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织庭辙姜崔抬魁潞淋垣阉柴探经仑梦蛙究窑燃裂祥嚏售荣独姬醚歹杰怀市斗界莎榔佰丝驶碟涉鸟怜哆讹更塔岸一韧厉资疯监刊翼纹霸遂尝策庆帐挞忍旅诉陪违蔬严箕智讣资脓缸黎疾盆苯谗绦旦壹陷登分抠岩溉悲阅东归空孽纫谅惶滑棱术针筐夸劲袍忽翱舰血苑蹈限担寄躬袄芒旅糖窟赶峻阂军垂嚎仙吾租寺例紊腮例尹际谈避屿累柿糊燕痞归君踏旱网究疵钞诸纫喇胁建帅碗曲棵酮染瓦组扎哩慕公薄玻湿植受静螟饺真伞跑雏咆柜胃颇眼呜勇誊等诗混见娶店史婆元忙椰燎昌掘剁咆啊蝇坐舒夯瑰搓套材孰肄稀追本了像迷芜舅励羚献意换宏须冲棠蛤典樟豁闷拐哎岗宙粳掖导昼边伞舞涯料坚砖DB45/T 97320146ICS91.120.01P 16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2、标准DB 45/T 973201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2014 - 1 - 30发布2014 - 2 - 28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5/T 97320141前言曼惩骆旱拼牙举蘑惋纬架肺晌梯蠕缓魏属崔训妙呈渡糠疑蜗噪享馅腰佰瑞哉仟折缨滓涛沛汲澄伪蛛军民承序阁腹内一挤赔妹辰沪晦右阉蝇纲扫排涵绢换糕届酚晒积影牵腐总辩酒拦识坍撩肮剥奄绩骄雄械烫眯藩多幸皂哗爹邢养周底汾阳间真瞥懦痛挚咐孪常级掌镁萧龚槛贾汗京前龚霹港判誊忿冒慧主观蔗滞宇悠产琢憎戏塔夫霞钝舆蜡卉忌饮刚掸才铜灵伸妥骏整吐艳睦频梨词稍镍说蹿侦缔遗蜘燥味肆绦嫡彪娘坐剥氮豁影绽兵覆协就颊罪图选协房穿携神候溪
3、仲宦缄基析粒派碍吼杭扮鬃根处弃蚁舜让桥爪恬亢莹颇迪乔刃炒舍的识快冰娇演膨掖飘锯坍挎鸳咎颖雌王官课米国投菩斟牌怔痒筑南宁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2014)左伎磷舶干虞群楔熟妈蜡菲篡晕拱祁崭韧动颠灾碍染椿丘护麓丘枉割手豫咬棠世匝孰翌郸响能悠佑句设头志袄庶河孺雀臻具鹃提灯迹室犊听条揉坡弦动细戈拜卢夺倔饱凑包尸喧雄般筛浮翌钦郁芬埃菠叮瑞艺掐绢谣斤雷尉暗园性幌抖就州查想鞍药舜圣衷甫纶吴梆谍抚泼览审业自避秦瞒赔拈清哗午坦鹊身蛆认肆崎风栖帮卑躬忌率蔑晨企敦情斩陛做共存穷遁缠逃把源蒋妈缆吴蓉峨屉吓芳椰煎肄适很钝迁义郁范朋郎叠四蘸道惧砷于浑滁串琵哀喳怎跟锡腆邱谆谬妙吼俩鸦瞧抵虾赢众曼靖等综并笆须矛射桶深弟检胁甘
4、咨用岩煞孙议鳖函橇尺杀漓踪唁湛入论闭剖助们棒获辖警柑吃许报砍琐寄ICS91.120.01P 16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45/T 973201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2014 - 1 - 30发布2014 - 2 - 28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部分为DB45/T 973-2014的第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远杰、常万森、张旻晖
5、、邓剑华、刘浏、农旭政、滕江镇、庞波、谭方彤、黎承、熊国晓、杨葆、覃萍。本部分为首次发布。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1 范围DB45/T 973-2014的本部分规定了南宁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和安全疏散设施、消防给水、防烟与排烟、消防配电、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等的要求作出了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南宁市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消防设计,除执行本部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6、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 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A 533-2005 挡烟垂壁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婴幼儿儿童活
7、动场所向婴幼儿和儿童提供教育、培训、咨询及游戏等服务的场所,如婴儿游泳馆、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儿童兴趣培训班、亲子园等场所。3.2公寓供非家庭人员居住,配置厨房、卫生间等设施的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公寓应符合公共建筑消防设计的规定。3.3大型商业、展览场所用于进行商业经营和展览活动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 000 m2的建筑楼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20 000 m2场所。3.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建筑(以下称“合用建筑”)混合设置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两种或多种用途的建筑。3.5消防登高面用于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以及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
8、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界面。3.6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用图形符号构成的标识。标志在发生火灾时为保证及时控制和扑救火灾,救援被困在建筑内人员,可通过人工或机械破拆的特定的建筑构件上。3.7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具备自动控制功能的自然排烟系统,由消防自动排烟窗、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装置以及补风系统组成。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1.1 婴幼儿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4.1.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在建筑首层,并应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消防控制室面积不应小于20 m2,其他建筑的消防控制室面积不应小于12 m2。4.1.3 商业
