评选优异资格。   【防范提议】1.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送来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相关资料时,要求纳税人填报表格必需符合要求,提交附送资料必需齐全,原件和复印件内容必需一致,不然不予办理。2.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控管,严格实施税务登记管理措施;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管理;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开具;完善外出经营发票管理。   1.6.2未按要求程序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形成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   【提醒】未按要求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未按程序将相关核销信息传输给发票管理岗位、申报征收岗位和税源管理岗,易发生不征或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9   【防范提议】1.税务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交使用期届满《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进行严格审核,重视审核企业经营情况、应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审核结束后办理核销。2.对证实到期未核销、迟报、瞒报,应按《征管法》相关要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罚。   (七)税种登记   1.7.1错误判定税种形成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岗 税源管理岗   【提醒】税务人员应判定而未判定税种造成漏征漏管,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0】6月,某市国税局税种登记岗在对新注册登记两户企业进行税种判定时,没有按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通知要求,对企业做企业所得税税种判定,造成这两户企业企业所得税3年来一直游离于正常征收管理之外,没有申报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国家税款没有立即足额入库,相关执法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分。   【相关要求】《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要求,税务机关违反要求私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责令限期更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降级或免职行政处分。   【防范提议】1.税务人员应严格根据纳税人从事经营范围确定所应判定税种。2.加强企业所得税税种判定,应严格区分是否符合新办企业条件,从而确定企业所得税归属。(征收方法确实定)   1.7.2错用税率、征收率形成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岗 税源管理岗 申报征收岗   【提醒】税务人员适用税率、征收率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提议】1.税务人员应立即掌握税收政策,确定纳税人适用正确税率、征收率。2.对于因政策变动,造成税率调整,税务人员应立即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变更税率维护,同时告之纳税人,避免造成无须要纠纷。 税收执法各步骤风险防范手册(附案例分析)(连载二) 二、票证管理   (一)发票管理   2.1.1违反要求运输发票形成风险   【岗位】发票综合管理岗   【提醒】运输发票没有按要求安排专用车辆、保卫人员和必需通讯工具,造成发票丢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1】1998年,某局税务人员领取发票后,乘坐公共汽车返回,途中,一箱发票不慎丢失,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   【防范提议】1.运输专用发票必需配置专用车辆、保卫人员及必需通讯工具。2.远途运输大宗专用发票,应和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络,采取对应保卫方法,以确保专用发票运输安全。   2.1.2未按要求保管发票形成风险   【岗位】发票综合管理岗   【提醒】在发票库存管理中,库房未按要求配置、未按要求进行发票入库登记、未按要求进行出入人员登记造成发票丢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2】市局对部分县(市)局1-3月份税收执法检验期间发觉:库房没有安装应急灯和防爆灯,没有出入库房统计,没有值班统计,以政务值班替换专员值班,值班人署名为三天签一次,发票库房管理和发售人员是同一人,缺乏制约手段。(市局“四位一体”信息通报第六期)   【防范提议】1.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发票库房管理.2.严格发票出入库管理,对全部出入人员进行严格登记,非库管人员通常不得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应经领导审批并严格实施登记制度。3.严格值班制度,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员岗位责任制,配置专职守库人员,实施双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4.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放情况进行清点封存。   2.1.3发票核销程序不规范形成风险   【岗位】发票综合管理岗   【提醒】税务人员未根据要求程序对保留期满或发生霉变、水浸、鼠咬、改版换版等失去效力发票核销,易发生流失空白发票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13】1998年,某局对一批改版发票核销时,税务人员登记后,未进行实地销毁,而将发票按废纸售给回收者,造成部分空白发票再次流入社会,相关责任人给行政处分及党纪处分。   【防范提议】1.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制度,销毁发票时要有专员负责,严防在发票销毁时被盗或丢失。2.必需实施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专员押运,确保安全;3.严格要求程序,逐层上报,确定正确无误后,在监察人员监督下到指定点进行销毁。   (二)发票审批   2.2.1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审核不严形成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提醒】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未进行严格审核,易发生虚开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4    【防范提议】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审核时,关键审查纳税人名称、购票员、领购发票种类等信息是否和纳税人申请生产经营情况、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相符。   2.2.2未按要求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审核形成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税源管理岗   【提醒】税务机关不严格审核纳税人发票用量调整,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4   【防范提议】1.重视实地调查,严格发票审批手续。2.加强日常管理,多调查、多落实。3.扎实有效开展纳税评定,从中发觉问题并处理问题。   2.2.3未按要求进行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形成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税源管理岗   【提醒】税务人员在进行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未认真审核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对经营活动不了解,随意审批最高限额,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4   【防范提议】1.对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认定和调整,税务人员应依据企业实际经营能力审批最高开票限额。2.调查核实内容:(1)核查申请人是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出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出设定开票限额且开可拆分开票;没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2)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专用发票用量,截至申请期前两个月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专用发票使用量,调查表中所列其它项目。(3)核查调查关键:应关键审核调查申请人最大开票限额是否确实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其申请是否和生产经营规模相符。   (三)发票领用   2.3.1发票发售把关不严形成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提醒】不严格根据同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发售发票,超出审批数量发售发票,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4   【防范提议】1.税收管理员对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发票领购申请一定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所需发票种类、版式、数量。2.发票发售人员必需严格按发票领购程序,同意数量进行发售。   2.3.2发票验旧购新把关不严形成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税源管理岗   【提醒】税务人员在企业领购发票时,未严格审核已开具发票,易发生发票管理混乱、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4   【案例14】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河北省枣强县部分毛皮加工企业严重涉税违法案件通报中,枣强县国税局在税收征管和干部队伍管理方面问题关键表现为:   (一)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管理松懈。枣强县国税局放宽了毛皮企业通常纳税人认定标准,只是强调“有固定场所、常年或季节性经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没有严格要求。检验发觉,多数企业帐簿设置不规范,会计核实不健全;有些企业生产场地、设备和其生产能力、销售额显著不符;有生产场地挂着多家企业牌子,即使分别记帐,但生产设备只有一套,资金相互拆借,法定代表人多为父子、夫妻等关系;有纯粹为“开票企业”。   (二)发票管理混乱,大量发票被不法企业领购和虚开。几年来,枣强县毛皮企业通常纳税人数量猛增,农产品收购发票需求量也快速增加,但枣强县国税局没有制订可行管理措施,企业申请多少就审批多少,甚至有企业申请少却同意多现象。部分不法分子采取注册多家企业手段,大量取得发票,非法虚开。税收管理人员没有严格实施发票验旧供新制度,不认真查验企业开具发票存根,对企业自己填写发票查验单,不审核就签字认可。因为虚开收购发票金额过大,部分毛皮企业在年底纳税申报时将虚开收购发票做大额进项转出,税收管理人员对此不正常现象却视而不见。   (三)有案不查,税务稽查形同虚设。枣强县国税局稽查局在、没有对毛皮企业进行日常检验和专题检验。以来,即使对全部取消通常纳税人资格企业实施了检验,但没有发觉企业有违法行为。有案不查,敷衍了事,形同虚设税务稽查纵容了不法企业违法犯罪行为。   (四)渎职渎职、滥用职权问题大量存在,少数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部分干部收受企业送给礼品、礼金,徇私舞弊;部分干部和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直接参与虚开发票犯罪活动。枣强县国税局原干部宋增涛,本人及其家族组员设置多家虚假生产、外贸企业,专门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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