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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进料加工业务中加工费如何纳税.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413208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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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进料加工业务中加工费如何纳税问:进料加工业务中,我方与国外客户商定由客户直接将加工费支付给加工厂,工厂也不给我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发票。请问,这样做是否符合有关财税法规?是否涉及其他税务问题?答:由于不了解你企业实际操作的具体情况在此不便于明确回答。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关于进料加工税收问题,在料件报关进口时,承接企业应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审批证书、进料加工合同、协议、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资料到海关办理料件进口的免税或减税的海关保税监管手续,到当地国税征收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口料件的备案手续,料件进口后,若是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持上述资料向当地国税征

2、收机关办理料件及成品的国内加工、出口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手续,若是1994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应分别持上述资料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当地国税征收机关或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生产企业用)、”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外贸企业在作价加工方式下填开,在委托加工方式下不填),货物复出口后,应分别办理免抵退和手续。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在货物复出口后,都应到海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的核销手续,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一文中第二十条对其核销作了特别规定。对外贸企业开展的

3、进料加工业务,加工方应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由外贸企业在货物复出口后持此专用缴款书和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办理手续。根据国税发1994239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1.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并能单独核算的出口货物,下同)在2000年底以前,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生产和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2.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1993年1

4、2月31日前批准成立但有新上生产项目且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产品能单独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执行现行的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税收政策;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装配产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国内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出口的税收问题,即间接出口免税问题,仅限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可免征中间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其它间接出口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直接或间接进料加工业务和内销业务时,如果兼营免税项目和免抵退、先征后退或内销项目,应分别单独核算销售收入、销项或进项增值税税额(有出口和内销销售并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企业,国产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不要求单独核算,但有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或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分割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并计入出口成本中),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凡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律按内销处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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