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国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业务概述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指新开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提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填报新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2份;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注:办理时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辩,并加盖公章。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办结;
(二)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令〔2008〕第5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22号)
浙江省财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zjtax.gov/
2013年4月修订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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