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灭火器使用维护管理要求
1. 目标
为加强对企业灭火器维护管理,使灭火器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在发生火情时能正常使用和起到防火、灭火应急效能。
2. 范围
适适用于企业所辖公共区域内配置各类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以下统称灭火器)
3. 权责
3.1灭火器根据划分管理区域,实施“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标准。
3.2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科全方面负责企业灭火器维护、管理工作,并明确专员监管、落实,实施有效管理。
1)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它相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类型选择、配置数量、合理部署进行确定。
2)每十二个月组织各单位对灭火器进行两次定时排查、清理,统一编号和登记造册,建立维护、管理档案。
3)不定时组织监管人员对企业配置灭火器维护保养、管理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发觉问题立即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3.3 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灭火器维护、管理,实施专员负责或定人管理制度,确保其完好无损,随时可用。
1)指定专员负责管理本单位辖区内灭火器,对所辖灭火器逐一进行《灭火器使用情况统计表》登记造册,建立本单位灭火器使用台帐,如实记明灭火器类型、生产厂家、出厂日期、钢瓶编号、设置部位、维修或报废等信息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2)坚持“谁使用、谁负责”标准,对灭火器日常维护和管理做到“一不准”(即不准将灭火器挪作她用),“三勤”(即勤检验、勤清洁、勤维护),“三定”(即定位、定人、定责),确保灭火器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3)制订本单位灭火器年度维修计划和更新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对维修或新采购更换灭火器应在五日内更新台帐,并报主管部门立案。
4)每个月定时组织和安排班组岗位对各个区域灭火器进行检验和维护。
5)专职人员对灭火器使用、检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验,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灭火器立即更换或维修。
3.4灭火器只许可在(只限于)火警发生时灭火使用。非消防用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私自移位、停用,严禁占用或随意动用灭火器。消防训练、灭火演练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须经主管部门同意许可。
3.5如遇火险、火警或火灾动用灭火器,事后必需归放原处,空灭火器应集中、立即送修灌装,不得随意乱放。
3.6灭火器设置点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妨碍使用。
4. 程序
4.1 灭火器配置
4.1.1灭火器选择、数量、设置点、保护距离、配置基准等应严格实施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要适量、适用、合理。
4.1.2灭火器类型选择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一样火灾种类时,应选择通用型灭火器。当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取灭火剂相容灭火器。
a) 办公楼、野营房、职员宿舍、人员聚集场所等民用建筑室内(A类火灾场所),宜选择MFZ/ABC 5型或MFZ/ABC 8型干粉灭火器;
b) 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珍贵仪器等不适应于干粉灭火器扑救场所,宜选择MT3型或MT5型CO2灭火器;
c) 易燃易爆液(气)体场所(B、C类火灾)宜选择MFZ/ABC 8型和MFZ/ABC 35型干粉灭火器。
4.1.3灭火器设置要求
a)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显著和便于取用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b) 对有视线障碍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发光标志。
c)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需朝外。
d)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遮挡或拴系。
e)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f)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地点,当必需设置时,应有防湿或防腐蚀等对应保护方法。设置在室外灭火器,应有防湿、防寒、防晒等对应保护方法。
g)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地点。
4.1.4灭火器配置要求
a)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两具。
b) 每个设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c) 灭火器设置应确保配置场所内任一点全部在灭火器设置点保护范围内。
4.2 灭火器使用
4.2.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
a) 手提灭火器到现场,在距起火点5M左右处放下灭火器。
b) 除掉铅封,拔掉保险销。
c) 站在上风方向,左手握住喷管前端喷嘴根部(没有喷管,可扶住灭火器底圈),右手提着压把。
