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91.120.01P 16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45/T 973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 - 1 - 30公布 - 2 - 28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前言本部分为DB45/T 973-第1部分。本部分根据GB/T 1.1给出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本部分关键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广西华蓝设计(集团)、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部分关键起草人:黄远杰、常万森、张旻晖、邓剑华、刘浏、农旭政、滕江镇、庞波、谭方彤、黎承、熊国晓、杨葆、覃萍。本部分为首次公布。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第1部分
2、:南宁市民用建筑1 范围DB45/T 973-本部分要求了南宁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术语和定义、总平面布局和平面部署、建筑结构和安全疏散设施、消防给水、防烟和排烟、消防配电、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等要求作出了要求。本部分适适用于南宁市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消防设计,除实施本部分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适用于本文件。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全部修改单)适适用于本文件。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GB 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A 533- 挡烟垂壁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文件。3.1婴幼儿儿童活动场所向婴幼儿和儿童提供教育、培训、咨询及游戏等服务场所,如婴儿游泳馆、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儿童爱好培训班、亲子园等场所。3.2公寓供非家庭人员居住,配置厨房、卫生间等设施非住宅类居住
4、建筑。公寓应符合公共建筑消防设计要求。3.3大型商业、展览场所用于进行商业经营和展览活动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 000 m2建筑楼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20 000 m2场所。3.4住宿和生产、储存、经营适用建筑(以下称“适用建筑”)混合设置有住宿和生产、储存、经营等两种或多个用途建筑。3.5消防登高面用于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和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建筑界面。3.6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用图形符号组成标识。标志在发生火灾时为确保立即控制和扑救火灾,救援被困在建筑内人员,可经过人工或机械破拆特定建筑构件上。3.7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含有自动控制功效自
5、然排烟系统,由消防自动排烟窗、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装置和补风系统组成。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部署4.1 通常要求4.1.1 婴幼儿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二、三层,并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4.1.2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在建筑首层,并应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消防控制室面积不应小于20 m2,其它建筑消防控制室面积不应小于12 m2。4.1.3 商业服务网点内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 m。当商业服务网点二层采取敞开楼梯进行疏散时,二层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外门距离不应大于30 m,敞开楼梯距离应按其梯段总长度水平投影尺寸计算。单间商业服务网点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20 m2,疏散楼梯净
6、宽度大于1.1 m时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商业服务网点层高应按GB 50368第9.1.6条层数折算。4.1.4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甲、乙类物品仓库。当设置丙类物品储藏室时,其面积不应大于200 m2,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不燃烧体楼板和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1.5 公共建筑厨房和其它部位隔墙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不燃烧体,隔墙上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4.1.6 适用建筑应采取不开门窗洞口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楼板将住宿部分和其它部分完全分隔,并应分别设置独立安全出口。4.1.7 除商住楼商用
7、部分外,适用建筑内不应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2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和救援场地4.2.1 消防车道不应被景观、绿化等覆盖,其坡度不应大于8 ,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 m。 4.2.2 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能够在每层设置供消防人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建筑界面。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玻璃幕墙,且登高面范围内应有能直接进入建筑内部安全出口。4.2.3 高层建筑应最少沿建筑一条长边或周围长度1/4且大于一条长边长度底边设置不少于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裙房高度不应大于5 m,进深不应大于4 m。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a) 可结合消防车
8、道部署且和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近建筑外墙一侧边缘距离建筑外墙大于 5 m,小于15 m。b) 场地和建筑之间不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c) 场地坡度小于3 ,登高车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分别大于15 m和8 m。d)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车道下管道和暗沟等能承受重型消防车辆压力。4.2.4 大型商业、展览场所外墙应逐层设置易于破拆供消防人员进入开口,开口尺寸不得小于 2.0 m2.0 m,并应设置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可按附录A要求制作。4.2.5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面、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处应设置消防安全标识。5 建筑结构和安
9、全疏散设施5.1 通常要求5.1.1 楼梯间及其前室隔墙不应采取防火卷帘。5.1.2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小于30 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10 m;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大于30 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1/3,且不应大于20 m。5.1.3 严格控制侧卷帘、水平卷帘使用范围,不得采取带疏散小门卷帘。5.1.4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直接开向消防前室户门不应超出四户,且户门应为能自行关闭乙级防火门。5.1.5 公共建筑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台阶、踏步。除疏散楼梯平台外,安全出口内外1.4 m范围内不应设置门槛和台阶。5.1.6 公共建筑疏散楼梯间窗口和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2 m。5.1.7 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商业部分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各自总宽度,应按经过人数每100人大于1.00 m 计算。5.1.8 地上建筑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其顶棚、墙面、地面装饰材料不应采取受热后会破坏,影响人员疏散材料。5.2 疏散楼梯间和消防电梯5.2.1 开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门开启后,不应降低楼梯梯段平台和疏散走道有效宽度。5.2.2 楼梯间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安全出口。当楼梯间在首层经过门厅、通道或扩大前室进行疏散时,门厅、通道或扩大前室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 h,楼梯间距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15 m。5.2.3 建筑内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疏
