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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商场促销抽奖不要忘代扣个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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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场促销抽奖不要忘代扣个税 岁末临近,一些商场开始举办答谢、店庆、冬季感恩回馈等促销活动。商场对年内业务往来较多的供货及购货单位的业务人员赠送了相应的礼品,并推出“买一赠一”活动。同时,凡促销期间在该商场购物的顾客均可参加抽奖,奖品价值从200元到2000元不等。该商场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店庆期间赠送给业务人员及顾客的礼品和消费者抽取的奖品是否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企业对年内业务往来较多的供货及购货单位的业务人员赠送的相应礼品,属于国税函[2000]57号文件中规定的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实物,应由商场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不属于国税函[2000]57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同时“买一赠一”应当视为捆绑销售或者降价销售,赠品的价格已经包含在主商品中,因此对商场支付给消费者赠品,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也基本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说,赠品的价值是包含在销售的商品总价格之中的。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偶然所得应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因此,在促销期间购物参加抽奖并中奖的顾客应由商场按“偶然所得”项目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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