d) 在距离火焰2米地方,右手用力压下压把,左手握住喷管前端喷嘴根部左右摆动、对准火焰根部扫射,使喷射干粉覆盖整个燃烧区,直至火焰被扑灭。
e) 灭火喷射过程中,灭火器应一直保持直立状态连续喷射,不可横卧或颠倒使用,也不能松开压把,不然会中止喷射,不能喷粉,使余烬复燃。
4.2.2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
a) 把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拉或推到现场,距离着火点10M左右停下。
b) 先由一人右手握住喷粉枪,站在上风方向,左手顺势展开喷粉胶管,直至平直,不能弯折或打圈(切记不可有拧折现象)。
c) 另外一人除掉铅封,拔掉保险销,手指用力提起手柄开关。
d) 持喷粉枪人在距离火焰3-5米处,左手持喷粉枪管托,右手把持枪把,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摆动喷粉枪扫射,不停靠前使干粉笼罩住燃烧区,直至把火扑灭。
e)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通常由两人共同操作,操作时须紧密配合、严守前后次序,以预防违反操作次序或操作不妥,误伤自己。如:持枪灭火人跑到灭火最好位置站稳,对准火焰根部握好喷粉枪后,另外一人才可拔掉插销,提起开关。
4.2.3干粉灭火器使用注意事项:
a) 在扑救液体流淌火灾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
b) 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应注意不能将喷嘴直接对准液体表面喷射,预防喷流冲击力使可燃液体溅出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
4.2.4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方法
a) 手提灭火器到现场,在距起火点5M左右处放下灭火器。
b) 除掉铅封,拔掉保险销。
c) 站在上风方向,左手握住喇叭筒根部手柄,右手紧握启闭阀压把。
d) 在距离火焰2米地方,右手用力压下压把,左手握住喇叭筒对准火源根部喷射,并不停推前,直至把火焰扑灭。
e) 灭火时,要连续喷射,预防余烬复燃,不可颠倒使用。
4.2.5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注意事项:
a) 在扑救液体流淌火灾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喷射。
b) 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应将喇叭筒提起,从容器一侧上部向燃烧容器中喷射,不能将二氧化碳射流直接冲击在液体表面上,以预防可燃液体溅出容器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
c) 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持喷筒手应握住胶质喷管处(必需时戴上手套),以预防冻伤。
d) 在室外使用,应选择站在上风方向喷射,不能逆风使用;在室内狭小空间或空气不流通火场使用后,应立即通风、快速离开,以防窒息。
4.3 灭火器检验
4.3.1配置后使用灭火器,管理责任人应每日检验一次灭火器数量和定位情况;每个月对配置、外观等进行一次检验,并填写《灭火器检验卡》,谁检验,谁填写,谁负责。
4.3.2灭火器检验包含以下内容和要求
灭火器检验内容和要求
配
置
检
查
1.灭火器是否放置在配置图表要求设置点位置。
2.灭火器落地、托架、挂钩等设置方法是否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手提式灭火器挂钩、托架安装后是否能承受一定静载荷,并不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显著变形。
3.灭火器铭牌是否朝外,而且器头宜向上。
4.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等级和配置数量是否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5.灭火器配置场所使用性质,包含可燃物种类和物 态等,是否发生改变。
6.灭火器是否达成送修条件和维修期限。
7.灭火器是否达成报废条件和报废期限。
8.室外灭火器是否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方法。
9.灭火器周围是否存在有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取 用现象。
10.灭火器箱是否上锁,箱内是否干燥、清洁。
11.特殊场所中灭火器保护方法是否完好。
外
观
检
查
12.灭火器铭牌是否无残缺,并清楚明了。
13.灭火器铭牌上相关灭火剂、 驱动气体种类、 充装压 力、总质量、灭火等级、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或维修日 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是否齐全。
14.灭火器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是否未损坏或遗失。
15.灭火器筒体是否无显著损伤(磕伤、划伤)、缺点、锈蚀(尤其是筒底和焊缝)、泄漏。
16.灭火器喷射软管是否完好,无显著龟裂,喷嘴不堵塞 。
17.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是否在工作压力范围内。(贮压式灭火器查看压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绿区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可用称重法检验)
18.灭火器零部件是否齐全,而且无松动、脱落或损伤。
19.灭火器是否未开启、喷射过。
4.3.3日常巡检发觉灭火器被挪动,缺乏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等情况时,应立即处理。
4.3.4干粉灭火器每个月检验时,应将灭火器上下颠倒翻转几次,使粉筒内干粉抖松,预防筒体内干粉结块。
4.3.5二氧化碳灭火器每个月检验应用称重法检验泄漏量,超出要求泄漏量应送检维修,按要求充装量重灌。