11、散楼梯,每个防火分区只能共用一个疏散楼梯,且共用疏散楼梯须设为防烟楼梯间,相邻防火分区须分别设置前室,前室门应设为甲级防火门。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按楼梯间梯段1/2净宽度、楼梯间门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净宽度中最小值取值,建筑疏散总宽度仍须满足规范要求。该楼梯间建筑面积应计入其中一个防火分区。5.2.4 除居住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外,消防电梯应能抵达所在建筑任一楼层,消防电梯前室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出口或经过距离不超出20 m通道或门厅直通室外,通道或门厅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 h。5.2.5 底部设置三层及三层以上大型商业场所建筑,商业场所和其它楼层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
12、,并在首层设置显著标识。5.2.6 建筑室内、外装修工程使用B1级装修材料,应直接采取经检验合格B1级装修材料,不应采取在施工现场直接将可燃材料处理制成B1级装修材料。5.2.7 建筑外墙设置广告牌和电子显示器等附加物应采取不低于B1级材料制作。上述设施和建筑物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且不得遮挡排烟设施,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6 消防给水6.1 通常要求6.1.1 在市政消防给水管网为枝状地域建设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 h计算。6.1.2 设置消防给水系统适用建筑所应设置消防卷盘,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 消防卷盘部署确保一股水流能抵达室内任何部位,安
13、装高度便于取用。b) 消防卷盘栓口直径为25 mm,配置软管内径大于19 mm,软管长度小于30 m,水枪喷嘴口径大于6 mm。6.2 灭火设备6.2.1 高层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2.2 建筑中庭及净空高度大于12 m场所应设置和之相适应自动灭火系统。6.2.3 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不应采取边墙扩展型喷头。6.2.4 建筑内高低压总变配电房、公共建筑面积中营业面积大于500 m2餐饮场所厨房灶台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7 防烟和排烟7.1 通常要求7.1.1 下列场所应设排烟设施:a) 长度大于20 m内走道。b) 面积超出100 m2,且常常有
14、些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房间。7.1.2 排烟管道、挡烟垂壁应使用能在(62020)温度下保持30 min,其完整性不应破坏不燃材料制作。7.2 自然排烟7.2.1 含有自然排烟条件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取自然排烟系统。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取自然排烟系统:a)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出40 m疏散内走道。b) 净空高度超出12 m中庭等高大空间。7.2.2 自然排烟区域内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口距离不应大于30 m。7.2.3 建筑采取自然排烟时,除楼梯间和前室外,排烟面积按外窗可开启实际面积计算,并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5。7.2.4 设置在外墙上单
15、开式自动排烟窗宜采取下旋外开式,设置在屋面上自动排烟窗宜采取对开式或百页式。7.2.5 可开启外窗当采取开窗角度大于70 平开窗时,其有效面积可按其可开启窗净面积计算;当采取开窗角度小于70 下旋外开窗时,其有效面积应按其开启地面投影面积计算;当采取开窗角度小于70 上旋外开窗时,其有效面积应按其开启地面投影面积20%计算;当采取侧拉窗时,其有效面积应按开启最大窗口净面积计算;当采取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有效面积50%计算。7.2.6 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相关设备。消防控制设备室应能显示设备启、闭及报警状态。7.2.7 当自然排烟系统自动开启失效时现场应
16、能手动强制打开相关设备。7.3 机械防排烟系统7.3.1 无自然排烟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厢应设机械排烟设施。7.3.2 防排烟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a) 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b) 加压送风管道需穿越有火灾危险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应在送风管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墙处设置动作温度为70 防火阀。c) 排烟风机宜设在建筑物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 m或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 m。d)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机入口总管和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风机出口总管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 h。8 消防配电、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8.1 火灾
17、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8.1.1 每层建筑面积超出5 000 m2地上商业营业厅、展览建筑展览厅和每层建筑面积超出2 000 m2地下商业营业厅宜设置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8.1.2 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8.1.3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其疏散内走道和关键疏散路线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8.2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 高层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b) 根据国家规范要求需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场所,应同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c) 老年人公寓、福利院
18、、养老院等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d) 公共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8.2.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8.2.3 人员密集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效应含有经过网络传输方法直接向119接警台报警功效。8.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含有接入南宁市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监控管理系统功效。 8.3 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及其它报警系统8.3.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 000 m2人员密集场所及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8.3.2 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大型商业场所、高层建筑顶部旋转多功
19、效厅宜设置预防人员超限自动记数、超限报警装置。AA附录A (规范性附录)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图例表A.1要求了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图例,图例之外其它需设置标志可结合实际制订。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应用坚固耐用材料制作,如金属板、塑料板、木板、荧光材料等,但不应采取易燃材料,可燃类材料应作阻燃处理。表A.1 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序 号标志图例名 称设 置 说 明1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外层等边三角形外侧边长1200mm,宽度100mm,内层等边三角外侧边长800mm,宽度70mm;外层等边三角和内层同心等边三角相距70mm。标识底色为白色,内、外等边三角为红色2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外层等边三角形外侧边长1200mm,宽度100mm,内层同心圆环外侧半径280mm,宽度70mm;外层等边三角和内层同心圆环相距70mm。标识底色为白色,内侧圆环、外侧等边三角为红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