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增值计税不能合并核算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一个月内发生两笔业务。业务一,建造一幢普通标准房以市场价格销售,取得销售收入260万元,发生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50万元,其他扣除费用60万元。业务二,转让另一房地产取得收入400万元,发生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6万元,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4万元。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可加计20扣除,业务一扣除项目金额为(100+50)(1+20)+60=240万元,增值
2、额为260240=20万元,增值率为20240业务二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0+30)(1+20)+16+24=100万元,增值额为400100=300万元,增值率为300100100=300,应纳土地增值税额=3006010035=145万元。但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筹划:放弃业务一的税收优惠,对两笔业务合并核算。结果为:共取得收入66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300万元,增值额为660300=360万元;增值率=360300100120,100显而易见,该公司把握了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因而虽然放弃优惠政策,但合并核算降低了增值率,从而避开了高税率,最终计算结果反而能
3、降低税负。但是,这样做真能节税吗?答案是否定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可见,将两笔房产销售业务合并核算纳税不符合税收政策,筹划方案必然失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即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因此,这一筹划方案一旦被税务机关否定,不仅不能节税,还要多缴税:其业务一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2030=6万元;业务二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45万元,共计纳税为151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