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开展
2、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市律协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与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管委)负责具体实施。考管委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会长会、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
3、习:(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四)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五)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六)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席位和必要办公条件的;(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或虽参加考核未获得通过的; (八)未按市律协要求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上一年度因所内律师、实习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一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该律师事务所在本年度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受到两次以
4、上投诉且经查证情况属实的,该律师事务所两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第八条 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四)实习起止日期;(五)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约定;(七)协议自市律协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市律协审核登记的实习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不具备界定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效力。第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5、)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第十条 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审查合格后由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递交材料。第十一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律师资格证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提交原件、审查复印件,省外考取资格证书的由市局政治处出具调档证明); (四
6、)身份证(提交原件、审查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提交原件、审查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提交原件、审查复印件); (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书面承诺; (七)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材料; (八)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九)本人在实习期间承认并遵守全国律协、省律协和市律协制定的行业规范,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并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十)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且上一年度未因投诉被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处罚或通报的说明; (十一)无其他劳动关系证明。
7、申请实习前未参加工作的人员,有档案存放单位的由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无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无档案存放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已参加工作的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出具辞职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但前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除外,并应当同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实习登记的,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提交由原所在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品行证明、主管司法局出具的未受过投诉的证明及市局基层科出
8、具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注销的证明。第十二条 市律协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第十三条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市律协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更换实习指导律师。 第十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
9、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申请实习人员因违规违纪被投诉或举报正在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
10、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期间,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被投诉,有违规记录或受到处分的; (七)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市律协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
11、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三)实习期间发现申请实习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对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根据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一年内不得再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处分。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所实习:(一)在实习登记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律协审核同意的;(二)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
12、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三)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四)因指导律师转所、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等情形不能履行指导律师职责,律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变更指导律师的;因前款第(二)至(四)项原因申请转所实习的,应当在事由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律协提出书面申请。 市律协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档案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遗失申请律师执业人
13、员实习证的应及时报告市律协,并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实习证号。申请补发证书所需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发申请表;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三)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申请注销实习登记许可的,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报告市律协,实习人员注销实习登记许可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申请注销所需材料: (一)实习人员注销登记表 (二)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关系的协议;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第三章 实务训练与集中培训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各
14、项实习管理规定,服从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安排,认真完成实务训练和集中培训任务。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编制实习计划,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席位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安排指导律师负责实施。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导律师履行指导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指导律师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的要求,为实习人员制定详细的实务训练计划,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确保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获得满足本办法规定数量的实务训练;
15、(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健全实习人员工作日志制度。从实习人员取得实习证之日起指导、监督实习人员如实填写实习工作日志;(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人员考勤制度。每月对实习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态度进行考评。针对实习人员出现的迟到、早退、工作消极、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或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等情形,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实习协议;(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实习人员(拟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实习的除外)在实习期间获得保障基本生活的薪酬,并应自实习人员入职之日起至少每月发放一次;(六)实习期满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会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守职业道
16、德和实习纪律情况、业务技能掌握情况、参加培训学习情况、实习期间考勤情况、实务训练项目进行考核,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并填写律师事务所考核得分表。未能通过市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达到该律师事务所当年接收实习人员总人数的25%,或连续两年内未能通过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累计达到其接收实习人员总人数的35%的,属律师事务所不胜任,考管委有权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暂停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自考管委决定作出之日起算。暂停期间,原有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不受影响。暂停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律师事务所可向考管委书面申请恢复接收实习人员资格;律师事务所未在此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第二十三条 律
17、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下行为:(一)侵犯实习人员权利,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指使、允许、放任指导律师侵犯实习人员权利或向实习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二)允许、放任实习人员(拟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除外)非专职实习、虚假实习;(三)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拒绝、拖延为实习人员符合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合理请求或合理行为办理申请、申报、备案等手续或出具相关文件的;(四)为实习人员印制或允许实习人员使用与实习人员身份不符的名片;(五)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考核,或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的道德思想、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六)对指导律师不能妥当履行对实习人员指导职责的行为未及时纠正、
18、处理;(七)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或对实习人员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处理;(八)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或执业行为等进行错误或不当的指导、引导;(九)为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或说明等材料;(十)出现其他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或损害实习人员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律师担任其实习指导律师,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政治思想教育;(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
19、业规则;(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六)督促并确保实习人员能够专职实习;(七)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八)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指导律师应该履行的职责。实习期间指导律师因转所或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重新指定指导律师,并应当在事由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律协提交变更指导律师申请表,经市律协同意后变更指导律师。指导律师指导的实习人员连续有两名未能通过市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或连续三年指导的实习人员有三名以上(包含本数)未能通过实习考核的,属指导律师不胜任,考管委有权暂停其指导实习
20、人员资格,暂停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自考管委决定作出之日起计。暂停期间,已处于指导期间的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不受影响。暂停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律师事务所可向考管委书面申请恢复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律师事务所未在此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的,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灭失。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工作;(三)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市律协及省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完成市律协及省律师协会规定的网络培训内容。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省
21、、市律师协会、培训机构及市律协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第二十七条 通过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二十八条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省、市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的,应申请重新参加培训。省律师协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