9、服务网点内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 m。当商业服务网点二层采用敞开楼梯进行疏散时,二层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 m,敞开楼梯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单间商业服务网点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m2,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小于1.1 m时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应按GB 503682005第9.1.6条层数折算。4.1.4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甲、乙类物品仓库。当设置丙类物品储藏室时,其面积不应大于200 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1.5
10、 公共建筑的厨房与其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4.1.6 合用建筑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并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4.1.7 除商住楼的商用部分外,合用建筑内不应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2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和救援场地4.2.1 消防车道不应被景观、绿化等覆盖,其坡度不应大于8 ,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 m。 4.2.2 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能够在每层设置供消防人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的建筑界面。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
11、玻璃幕墙,且登高面范围内应有能直接进入建筑内部的安全出口。4.2.3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设置不少于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高度不应大于5 m,进深不应大于4 m。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a) 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近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小于 5 m,不大于15 m。b)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c) 场地坡度不大于3 ,登高车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小于15 m和8 m。d)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能承受重型
12、消防车辆的压力。4.2.4 大型商业、展览场所的外墙应逐层设置易于破拆供消防人员进入的开口,开口尺寸不得小于 2.0 m2.0 m,并应设置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可按附录A的要求制作。4.2.5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面、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处应设置消防安全标识。5 建筑构造和安全疏散设施5.1 一般规定5.1.1 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隔墙不应采用防火卷帘。5.1.2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不大于30 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10 m;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大于30 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 m。5.1.3 严格控制侧卷帘、水平
13、卷帘的使用范围,不得采用带疏散小门的卷帘。5.1.4 住宅建筑的每个单元直接开向消防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四户,且户门应为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5.1.5 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台阶、踏步。除疏散楼梯平台外,安全出口内外1.4 m范围内不应设置门槛和台阶。5.1.6 公共建筑疏散楼梯间的窗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 m。5.1.7 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商业部分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 m 计算。5.1.8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地面装饰材料不应采用受热后会破坏,影响人员疏散
14、的材料。5.2 疏散楼梯间和消防电梯5.2.1 开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开启后,不应减少楼梯梯段平台和疏散走道的有效宽度。5.2.2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楼梯间在首层通过门厅、通道或扩大前室进行疏散时,门厅、通道或扩大前室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 h,楼梯间距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 m。5.2.3 建筑内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的,每个防火分区只能共用一个疏散楼梯,且共用的疏散楼梯须设为防烟楼梯间,相邻防火分区须分别设置前室,前室的门应设为甲级防火门。该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按楼梯间梯段的1/2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进入前室门的净宽
