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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制度与法律责任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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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法     《中国教育法》已由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年3月18日经过,现予公布,自 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主席 江泽民 年3月18日     中国教育法   ( 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升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照宪法确定基础标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该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全社会应该尊重老师。   第五条 教育必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需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方面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异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一切优异结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需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施教育和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活动。   第九条 中国公民有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受平等受教育机会。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十条 国家依据各少数民族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域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域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生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激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结果,促进教育质量提升。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基础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能够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该推广使用全国通用一般话和规范字。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3)条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组织和个人,给奖励。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标准,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计划、协调管理全国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教育工作。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方法规(1)条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收监督。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二章 教育基础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要求。   第十八条 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方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和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收并完成要求年限义务教育。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十九条 国家实施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该采取方法,发展并保障公民接收职业学校教育或多种形式职业培训。   国家激励发展多个形式成人教育,使公民接收合适形式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生教育。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二十条 国家实施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同意实施教育考试机构承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施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同意设置或认可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颁发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施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成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授予对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该采取多种方法,开展扫除文盲教育工作。   根据国家要求含有接收扫除文盲教育能力公民,应该接收扫除文盲教育。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施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育评定制度。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3)条    第三章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订教育发展计划,并举行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国家激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标举行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二十六条 设置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必需含有下列基础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老师;   (三)有符合要求标准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起源。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审核、同意、注册或立案手续。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对应学业证书;   (六)聘用老师及其它职员,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遵法律、法规;   (二)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老师及其它职员正当权益;   (四)以合适方法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学业成绩及其它相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相关要求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收监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5)条   地方法规(5)条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举行者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确定其所举行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校长或关键行政责任人必需由含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含有国家要求任职条件公民担任,其任免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学校教学及其它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经过以老师为主体教职员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含有法人条件,自同意设置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中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全部。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兴办校办产业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老师和其它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老师享受法律要求权利,推行法律要求义务,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老师正当权益,改善老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升老师社会地位。   老师工资酬劳、福利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施老师资格、职务、聘用制度,经过考评、奖励、培养和培训,提升老师素质,加强老师队伍建设。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中管理人员,实施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中教学辅助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权利。   学校和相关行政部门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受同男子平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多种形式资助。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该依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该为有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接收教育发明条件。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收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应该为本单位职员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四十一条 国家激励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方法,为公民接收终生教育发明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多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取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取得公正评价,完成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处分不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老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遵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要求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该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六章 教育和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该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明良好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激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个形式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能够经过合适形式,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它社会组织应该为学校组织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前提下,应该主动参与当地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该为其未成年儿女或其它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需条件。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该配合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儿女或其它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老师能够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该对老师、学生实施优待,为受教育者接收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该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提升。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设施。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该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激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七章 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多个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投入,确保国家举行学校教育经费稳定起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行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行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能够给合适支持。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百分比应该伴随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逐步提升。具体百分比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要求。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百分比应该伴随国民经济发展逐步提升。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支出,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标准,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增加应该高于财政常常性收入增加,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加,确保老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加。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法规(3)条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设置教育专题资金,关键扶持边远贫困地域、少数民族地域实施义务教育。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关键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相关要求,能够决定开征用于教育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百分比和具体管理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方法,激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自愿、量力标准,能够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她用。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地方法规(2)条      第六十条 国家激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捐赠,必需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激励利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育费监督管理,提升教育投资效益。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必需把学校基础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学校基础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优先、优惠政策。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和供给,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图书资料、教育仪器、设备进口,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优先、优惠政策。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它现代化教学手段,相关行政部门应该优先安排,给扶持。   国家激励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推广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和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激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和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和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标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任教,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要求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能够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校交流或任教,其正当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认可,依据中国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办理,或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相关要求,不根据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经费,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它财产,由公安机关给治安管理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它财产,依法负担民事责任。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方法,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相关要求,向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相关要求,举行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相关要求招收学员,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人员,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违反国家相关要求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告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非法举行国家教育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告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要求,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告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给予没收;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要求,侵犯老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正当权益,造成损失、损害,应该依法负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标准要求。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要求。   第八十三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措施,由国务院要求。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版权全部: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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