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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印花税汇总纳税时不能依法装订成册应受处罚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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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税汇总纳税时不能依法装订成册应受处罚吗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无法取得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且缴款书企业只有一联,因此,企业根本无法履行该条规定的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否根据相关印花税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2004-1-30)的相关规定,总局对纳税人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重新进行了明确,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

2、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对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人,要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2004-11-5)“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

3、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之规定,该文件已取消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申请制度,纳税人可自行决定汇总缴纳印花税与否,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因此,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已废止或者不再执行。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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