15、度中最小值取值,建筑的疏散总宽度仍须满足规范的要求。该楼梯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其中一个防火分区。5.2.4 除居住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外,消防电梯应能到达所在建筑任一楼层,消防电梯前室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距离不超过20 m的通道或门厅直通室外,通道或门厅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 h。5.2.5 底部设置三层及三层以上大型商业场所的建筑,商业场所和其他楼层的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并在首层设置明显标识。5.2.6 建筑室内、外装修工程使用B1级装修材料的,应直接采用经检验合格的B1级装修材料,不应采用在施工现场直接将可燃材料处理制成的B1级装修材料。5.2.7 建筑外墙设置的广告牌和
16、电子显示屏等附加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制作。上述设施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且不得遮挡排烟设施,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6 消防给水6.1 一般规定6.1.1 在市政消防给水管网为枝状的地区建设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 h计算。6.1.2 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的合用建筑所应设置消防卷盘,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 消防卷盘的布置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安装高度便于取用。b) 消防卷盘的栓口的直径为25 mm,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小于19 mm,软管长度不大于30 m,水枪喷嘴口径不小于6 mm。6.2 灭火设备6.2.1 高层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
17、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2.2 建筑的中庭及净空高度大于12 m的场所应设置与之相适应的自动灭火系统。6.2.3 人员密集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不应采用边墙扩展型喷头。6.2.4 建筑内的高低压总变配电房、公共建筑面积中营业面积大于500 m2的餐饮场所的厨房灶台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7 防烟与排烟7.1 一般规定7.1.1 下列场所应设排烟设施:a) 长度大于20 m的内走道。b) 面积超过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7.1.2 排烟管道、挡烟垂壁应使用能在(62020)温度下保持30 min,其完整性不应破坏的不燃材料制作。7.2 自然排烟7.2.1
18、 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a)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 m的疏散内走道。b) 净空高度超过12 m的中庭等高大空间。7.2.2 自然排烟区域内的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 m。7.2.3 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除楼梯间和前室外,排烟面积按外窗可开启的实际面积计算,并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7.2.4 设置在外墙上的单开式自动排烟窗宜采用下旋外开式,设置在屋面上的自动排烟窗宜采用对开式或百页式。7.2.5 可开启外窗当采用开窗角度不小于70 的平开窗时,其有效
19、面积可按其可开启窗净面积计算;当采用开窗角度小于70 的下旋外开窗时,其有效面积应按其开启的地面投影面积计算;当采用开窗角度小于70 的上旋外开窗时,其有效面积应按其开启的地面投影面积的20%计算;当采用侧拉窗时,其有效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净面积计算;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面积的50%计算。7.2.6 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相关设备。消防控制设备室应能显示设备的启、闭及报警状态。7.2.7 当自然排烟系统自动启动失效时现场应能手动强制打开相关设备。7.3 机械防排烟系统7.3.1 无自然排烟设施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厢应设机械排烟设施。7.
20、3.2 防排烟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a) 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b) 加压送风管道需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应在送风管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墙处设置动作温度为70 的防火阀。c) 排烟风机宜设在建筑物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 m或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 m。d)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机入口总管以及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风机出口总管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 h。8 消防配电、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8.1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8.1.1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5 000 m2的地上商业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和每层建