1) GB4351.1-《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第6.7.1条要求:手提式CO2灭火器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剂要求充装量5%或50g(取二者小值),第6.1.2 条要求:CO2灭火器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应符合0%~-5%要求(许可误差)。
2) GA107-1995《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第5.7.1条要求:推车式CO2灭火器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剂要求充装量5%。
4.3.6灭火器检验卡填写
1)『单位』栏:填写“灭火器所在单位名称”。
2)『岗位』栏:填写“灭火器具体设置位置”。
3)『类型』栏:干粉灭火器填写“MFZ/ABC5型或MFZ/ABC8型或MFZ/ABC35型”,二氧化碳灭火器填写“CO2/MT3型或CO2/MT5型”。
4)『保管人』栏:填写“灭火器责任人姓名”。
5)『检验日期』栏:填写“年、月、日”或先在『检验日期』格内填入“年度”,再在『检验日期』栏空格内填写“月、日”。
6)『检验内容』栏:干粉灭火器填写“压力”,二氧化碳灭火器填写“重量”。同时,需将干粉灭火器“正常工作压力范围”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总重量”填入『检验内容』格内。
7)『检验内容』栏:干粉灭火器填写“压力表所指示压力值”,如1.3MPa;二氧化碳灭火器填写“称重所得到千克数”,如18.5Kg。
8)『检验人』栏:填写“检验人姓名”,谁检验,谁署名。
4.4 灭火器维修
4.4.1灭火器维修期限应符合以下要求(GB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验规范》第5.3.2条):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3)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4)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4.4.2灭火器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需立即进行维修:
1)灭火器橡胶件有变形、老化或断裂。
2)压力表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点,压力值显示不正常(没处于正常压力范围)或模糊不清。
3)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点。
4)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缺点,顶针有肉眼可见缺点。
5)密封片、密封垫等发觉有老化泄露现象。
6)灭火器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点。
7)灭火器不在要求使用期内(超出维修期限)。
8)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识严重缺损、模糊或维修日期不清。
9)存在机械损伤、显著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它维修条件。
4.4.3每次送修灭火器数量不得超出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灭火器替换,替换灭火器灭火等级不应小于原配灭火器灭火等级。
4.4.4灭火器检验或维修后,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4.5灭火器外表应保持卫生清洁:室外每七天擦拭一次、室内每个月擦拭一次,外表清洁时严禁使用有机溶液剂洗涤。
4.5 灭火器报废
4.5.1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成以下年限,必需报废:
1)水基型灭火器6年;
2)干粉灭火器;
3)洁净气体灭火器;
4)二氧化碳灭火器。
4.5.2灭火器检验维修中发觉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需报废:
1)筒体、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
2)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
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
4)筒体严重变形;
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复痕迹;
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螺纹受损、失效;
7)筒体和器头非螺纹连接灭火器;
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点;
9)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防腐层失效;
10)没有间歇性喷射机构手提式灭火器;
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灭火器;
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产年月(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13)被火烧过灭火器;
14)按要求应予报废1211灭火器;
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灭火器;
16)按国家或相关部门要求应予报废灭火器。
4.5.3 报废灭火器,可用于单位消防训练或灭火实战演练,在确定内部无压力情况下,将空瓶移交企业物资管理部处理,或直接将实瓶移交油田消防支队灭火器维修支队进行泄压、打孔、压扁或锯切等破拆处理,报废移交情况应保留有对应统计。
4.5.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等效替换”标准进行更换,严禁将已到报废年限灭火器继续使用。
4.6灭火器进行维修/报废应填写《灭火器维修/报废申请单》,并报主管部门同意、立案。
5. 统计
5.1 《灭火器使用情况统计表》
5.2 《灭火器检验卡》
5.3 《灭火器维修/报废申请单》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