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华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保密工作制度第1条 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件管理。(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2、(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九)不在涉外活动中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第2条 单位党政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做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管到哪里。第3条 单位党政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定期研究保密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4条 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的问题和失误。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