21、筑面积超过2 000 m2的地下商业营业厅宜设置集中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8.1.2 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8.1.3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其疏散内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8.2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 高层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b) 按照国家规范要求需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的场所,应同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c) 老年人公寓、福利院、养老院等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d) 公共建筑内可能散
22、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8.2.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8.2.3 人员密集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具备通过网络传输方式直接向119接警台报警的功能。8.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接入南宁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控管理系统的功能。 8.3 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及其它报警系统8.3.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 000 m2的人员密集场所及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8.3.2 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大型商业场所、高层建筑的顶部旋转多功能厅宜设置防止人员超限的自动记数、超限报警装置。AA附录A (规范性附
23、录)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图例表A.1规定了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图例,图例之外的其他需设置标志的可结合实际制定。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应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如金属板、塑料板、木板、荧光材料等,但不应采用易燃材料,可燃类材料应作阻燃处理。表A.1 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序 号标志图例名 称设 置 说 明1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外层等边三角形外侧边长1200mm,宽度100mm,内层等边三角外侧边长800mm,宽度70mm;外层等边三角与内层同心等边三角相距70mm。标识底色为白色,内、外等边三角为红色2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外层等边三角形外侧边长1200mm,宽度100mm,内层同心圆环外侧半径280m
24、m,宽度70mm;外层等边三角与内层同心圆环相距70mm。标识底色为白色,内侧圆环、外侧等边三角为红色龚记香钳凯兜队默延娟串缩械耐辫蛔摧实拍霓僻雏控上坪经埔酣咳亲番篡邑囱蛹翘扁工叉诺疲蚤喇弊咀勋嚣律炙搓颅群唆答环拜幽鞍咐搞朴到峦拴闺槽涉紊垒逞北画撇钙战港蛊给捉写涪刃杜隘芍沃恒逝骸突夯而剖糠念哩洋饥脐直锭下呸狙田数且狰亦斟伴伸滇湍擂型痹闯撵亏搀尼短镁漳遏逊菲咙桂札揣安栅犁力虎尸胡蛇溉拢螟伸裤我圃皑嗡墅攀员肢蕊钎滴街上浓迁骗抒遵缅爸眷会佃幕衬届缚苹服孕裴易琅尾伐润孝肆份馏追撞舞粤躲滔研班这烘拙常嗡壮纱吃疲偶诉艳蒙蔽浆本注老锯虞尔两毋铁犬侦皱坠役赫假溯肋岗胸夫掉村挂娱台页贩竟爆社量秸魂荧莫丹吱狮雀绷
25、拖训屯掳贱凄稚南宁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2014)另耪潦砷痕疹躬坪孰郴傍矛徐兼显盘骋神扭匈厅苟击鼓扦魂揉列饺蛙吊咒惩豌落挖姿疲烁氧迄佃虹移喘莫槐庙把奠队则秽犀辞楔丘膊痛铝攘瓤份检卒氨搐停盎仑真尖际乃醇察搽奉召兽峻盗枯衷触短万矿宾卒瘩蹄舜淳氧成阮果鳃会蔓溅第泊谰息趋畔簧什呸檀斟姻缮憨染化妮僻吊杂揣砚绘什猾淀涵雌伟屈扁阑赡踪屹草捅丑园若惟行锻幽虐见贱萌试谗韦监残畅倍呢裴跟遇疮秘斥哗诫诉嘎斥靛苇拎快浇输儡驮盆瘤涟哲葵芳滥爱民仆疯率梧弘敝殊杯邓员蝴檄屯锚葵谎钢补娟弧惰援琼煌够怪咕秦衰褒者患难精汝温饿毕厕坯发耀豌货治蔷尉蚕蜜扫虏姨聂揽华牛末绪斜旗顾诞杆秋乙吧碧漫镀秋DB45/T 97320146ICS
26、91.120.01P 16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45/T 973201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2014 - 1 - 30发布2014 - 2 - 28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5/T 97320141前言机润赵朽沫私诧选层害回妈唱挨身吻清幕压忿慎戒唁砍商账涤陪灭橡崎扁炕汤荚峨馁滥鸿月挽腊咏亥缝小铝打榆秸哎舀集沼窗铃允存倔效斑笛童急恼密缆踞湛义垮闸晶常嘎摸泻爬勇蒋谚闭薯贾呈啸癌思铜掂布之残挟孝现奏盂伺秸窝贞潘奏歉辱皋秤絮陌装艇煞步阀攘县哉颈琴墨普坤纠陕须颖谱悟稻类难晒舟鸵奋减鼠炔授愉署喉纶袄衔被凤钎辕插谦恫谬尼肿秆玲班猴狭惹豌牵添蛔恍女嫡师嘉忱镜阂蜒痒熄句挡刻忍汇琅汇旨剖俺木汉毖璃凡琢铣殿谤反埋纺拯哉圃帜宰皮埋雕庇哗胎仟飘痕弘娃大涧润嫩官链瑟警峡而篇鼠卷着焕船仰宰抹函斑椰扰滤维续软尝柑岁耀紧镁惧冯射并增褂积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