22、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三十条 实习期满,实习人员经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认为其符合申请面试考核条件的,应填写律师事务所考核得分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考核申请材料提交至考管委申请考核。实习期满,实习人员未能通过律师事务所考核,或实习人员不符合申请考核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有关实习管理规定为其申请延长实习期或重新为其申请实习。第四章 实习考核第三十一条 考管委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
23、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
24、业知识掌握程度;(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第三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材料审查、笔试、面试和公示四个步骤依次进行。考管委可以采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实习日志等情况进行抽查了解,与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检查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教育管理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第三十三条 实习考核采用评分法,考核内容
25、、分值及所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一)实习人员的考核材料,分值100分,占考核总分值的30%;(二)实习人员的笔试成绩,分值100分,占考核总分值的20%;(三)实习人员的面试成绩,分值100分,占考核总分值的30%;(四)实习人员的日常表现,分值100分,占考核总分值的20%。实习人员总得分为80分以上且每项得分均不低于80分的,评定为考核合格;总得分低于80分或其中一项得分低于80分的,评定为考核不合格。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考管委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
26、经考管委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考管委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考管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三)实习人员登记表;(四)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六)实习工作日志;(七)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 (八)实务训练记录中记载的各类实务操作形
27、成的相关案卷及材料; (九)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要求记录内容如下: (一)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十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五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五次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四)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十次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第三十六条 考管委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并告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对于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实
28、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十七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第三十八条 考管委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考管委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三十九条 考管委组成考核组,负责实习考核材料的审查打分、笔试评分、
29、面试评分。考核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从市律协理事、考管委成员、资深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中遴选。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考核小组成员:(一)是参加当期实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的;(二)是参加当期实习考核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三)与参加当期实习考核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第四十一条 市律协应当在实施笔试和面试考核七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通知可采取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笔试、面试考核,或者在笔试、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考核组成
30、员存在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在实施笔试和面试考核三日前向律师协会提出,由市律协审核同意后安排其参加下一次笔试、面试考核。第四十二条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测试内容包括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规范的情况。面试考核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第四十三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二)考核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三)考核组根据实习人
31、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面试考核成绩当场予以公布。面试考核过程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四十四条 考核组综合材料审查、笔试考核、面试考核、律师事务所考核的打分情况,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实习人员考核的最终得分。第四十五条 笔试、面试考核结束后七日内市律协将申请考核的人员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对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四十六条 经考核、公示后,实习人员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为其出具考核合格的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
32、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材料审查、笔试考核、面试考核、日常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且每项考核内容得分均在80分以上,公示无异议; (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实习人员经过考核符合第一、二、四、五项,但考核综合得分未达到80分或其中一项考核内容得分未达到80分的,延长实习六个月,六个月后重新申请考核,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第四十七条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师
33、协会应当将考核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第四十八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或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再次集中培训合格或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申请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第四十九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单
34、独或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单独或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单独或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七)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八)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九)在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考试纪律、弄虚作假的;(十)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第五十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
35、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处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第五十一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
36、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五十二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第五十三条 实习人员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协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笔试试卷和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笔试、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
37、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第五十四条 经市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市律协重新对其进行考核;(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第五十五条 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可自愿选择在原实习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与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关于实习期满后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有关限制性条款无效。第
38、五十六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协考核的,由市律协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将处理决定通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实习监督第五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一)对
39、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帮助其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申请材料,或明知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材料不实而故意隐瞒取得实习证的;(二)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三)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四)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六)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实习考核证明材料的; (七)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八)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
40、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九)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限制实习人员到其他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经发现仍拒绝纠正的;(十)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市律协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第五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市律协。市律协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
41、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第五十九条 考管委及面试考核小组成员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协应当停止其在考管委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
42、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市律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条 在本市以外地区完成实习拟进入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交其在当地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并经考管委审核同意。第六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本办法无规定或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及山东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全国律师协会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的规定为准。第六十二条 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
43、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登记表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实习工作日志、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变更实习机构申请表、变更实习指导律师申请表、实习证补发申请表、实习人员注销申请表由市律协统一制定。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计算。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律师协会2011年9月22日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目 录第一章 总论1第一节 项目背景1第二节 项目概况2第二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5第三章 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7第一节 汽车市场需求分析7第二节 市场预测12第三节 项目产品市场分
44、析13第四节 建设规模16第四章 场址选择17第一节 场址所在位置现状17第二节场址建设条件17第五章 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22第一节 技术方案22第二节 设备方案28第三节 工程方案33第六章 原材料、燃料供应38第七章 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39第一节 总图布置39第二节 公用辅助工程43第八章 环境影响评价52第一节 环境保护设计依据52第二节 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52第三节 环境保护措施54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56第九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57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57第二节 消防64第十章 节能与节能措施67第一节 项目概况67第二节 项目综合能耗69第三节 节约及合理利用能源的主要措施71第十一章 项目实施进度与人力资源配置76第一节 建设工期76第一节 项目实施进度76第二节 生产组织与人员培训79第十二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82第一节 建设投资估算82第二节 总投资估算86第三节 资金筹措86第十四章 财务效益分析88第一节 财务评价基础数据与参数选取88第二节 销售收入及销售税金估算89第三节 成本费用估算89第四节 财务评价91第五节 不确定性分析93第十三章 风险分析95第十四章 结论与建议97第一节 研究结论97第二节 建议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